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见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标

代笔颜定山

第三一给山埔地垦字

立给山埔地垦字锡口社番如来,承祖遗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树湾番婆坑庄,东至赤土崎岭头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为界,西至坑底石门圳头为界,南至仑中张家山分水为界,北至仑中李家山分水为界,其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纳山租银四钱,口粮租谷四斗正。今因缺公顷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地欲行出卖与人,先问房亲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陈连招身上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随时与陈连招前去耕种,开筑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山埔地系是如来承祖遗下,与别社番亲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为碍,如来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山埔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如来亲收过字内银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照。批明内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声明,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