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叶铁

代笔人林资龙

现耕佃人陈和

立胎借银字人大西门街、葛二爷娘

第二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马芝遴保三块厝前庄刘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份水田一段,坵数不等,耕种五分正,坐在本庄门口洋,东西四至登载上手司单印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田先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菜园庄黄春盛号胎借出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每年约纳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该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应纳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纳,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将田听银主起耕招佃,别税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挡。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单印契存在胞叔达允,声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0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