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六月日加印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七月日加印

英商范嘉士承办油矿拟立合同

一、由该商工师履勘台湾出产煤油之处,先用钢钻探明油苗,无论成否,所用经费,均由该商自给,与官无涉。倘能寻得油源,足以开挖油矿,禀官准其先在一处兴工,挖井采油。凡离井十英里限内,任其取油。倘此处煤油显有罄尽之势,准再迁一处,其界限仍照前定。如限内该商所挖两处煤油已完,尚未满十五年,亦即停止。该商承办,以十五年为限。限内全台非该商不准用机器采取煤油。限满之日,应即撤退,所有机器,价值无论多少,与官无涉。该商所安机器,或就地变价,或拆卸运回,官不过问。

二、该商所采煤油,应照十取一之例,每百担抽取十担,以为地基租课。此外惟关税并子口半税应照条约完纳,其余地方厘金以及别项捐输,概予免纳。

三、该商勘定油矿地基,除官地不用纳租外,如系民地,即秉公酌给地租;其租仅按所种禾稻杂粮之值,由官代定,仿照铁路章程每方丈自四角至六角为止推算。

四、新挖油矿所需小铁路,由该商看定基址,地方官商同筑造,以达官道大铁路。该商应纳大小铁路载费,仿照泰西英、美、法、德各国载价,每吨以三十里路计,载资约在一角四仙至五角五仙,总须临时察看铁路工本情形,方能定拟。自此次议定载费之后,将来如非该商情愿,准免加增。倘该商将油运载大铁路码头,尽可通用,勿庸纳租。

五、该商油矿应盖伙友、工师、工匠人等房屋,以及洗净煤油机器所除附近矿地,如系官地,勿庸纳租,其余别处,或屯油、或盖屋,租用民地,官代转租,照官价算给。该商来台,立意极欲与官民敦睦,务得情理之平,第相处久远,雇工人等难保不无高抬价值、包揽把持,官必为之弹压保护。该商若由中国各埠雇工来台,应从其便,不准雇用外国工人。除工师、监工、伙友之外,其余均用华民。如因矿中工匠众多,禀请官弁带兵弹压,地方官应如所请饬派。倘该商请派弁兵驻防矿中,其薪水多寡,该商按月筹送。

六、地方官若遣生徒进矿学艺,每油矿可拨三人,该商工师应宜优待,所在任其游历,以期学业有臻。

七、煤油虽非军火,倘中外遇有战事,该矿亦应归中国主政,由官派员驻矿稽查出入,如有济敌情事,查出照公法议究,并由中国保全。如与英国有战,该商系英国子民,应即暂退。若年限未满,事平再行接办,所有矿中屋宇机器等件,应由地方官保护。如因退歇亏累,该商生意,无论多少,与中国无涉,不敢丝毫索赔。若该商情愿将此油矿顶与别国商人接办,应先禀明地方官核准,别国商人承充,亦应照此章程办理。

八、由地方官奏准,始行兴办。奏准后,并由爵抚部院加印,以昭信守。

九、以上各款,该商遵照来台兴创油矿,独握十五年,地方官并准其在英国招股,设立公司,俾其众力易举。

刘壮肃公奏议 · 第 28 / 3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