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场母潘氏、潘氏

侄孙润琼、润番、润奎、润玉

知见兄仁揖、叔澄瑞

为中谢大木、石妈慎、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立找绝杜卖契张观华、凤华、会华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张■〈派,去氵〉元,有承父阄分应分大武垄新庄魏妈光应分,每年该纳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借过何谅观佛面银四十大元,愿将魏妈光大租糖三百觔付与银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为满,听元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字,不得刁难。其银如至期未便,仍付银主收管,不得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四十大元完足,再照。其上手大契系与别房相连,难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9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