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场见人菩观词

在场人吴顺日

认耕人吴文海

代笔人吴泓

为中人吴元球

场见人吴朗

立招永耕字人吴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业耕种,前来向得猫阁社业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众番等贌过埔地一所,土名粪箕窝,东至潘阿丙埔相连为界,西至大岗唇倒水为界,南至粪箕窝口何阿达埔相连为界,北至大路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八大元,又每年供约埔租银四元,按两季均纳,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埔还业主,银还耕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业六佃四均纳,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务要开辟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开辟,任从业主自辟,立批。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8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