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狱部汇考

后汉

后汉制置诸县案狱仁恕三人

按后汉书百官志注河南尹诸县有案狱仁恕三人

晋

晋制县置狱小史狱门亭长等员

按晋书职官志云云

宋

宋制建康置狱丞

按宋书百官志县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

康有狱丞

北齐

北齐制州置属官有刑狱参军事

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唐

唐制设大都督府置典狱人数以府州上中下为差

及县置典狱门事

按唐书百官志注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狱十八人问

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狱以防守囚系问事以

行罚中府上州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白直二十人

下府中州典狱十二人问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

典狱八人问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

执刀十五人凡县有典狱门事

宋

孝宗干道六年定知录依司理以狱事为重不兼他

职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干道六年汪大

猷言知录依司理例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从之

宁宗庆元五年令司理间岁举狱官一员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庆元五年臣僚

言司理狱事烦重宜优其举主照提刑司合举主三

员以上许间岁举狱官一员

嘉定  年申明年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嘉定中申明年

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仍不许恩科人注授

金

金制诸京留守司诸节镇及诸司狱各置司狱一员

按金史百官志诸京留守司司狱一员诸节镇司狱

一员正八品诸司狱司狱一员正九品提控狱囚

注

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防守狱囚门禁

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诸路总管府属司狱司司狱

一员丞一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以司狱南北两司异禁令分置一司

于南城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司狱司凡三秩

正八品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二员掌囚系狱具

之事一置于大都路一置于北城兵马司通领南城

兵马司狱事皇庆元年以两司异禁遂分置一司于

南城

明

明制内外衙门各置司狱官一员

按续文献通考明在内顺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

司各都司各府俱设司狱司司狱官一员从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诸府设司狱司司狱一人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英宗正统五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九年赴部通考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赴

巡按御史考核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

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各赴本部听考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六

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皇清

顺治 年

大清会典国初设顺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

员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

司狱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

初各省俱设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员

余悉裁)

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

江南湖广各二员新江江西山东河南

陜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他省无

各府

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司狱司司狱

司狱部名臣列传

汉

于公

按汉书于定国传定国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

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

号曰于公祠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

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

守寡我老久絫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

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

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

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

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

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

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

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干公

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

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

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永为御史大夫封侯传世云

元

陈学礼

按吉安府志学礼字季立太和人贫而力学攻医常

怀药济人至元中以荐为瑞金县学教谕升梅州学

正广州府学教授徒步赴官佥宪刘公奇其清苦至

则复侵地核隐租大新学校升赣州司狱赣州狱具

酷械□以石为之学礼易以木夏备湢沐冬给薪炭

衣食其饥寒讫官三年无一人病死者狱有雩都人

因守禾为盗挟去人事觉坐罪学礼言于部使者

得白其冤未几升瑞金县尹讼简徭轻民以休息时

郡守政尚严峻属吏无所容独重学礼寻以赣州路

推官致仕

明

孙一谦

按明外史本传一谦连江人万历间为南京刑部司

狱善恤囚故事重囚米日一升多为狱卒盗去及散

饭时又强弱不均有终朝不得食者其轻系者初入

狱必驱之湿秽地索钱既足始与善地一谦知之严

为禁革手创一秤秤米计饭自持秤按籍分给时时

视囚衣敝则为浣濯补缉察轻系之尤饿者予囚饭

之半囚得不死无不人人感泣而狱卒无敢渔一钱

每郎官视狱问囚有苦欲言乎皆对曰甚幸孙君衣

食我尚书陆光祖侍郎王世贞闻之咸加叹异欲为

之地而一谦已满三岁迁灵山吏目去世贞特赋诗

赠之一谦竟不之官舟至鄱阳湖若有名为地主者

遂卒

苏梦旸

按明外史孙一谦传一谦后二十年又有苏梦旸闽

县人三十四年亦为南京刑部司狱其郡人董应举

时官南京以一谦事告之梦旸慨然一切效其所为

而益戢狱卒不使患苦诸囚又恐昏夜虐之而己不

知也则每室置一锣令曰有虐囚者同室鸣此不鸣

者与同罪由是狱中肃然异时囚死而无人收葬者

率弃之窦中恣群犬食之梦旸恻然料囚米有羡即

白之郎官请为槥以待死者郎官称善共白于署部

都御史丁宾宾大喜从之益发衣襦诸物令梦旸给

散诸囚已而秩满迁东乐民守御所吏目宾太息曰

吾署刑曹祗见王郎中绍先及苏司狱耳惜也绍先

死而司狱又远徙于是特奖梦旸而资遣之甚厚郎

中沈珫尝指狱户曰此固生地狱也自苏司狱去吾

不敢系人矣其为士大夫嘉叹如此

古今图书集成 · 第 846 / 7856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