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止议叙州县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议叙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嗣后有以  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者地方官降一  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  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正  印官用印准买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  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  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  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  究治其旗人诡称民人卖身者枷号三个月鞭  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  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  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  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  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  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  一个月鞭一百

食货典户口部 · 第 33 / 4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