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给。

县 行                  日 销

第九执照

执照

特授台北府淡水县调署凤山县正堂李,为给照开垦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据旗后医士林玑璋禀称:大竹里界内有海埔一段,东至大汕头,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庙仔,南至孙、吴、许、张等姓园岸,北至内港,现拟筑鱼塭,禀请给照开垦,一俟成业,自当报丈升科纳粮等情到县。当经饬差查覆去后。兹据该差以遵即驰往大竹里界内查明,林玑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无主之业,开垦鱼塭实与附近民业、庐墓、水道并无妨碍等情,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林玑璋即便遵照,开垦造塭,一俟成业,务须照例报丈升科,配纳塭饷,勿得违延,须至执照者。

右仰业户林玑璋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4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