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第七五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垄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8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