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陈宙观

代笔人黄金标

第三五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琼仔埔墘,大租底张春代十余石,从中抽出连车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实,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原佃陈乞食出首承典,时值价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后子孙皆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听荖备齐转典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仍依旧银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交收过转典契字内佛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典耕字内涂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照,行。

再批明:县谕带在别业,不得缴连,又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6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