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