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計

財 計 一

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徵貴徵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

、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卜」,《孟子

》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

,為餽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穀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

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魏明帝時,廢錢用穀。桓玄輔晉,亦欲廢錢。孔琳之曰:

「先王制無用貨以通有用之財,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穀帛

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

之為弊者,著自於曩。」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穀帛雜用

,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

州郡雜以穀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陳用錢兼以錫鐵栗

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

,交貿者皆絹布。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

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

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

於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元和六年,

貿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

用銅。四年,交易百緡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

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於金銀,其可考彰彰若

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

錫錢者以法懲治。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

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

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紹興以來,歲額金一

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

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

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

許以金銀易鈔於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

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

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併於一

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

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採

,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

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

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

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

於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

。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

?曰:否。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

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

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

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

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胠篋

,負重易跡,六也。錢鈔通路,七也。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

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明夷待訪錄 · 第 15 / 20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