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笔人为中人许锦标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黄雨炎、黄雨霖、黄永龙、黄永造

第五贷地建筑立税字

为贷地建筑立税字人第三区保西宫街黄锦昆,今因无家可托,居处维艰,适幸安禄街曾灿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宫街第三番户,其厝后有余地一片,堪以起盖房屋。于是托中向与曾灿恳求厝后旷地建筑房屋居住,三面言议,每年愿贴税金七三银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税、家税课项,锦昆自当纳入,不干曾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今欲有凭,合立贷地税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贷地建筑房屋住居,若有余地,不得擅允他人起盖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9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