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说合中兄良彬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锺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0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