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张士杰

立典契字人张■〈派,去氵〉元

代书人自己

批明:嘉庆八年再加来佛银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书长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张■〈派,去氵〉元,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谅兄借出佛银四十大元,将新庄大租糖三百觔对佃典银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时,备足母银清还,取回原借字;如无银清还,听银主掌管,或要与他人,听从其便,元不敢异言生端阻挡。保此园系元自置,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为碍。但上手契遭匪乱失落,故无缴连,日后寻出,不堪为用。口恐无凭,合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再借过佛银十八元,又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9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