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为中人黄能老、林颜

立胎借字人黄光英

知见人男三让、三友

代书(自笔)

此宗田上手契有带别业,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终收,照时价折还。

再批:田主若有清还一半母利,听回田一半,重换借字。

第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户余登贺,今因乏银费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纸,托中引就向与帽仔街马献河借出七三银十元,面议每月每元利息银二占。欲要取赎,当备母利银算明清还,赎回原契并借字。恐口无凭,合立借银字一纸,并厝契一宗计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来光银十元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8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