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之二合约字
同立约字人余君记、商仪记、许修记、陈昌记、郑朝记、曾树记、杨水记、许阳记、许后记、林精记,公议合股同向许达记出贌鱼塭一口四堀,带出入水,址在长治一图里竹沪庄南势塭,土名荷包屿。自光绪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绪三十二年终止,限六年为满,每年税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税后耕。其银限于旧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届期,达记同与诸股再作商议;如有不合,听达记别贌。如后日再加地租,诸股再议酌贴。其塭按作十股,摊作二十分;许修记议得二分,商仪记议得一分,陈昌记议得六分;余君记议得三分,郑朝记议得二分,许阳记议得一分,杨水记议得一分,许后记议得一分,曾树记议得二分,林精记议得一分,每分应出本银七三银一百元,每百元每月应贴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结册,分与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税、辛金、伙食、杂费以及诸股母利,如有盈余,按股分摊得利;倘风水崩塌,系造化;如有亏本,各股亦当摊出,不得借口。此系公同合股共贌,务期同心协力,始终如一。所有公议条款并列于后。恐口无凭,合立约字一样十纸,每股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该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随时按项分摊,清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项别移,各股亦不得于应摊还外多支该项。
一、该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旧历十一月终务当一律扫清,将结册分与各股存据,不得挨延过年。
一、该塭各股逐年在本,限于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应出本银若干,至期务当一律备足缴交达记,不得延误。各股内如有乏项延期不交者,公议将股分控除,约字作为废纸。
一、该塭定议每股应出在本若干,如有要买鱼苗,抑或要筑塭岸乏项应用者,各股须当应份摊出,或公议向股内殷富之人先借亦可,应当照约贴利,断不得向股外人贷借,致生后日轇轕。
一、该塭专责关系长年一人,各股宜公议选择塭务熟识之人,不得私执己见,擅自保荐。倘长年办理不善,如欲退去别举他人,各股亦须公同面议酌定。
一、该塭掌账之人,各股须要公议选择诚实可靠之人;如欲别换他人,各股亦须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荐,致招物议。
一、批明:各股应得股份,断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伙,更不得将股分约字别卖他人;如有不愿合股者,公议将该股份归诸股内,或摊分,或兼领,抑或公同设法。
一、批明:该塭逐年收成,陆续摊还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将该塭寄存鱼行,更不得借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渔,与各股无干,当事者应自赔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