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年——译者)十二月初三日

200全俄罗斯帝国政府枢密院致中国理藩院函

径复者,接准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八日贵院友好来函内开,我国宗教人员头目曾向贵理藩院

投递呈文,请将驻在北京之俄国宗教人员居留期限予以缩短,据该头目向贵院申明,此项请

求系根据其从本国政府所奉到之训令,已经同意此种办法,而此种办法据其请求中之申述,

毫不变更有关我国宗教人员在北京居留之一切其他条款,贵理藩院曾经加以考虑,认为一方

面关于宗教人员之替换,虽无任何之规定,惟一向都系每届十年实行替换,而另一方面该宗

教人员头目之愿望,亦属完全公平合理之事,因此曾经奏请中国大皇帝陛下定夺,兹特钦遵

谕旨向我院查询:关于此事该宗教人员头目曾否呈报政府枢密院,枢密院曾否视彼等为现时

住在北京最为接近之人,而委其请求缩短宗教人员居留年限,以及如果依照该宗教人员头目

之请求,而将旧有期限减为五年,贵院是否将认此种办法违反旧有之规则等因,我院现将上

述各节申明如下:

一、驻在北京之宗教人员头目曾以向理藩院投递呈文中所叙述之同样理由,呈请枢密院准予

缩短我国驻在北京宗教人员之居留期限,盖因此种期限由于宗教团体成员远离祖国,由于与

其父母及亲属之长久别离,对于彼等一向成为极其痛苦之事。

二、我国政府同时加以考虑,一方面注意其所申述之理由,另一方面注意一种重要情况,关

于缩短期限之事在我国与中国政府所订约章之中毫无规定,亦毫不变更成为两国政府相互关

系基础之此项条约之实质。由于此种正当之理由,我国方面对该宗教人员头目所建议之办法

曾经表示完全予以同意,因此曾经准其向中国政府提出呈请,我国特别感到欣幸者,该项宗

教人员曾经迭次承蒙中国政府各种关怀及好意之照顾。

从上述情形,贵院可以看出,一方面驻在北京之我国宗教人员头目,在此事之中,系取得自

己政府之完全赞同而有所行动,另一方面该头目所请求采纳之办法,毫不违反约章之根本规

定,此项规定已在俄罗斯国与中国之间实行百有余年之久,过去已经成为而今后亦将永久成

为友好关系之根据,两国之友好关系已经由于时间之悠久以及相互好意及信任之各种考验,

而获得更大之坚强与巩固矣。

最后,有认为必须合并声明者,则为关于此事之原委,我院均已奏明我国仁慈君主大皇帝陛

下圣鉴在案,我院所接获之贵理藩院来函亦已进呈圣上御览矣。同时申明,此事开始以后所

获得之处理,此种处理即将获得愉快之结果,以及贵院接受该宗教人员头目之请求,所给予之关

注,我国政府至深欣幸。对该宗教人员头目所请求之办法,予以最后之准许,将成为一种崭

新之明证,证明中国政府对我宗教人员之好意关照及密切两国政府关系之友好感情也。

为此专函奉复,请烦查照。

基督降生后一八四六年三月八日

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尼古拉一世大皇帝陛下在位第二十一年

从皇都圣彼得堡发

20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复者,顷接贵枢密院通知,驻在北京之现任宗教人员头目曾经请求枢密院同意及准许宗教人

员每经五年替换一次,实行此种愿望及规定新行五年替换期限,贵院不仅不认为违反成为

两国关系根据之条约,而且能使相互和平睦谊关系更加巩固。

我院当将此项答复奏明圣上御览,已经钦奉大皇帝陛下谕旨,着准如复函意旨办理等因钦此

,兹特通知贵院查照,并希望现将开始实行之今后每经五年替换驻在我国首都之贵国宗教人

员,将真能更加巩固两国之和平友好关系也。

故宫俄文史料 · 第 35 / 3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