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谕。

开字第五四号。

开垦成功之证:

台北县新竹支厅管下竹北一堡南庄脚,竹北一堡狮里兴社一下田八分□□丝。此租额二元五十六钱,付一元七十五钱七厘。

右证开垦成功。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3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