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并为中人潘得春 知见人黄清元 在场男万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黄林氏 第三五缴卖地租契字 立缴卖地租契人连沙,有明买过林泰公地基租银三钱,历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银永为己业。今因乏银费用,将明买泰公地租托中引就与郑集记边尽卖出剑银一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地租即付银主掌管,永远为业,日后断无异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无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并缴上手契一纸,再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一大元正完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