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年二月廿六日谳陈本府星聚。

第二节鱼塭

第一 执照

第二 执照

第三之一 谕示

第三之二 合约字

第四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五 卖杜绝尽根塭契字

第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 卖杜尽根契字

第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九之一 卖尽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第一一之二 契约书

第一二 出贌鱼塭字

第一三之一 许贌耕鱼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合约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许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联财合股约字

第一七之三 联财合坐股字

第一执照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意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7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