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计开:业户林廷佐,买陈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丰里,用价银五百八十两三钱,纳税银一十七两四钱零九厘。

布字三千八百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林廷佐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1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