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翁保、吴明、林文

广储东埤长吴明份人:郑宜、张赞、徐晃、林陈、吴明、王圣、张福、袁僯、陈■〈毛上灬下〉、苏全南。

保大东埤长翁保香份人:李吉、叶老、陈两、陈快、张密、郑孝、翁保、黄二、胡福。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第六八之二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人广储东里知母义社吴印,有承祖父吴明开筑北势埤一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埤长应份,卖与苏振馨六八银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重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林兴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印(自书)

第六八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适、翁万山等,有承祖父亲自开垦之北势埤一口,当时议筑此埤长竖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为八股之埤长灌溉田园满足,然后议将此埤水卖与别人田园灌溉,其银项应留为后日修造埤岸之费,八股埤长不得侵渔。又公议:后日埤底之税银二十大元,八股埤长各轮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强霸收。此系当时立埤之约,乃万年不朽之规也。今适等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愿将此一股之埤长份卖与郡城内宗叔翁攀鹤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埤份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后日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为碍,适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埤长份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9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