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朝

知见母林氏

立贷地税字人黄锦昆

代书人林水

第六永税地基约字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郡城内七身夫人境吴再添,因祖先□□□房屋狭隘,人口日繁,渐感不能安居之势,欲别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邻家黄光喜官借出后埕空地,起盖茅屋二座,每年愿贴出地基税银「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纳,不敢短缺。倘日后添不合居,不得将此地擅自典卖他人;而喜既永税,亦不得待添起盖成业之后,藉端索地。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税地基约字一纸,送执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归黄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9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