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人曾盈科
知见人母亲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坚、曾安
秉笔人曾坚
一、批明:该埕半副,后日清丈若有带纳地租金者,业主自当承受完纳,不干银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庄埕主蔡俊,新厝仔庄佃户萧尉、萧八等,于光绪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陈昭盐埕半副。原庄仔埕一十八格,并土埕水堀均分,旧界点交佃户者萧八、萧尉前去合耕,每冬备纳埕主税银二十二大元正。其余庄中有诸事费,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为支理。又配限年税还纳,遵以大馆每月期发价盐银,以便分还埕税,其佃户不得延欠埕税;倘敢积久拖欠不还,仍听埕主起耕原业,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文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载,免纳埕税,还其佃户工本,管顾四至大岸勿损;倘或被水失坏大岸,每冬备纳埕税,不得求减多言。又批:若再翻旧埕补工,每格埕主贴开四百钱。
又议: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为限,原听埕主召回别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绪戊戌年五月日。
为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户肃八、萧尉
第四节山林
第一之一 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第一之二 卖出尽根山园契字
第一之三 给垦字
第一之四 垦荒山字
第一之五 归管字
第一之六 谕示
第二 合约字
第三 谕示
第四 绝卖契字
第五 山关字
第六之一 卖绝尽契字
第六之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一 招佃开垦字
第一二 开垦契字
第一三 垦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卖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卖尽字
第一六之二 卖杜绝字
第一七 开垦字
第一八 给垦字
第一九 开垦契字
第二○ 给垦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开垦单字
第二三 开垦单字
第二四 垦字
第二五 杜卖尽根山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卖永远根尽字
第二七 杜卖绝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卖尽绝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卖尽根山园绝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园契字
第三四 胎借银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凭准字
第一之一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人李乌观,有祖父明给过猫雾捒社番九仑山共九处,址在大肚山顶,东至车路仑大坑为界,西至大坪车路分水为界,南至烘炉隙为界,北至车路仑大坑为界,四至界址记载明白为界,逐年带纳番大租铜钱六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连园出卖,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大肚下堡赵顺芳、李祯祥、养性斋、林九等同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山连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买主前去掌管,任从栽种树木,再筑成园,日后其山并园虽价值千金,观子子孙孙断不敢言及找赎之理。保此山连园系观承祖父明给过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上手来历交加不明滋事,观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一纸,付买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山连园契字内价银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仑内二处仑头及各旧坟抽出,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