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周小七官

知见人姆杨氏

立缴典字人许作仁、许作杰

代笔人许泰和

第四九退典尽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叫、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厘一毛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纳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点,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契纸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足讫,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7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