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9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