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
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
;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
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
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
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
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
能於吾制無齟齬,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於蘇洵;言井田必可復者,
莫切於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之
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
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
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
之法亦不能詳。余蓋於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
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
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
?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
軍俸糧,是實徵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
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
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
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
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
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餘田一萬
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
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
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有
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
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
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穫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
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
,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
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
怪乎其銷耗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