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邱耀亭

为中人 刘达仁

佃人 刘渊

立贌茶约字人园主 林国昌

第一四 贌种茶合约字

同立贌种茶合约字园主林隆发、佃户萧阿兴,缘发于壬辰年明买林浚哲埔园一处,址在桃园街西门外中路庄。其园界内,贌与阿兴自备工本栽种茶及风围竹木,并架造茶寮、稻埕、菜园,佃人掌管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一万三千三百九十六欉,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十九大元,交付园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两季该纳大小园租银十六元零七点六厘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该纳租银如数清款,不敢少缺毫厘。其园限贌三十二年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满之日,将茶欉及风围竹木、茶寮一切,交还园主掌管,不敢异言;园主将无利碛地银,交还佃人。此系业佃相与有成,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贌种茶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发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十九元正足讫,批照,行。

批明:种茶或自己耕不论,要贌他人,须要陈明园主收租;若无如此,愿茶园付园主起耕,再贌别耕,不敢异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满三年,不得栽种杂物,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7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