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叶标

现佃人曾城

在场知见人姑母陈黄氏

立胎借银字人黄传

黄钦

代笔人陈临

第二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大西门街葛二爷娘,有承母亲黄氏明买过陈阿瓦、陈阿劳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宝潭湖,东西四至界址载在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南门罗伍官借出母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时三面议定每年每元愿贴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两季对现佃林斌经风鼓搧净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凭银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司单、丈单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0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