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条):一国新占旷地,非实力占有,即就其地建设馆司而获实益,公法

发得耳氏曰(第一卷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条):一国新占旷地,非实力占有,即就其地建设馆司而获实益,公法不认其主权(发得耳氏,法兰西国人)。

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 · 第 4 / 6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