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六年、特

敕修理、各项规制、俱照

天寿山。添设石像生碑亭。八年、工完。十年、以

香殿煖阁渗漏、重修。十八年、

玄宫改卜、议扣户工二部。及派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等处、两淮、两浙盐运司、共银四十七万五千八百餘两。二十年、工完。三十五年、

(祀去巳改夌)恩殿重簷殿宇工完

坟塋

礼部职掌、丧葬项内、有咨工部造坟安葬之条。而本部所载、职官坟塋、止开武职。今具列

王府制度於前。而以职官事例、附见於后

王府坟塋

凡

王府造坟。永乐八年定、

亲王坟塋、享堂七间、广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门三间、广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门三间、广四丈一尺九寸、高深与中门同。神厨五间、广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神库同。东西厢、及宰牲房、各三间、广四丈一尺二寸、高深与神厨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与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围墻二百九十丈。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间

○正统十三年定、

亲王坟塋、地五十亩、房十五间。

郡王地三十亩、房九间。

郡王之子地二十亩、房三间。

郡主县主地十亩、房三间

○天顺二年奏准、

亲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

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开壙安葬。

继妃、则附葬其傍。同一享堂、不许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

亲王、并妃、照旧差官开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备工料开壙

○十八年令、

王府擅奏重修坟塋者、先将辅导官、参奏

○弘治五年、令

亲王、

郡王、镇国将军、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郡县等主、於仪寡父祖塋安葬

凡

王府造坟工价。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两。镇国将军并夫人二百四十五两。辅国将军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两。县主二百一十五两。郡君一百九十六两。县君一百八十五两。分派有司、办纳自造

○十九年定、将军以下、造坟价银。奉国将军一百四十七两一钱二釐二毫。中尉一百二十三两七钱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两。郡主六十两

○二十一年定、

郡王并妃开壙、价银一百两。镇国将军并夫人八十两。辅国将军并夫人七十两自开安葬

○弘治六年、令

郡王以下、造坟、并开壙、悉照修府事例、价银减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

郡王开壙、价银五十两、止送四十两。餘皆递减。其镇国将军以下坟塋、仍照房价事例、行勘明白、方许请给。

亲王、及

世子、

郡王、镇国将军、至

郡王长子、斋粮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

王府乡君病故、准照奉国中尉事例、减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镇国将军以下病故、行该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无见在先故缘由、与

王奏相同、照见行递减则例、径自派办价银、给付该府、令自造坟开壙安葬。勘有违碍、具奏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

亲王并妃、造坟开壙、行该省都布二司、派办夫匠、木石砖灰等料、合用冥器丧仪、一併造完送用。其铭旌紵丝、金箔龙凤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门成造、候便领送

○四十四年定、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一概免给。惟

郡王及妃、并郡主、铭旌紵丝、金箔龙凤鉤、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领。合用冥器丧仪等项、行该省照依递减事例、给银自造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初封、係

帝孙者、身后坟价、照例全给。其餘

郡王、量给一半。开壙合葬者、免给。

世子坟价、与

郡王同。将军以下、一概停免

职官坟塋

文武官员造坟总例

大明会典 · 第 329 / 35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