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给。

贴楠仔仙溪西晓谕

第三节物权之得失

第一 归管圹地字

第二 归管字

第三 杜卖尽根归管水田山场字

第四 归管字

第五 归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归就字

第七 归就字

第八 归就字

第九 尽根归就契字

第一○ 归就尽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归就杜卖尽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归依字

第一三 垦田约字

第一四 对换园约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约字

第一六 交换店约字

第一七 抽出公园对换约字

第一八 愿换逊赎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尽根契字

第二○ 对换契字

第二一 换园契字

第二二 换尽根契字

第二三 永远抽出屋宇菜园字

第二四 逊让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远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献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献地租字

第二八 愿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托掌管埔园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给山埔地垦字

第三二 给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领银状

第三七之三 禀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执照

第三九之二 谕示

第四○ 票饬

第四一 谕示

第四二 札饬

第四三 执照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补给垦批字

第四六 甘愿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银字

第四八 合约字

第四九 赎回字

第五○ 抽回茶园埔地字

第五一 约字

第五二 收尽工本银字

第五三 托孤字

第五四 当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水田收定头银字

第五六 收过头银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执照

第五九 庄规禁约

第六○ 丈单

第六一 丈单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单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单

第六三 合约字

第六四 合约字

第六五 丈单

第六六 丈单

第六七 执照

第六八 执照

第六九 垦谕

第七○ 垦谕

第七一 垦照

第七二 垦照说略

第七三 执照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后附之规定

第七七 谕示

第七八 札饬

第七九 转行

第八○ 札饬

第八一 札饬

第八二 札饬

第八三 谕示

第八四 执照

第一归管圹地字

立归管圹地字人竹堑社番土目廖安邦暨众社番等,缘因光绪二年间建造众番公馆,不敷银元费用,于光绪三年丁丑岁,土目廖安邦、通事钱玉来暨众番等向得汉人手内,借过银元,以为建造公馆费用,立有借字炳据。其银母利概系钱玉来先行津出赔垫足讫;但玉来垫出此银,无所抵制。邦爰是邀齐众番相议,愿将公馆前旷地一处,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义民尝田毗连为界,南至陈家田毗连为界,北至公馆前水沟坜为界,又带有车路面埤塘坵旷地一所,东至洪家田毗连为界,西至公馆前出税之屋滴水为界,南至埤壆为界,北至洪家田毗连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圹地当日凭中并众番等当面议定,愿将此旷地归就于钱玉来,以抵上年赔垫建造公馆不敷银项,俱各欢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将此旷地交付钱玉来前去掌管,出税他人,或开辟成田出贌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众番不能与玉来争较此旷地之事;而玉来亦不能与众番向讨公馆不敷之银。此乃银字两讫,并无交加上手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场见人等一力抵挡,不管玉来之事。此系二比欢允,各无异言反悔,口笔有凭,立归管圹地字一纸,付为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馆,系正身三间;其落廒横屋四间,系玉来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过钱玉来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抵还汉人张陈妹、黄香记二人借项银一百八十元正足讫,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