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2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