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免康熙元、二、三年地丁正项钱粮拖欠在民者 。
十年,免康熙四、五、六年丁地正项钱粮拖欠在民不完纳者。又,是年旱,蝗,蠲免正赋十分之三 。
十一年,旱,蝗,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并停征九年以前未完钱粮。案旧志云:康熙壬子,麦秀两岐。《通志》:康熙十一年,旱。附麻吉勒报明饥民疏内云:滁属来安,见在设厂赈粥。盖是年麦收丰而秋收歉也。旧志录恤政甚略,此宜有遗漏 。
十三年,旱,蝗,免正赋十分之三。
十七年,旱,蝗,免正赋十分之三。
十八年,旱,照被灾分数蠲银有差 。
十九年,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钱粮。
二十三年,旱,正赋全蠲。
二十七年,蠲二十八年地丁各项钱粮。
二十八年,除正项钱粮已蠲免外,并蠲积年民欠,一应地并钱粮杂税概与豁除 。案旧志:康熙己巳秋七月,旱,正赋免十分之三。今考《通志》,本年安徽通省钱粮已于二十七年预行蠲免,本年正月除正项蠲免外,复免积年民欠及杂税各项。旧志何复云“免十分之三”?考《通志》载:十八年,凤、庐、滁三属,照被灾分数蠲粮有差。又载徐国相《题请改折疏》云:“罹灾特重者 ,以凤、滁二属为最”。旧志不载十八年被灾蠲粮事,知所云“己巳”盖十八年“己末”之讹也。但以次之二十三年甲子旱之后,其叙次亦舛,不特字误矣 。
三十八年,免三十四、五、六等年未完地丁米豆杂税。
四十一年,蠲免四十二年分地丁钱粮。
四十五年,蠲免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米,其旧欠已完在官,而见年钱粮未完足者 ,亦准抵扣。
四十六年,蠲免丁银,又以旱免正赋十分之七。
四十七年,正赋全免,又蠲免四十八年分丁银,并旧欠银米暂停追取。
四十八年,免民赋,止征漕项。
五十一年,除漕项外,豁免五十二年应征地丁,历年旧欠亦并免征。
五十三年,旱,蝗,正赋蠲免有差。
五十五年,旱,正赋蠲免有差。
五十六年,豁免带征地丁屯卫银两 ,其带征漕项银米麦豆免征各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