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维中

为中人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第五○补给地基垦批字

立补给地基垦批字霄仑二社业主萧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缘二社遗下大姑崁庄上街西畔店一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江家竹围为界,南至江构园毗连为界,北至江兴科园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佃首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6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