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8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