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吏礼兵刑工五部、裁革右侍郎、各减直堂一十名★十一年復☆
○南京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五名★十一年、各復四名☆
○南京吏户礼兵工五部、并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看仓皂隶二名、都察院看监减三十一名
○南京吏部文选、考功、二司直厅、各减一名。验封、稽勋二司各二名。户部陜西、湖广、山东、贵州、山西、河南、云南、四川、八司各一名。礼部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二名。兵部武选、武库二司各一名。刑部贵州、浙江、湖广、云南、广西、四川、六司各二名。山东、陕西、江西、河南、福建、山西、六司各一名。工部虞衡司一名。都察院经歷司二名。十三道各一名。大理寺左右二寺各一名★十一年、復南京户部江西、湖广、山西、云南、四司、礼部仪制、祠祭二司、刑部浙江、湖广、广西三司、工部营缮、虞衡二司、大理左右寺、各一名
○南京宗人府革把门皂隶二名
○南京太常寺革直堂四名。看仓二名★十一年、復直堂四名
○南京鸿臚寺革看仓一名
○南京钦天监革直堂皂隶二名。把门等项二名
○南京中左二府各革直堂四名★十一年復★
○南京锦衣卫革直堂六名。镇抚司革直厅一名五分
凡缺官柴薪银两、本部每年季考武学、买办纸笔弓矢等项给赏、用八十餘两。车驾司快船银、每年付取一千八十两。漕运衙门运船银、每年咨取一千两。俱於前银动支
凡柴直文卷、三年一次、本部堂上、会同科道官、清查造册奏缴。若有陞迁事故官员、支过柴薪、不扣还者、查出题参追还
凡南京京卫武学、从本司提调。每月本部堂上官、照例下学考验
○嘉靖十一年奏准、每年季考武学官生、果有艺业精熟者、动支草场租银、并缺官柴薪、各差餘银两、买办纸札弓矢、量為给赏。年终将给赏过人员姓名、动支过银两数目、造册奏缴、并送本部查考
凡六年会举。本部会同外守备下学、照武举考试、取中官生职名、具本题奏。其取中幼官、就於各卫所把总掌印军政员缺銓补。武生留学作养、候袭职照前补用
凡火器。隆庆六年题准、南京大小等营、照京营分习火器事例。将本部库贮边銃连珠二种、分发各营坐营官、分散各军、操毕、照数交收贮库。合用铅子火药等项、俱动支本部车驾职方二司草场地租等银。督同委官製造、陆续支发各营、务要足用。岁终各造册、呈部查考
凡屯种军伍文册、每三年一次、通行在京有屯各卫所清造、收贮本司、以备勾取查对
刑部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后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四川、山西、湖广、广东、广西、河南、陜西、云南、贵州。建置沿革、详见吏部官制中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九
十三司职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具列于后
浙江清吏司
专管
浙江布政司 浙江按察司
浙江都司 两浙盐运司
带管
崇府 中军都督府
御用监 司设监
内官监 成国公
刑科 神策卫
留守中卫 和阳卫
广洋卫 金吾前卫
腾驤左卫 武功右卫
瀋阳右卫 涿鹿中左二卫
蕃牧千户所 直隶和州
江西清吏司
专管
江西布政司 江西按察司
江西都司
带管
淮府
益府
弋阳府
建安府
乐安府 前军都督府
御马监 酒醋局
火药局 麵觔局
留守前卫 燕山左卫
宽河卫 永清右卫
忠义前后二卫 龙驤卫
府军前卫 龙江左右二卫
直隶庐州府 庐州卫
六安卫 九江卫
武清卫 龙门卫
宣府前卫
福建清吏司
专管
福建布政司 福建按察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盐运司
带管
户部 户科
太僕寺 都知监
印綬监 甲字等十库
宝钞提举司
孝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泰陵卫 金吾后卫
应天卫 武功中卫
武成中卫 会州卫
牧马千户所 美峪千户所
留守左中二卫 直隶定边卫
开平中屯卫 直隶常州府
直隶广德州
山东清吏司
专管
山东布政司 山东按察司
山东都司 山东盐运司
带管
鲁府
德府
衡府
涇府 左军都督府
宗人府 兵部
兵科 尚宝司
供用库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
皇陵卫
长陵卫 羽林右卫
瀋阳左卫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御千户所
寧靖千户所 直隶保定后卫
德州左卫 龙门千户所
中都留守司 直隶凤阳府
凤阳卫 泗州卫
寿州卫 长淮卫
滁州 滁州卫
沂州卫 安东中护卫
辽东都司 辽东行太僕寺
四川清吏司
专管
四川布政司 四川按察司
四川都司 四川行都司
带管
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织染局 僧录司
道录司 府军卫
武驤右卫 永清左卫
大寧前卫 金吾左卫
济州卫 蔚州左卫
广武卫 万全怀来卫
怀安卫 直隶大名府
直隶松江府 金山卫
神木千户所
山西清吏司
专管
山西布政司 山西按察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带管
晋府
代府
瀋府
怀仁府
庆成府 翰林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马指挥司
北城兵马指挥司
旗手卫 金吾右卫
驍骑右卫 大寧中卫
义勇前后二卫 龙虎卫
英武卫 瀋阳中屯卫
瀋阳中护卫 直隶镇江府
镇江卫 直隶徐州
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
倒马关
湖广清吏司
专管
湖广布政司 湖广按察司
湖广都司 湖广行都司
兴都留守司
带管
楚府
岷府
吉府
荣府
辽府 右军都督府
司礼监 尚膳监
尚宝监 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 武功左卫
虎賁右卫 留守右卫
忠义右卫 神武中卫
济川卫 南京水军右卫
江淮卫 直隶定州卫
茂山卫 保安左右二卫
直隶池州府 直隶寧国府
宣州卫 渤海千户所
广东清吏司
专管
广东布政司 广东按察司
广东都司
带管
应天府 锦衣卫
府军左卫 留守左卫
虎賁左卫 济阳卫
水军左卫 飞熊卫
直隶延庆州 怀来千户所
广西清吏司
专管
广西布政司 广西按察司
广西都司
带管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宝钞局 银作局
中兵马指挥司 大兴左卫
燕山前右二卫 羽林前后二卫
富峪卫 镇南卫
武驤左卫 直隶徽州府
新安卫 直隶安庆府
安庆卫 直隶通州卫
通州左右二卫 延庆卫
延庆左右二卫 通州巡捕指挥
河南清吏司
专管
河南布政司 河南按察司
河南都司
带管
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徽府
伊府
汝府 礼部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禄寺 鸿臚寺
国子监 礼科
中书捨人 兵仗局
灵臺司 鐘鼓司
神乐观 牺牲所
东城兵马指挥司
教坊司 神武左右前三卫
府军右卫 羽林左卫
留守后卫 武德卫
两淮盐运司 直隶扬州府
扬州卫 高邮卫
仪真卫 直隶淮安府
淮安卫 大河卫
邳州卫 宿州卫
武平卫 彭城卫
归德卫 直隶寧山卫
通州守御所 海州守御所
盐城守御所 汝寧守御所
提督真定等处指挥
陜西清吏司
专管
陜西布政司 陜西按察司
陜西都司 陜西行都司
带管
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 后军都督府
南和伯 大理寺
行人司 尚衣监
针工局 西城兵马指挥司
康陵卫
昭陵卫 府军后卫
豹韜卫 兴武卫
鹰扬卫 腾驤右卫
义勇右卫 横海卫
江阴卫 陜西行太僕寺
甘肃行太僕寺 河东陜西盐运司
平凉中护卫 直隶太平府
建阳卫
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清吏司
专管
云南布政司 云南按察司
云南都司
带管
承运库 惜薪司
仪卫司 顺天府 【二十七州县】
太医院 密云中后二卫
营州五屯卫 东胜左右二卫
蓟州守备都指挥
直隶广平府 直隶永平府
永平卫 山海卫
抚寧卫 卢龙卫
大同中屯卫 真定卫
万全左右二卫 潼关卫
镇海卫 宽河千户所
武定千户所 蒲州千户所
贵州清吏司
专管
贵州布政司 贵州按察司
贵州都司
带管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长芦盐运司
忠义中卫 蓟州卫
镇朔卫 涿鹿卫
遵化卫 兴州五屯卫
永寧卫 直隶保定府
大寧都司 直隶河间府
河间卫 天津卫
天津左右二卫 直隶真定府
直隶顺德府 直隶苏州府
苏州卫 太仓卫
直隶保安司 保安卫
德州卫 万全都司
宣府左右二卫 开平卫
蔚州卫 梁城千户所
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涿州巡捕指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按
祖训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誥。并不许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故颁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后以累减从轻、无
復流罪。杂犯幸免、不足示惩。
累朝间有损益、因事定例。皆推广律意、补所未备。弘治中、会官详议、定為问刑条例、颁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夫当、重加删正。近復将新旧条例、参订画一、题请颁行。今备载
大明律文、而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别於律文】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 斩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餘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餘、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餘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箇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係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 【谓谋危 社稷】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宫闕】
三曰、谋叛 【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蛊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谓盗 大祀神御之物、 累与服御物、盗、及偽造 御宝、合和 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 【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 【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十曰、内乱 【谓姦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 【谓 皇家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 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 【谓 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 【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眾来归、寧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则者】
五曰、议能 【谓有大才业、能振军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 【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 【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谓原具本情、议其犯罪、於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諫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鐘鐒、奇浥、奇湡、节次重出领状、冒支
官粮、好生不遵
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
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
一各处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
世子
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各
王府仍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註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一凡
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在京勋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乱
宗枝、及蓄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边外。违者巡抚巡按等官、即时奏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提问、应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员係文职、罢黜。武职、降一级、调边卫。旗校捨餘人等、发边卫充军一各处
郡王、并将军中尉、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事有干涉、及
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啟
王查勘参详、应该具奏、然后给批差人齎奏。违者听该衙门、将齎奏人员、拏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勘若已经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扰、及诬奏、勘官、并以不干已事、捏奏抚按管官者、通照节题事例、奏请区处。奏词俱立案不行。该府辅导等官、通行参究。若有坐视刁难、不与啟
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藉之徒、誆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拏送法司、俱照前例问发
一凡宗室、悖违
祖训、越关来京奏扰。若已封者、即奏请先革為庶人、伴回。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径札顺天府递回。宗妇宗女、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
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越关之罪、题请
恩宥。已封者、叙復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驛递等处、需索折乾、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仍将禄米减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
王转奏、及具告各衙门、輒听信拨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发閒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著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宗妇宗女、有封号者、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奏词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拨置之人、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辅导等官、失於防范者、听礼部年终类参、一府岁至三起以上者、仍於
王府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俟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跡、实封径直奏陈
一文武职官有犯。眾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官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陞迁者仍於新任内。住支扣补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请者、具奏发落
一两京
孝陵
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姦盗诈偽、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犯该笞杖者、纳钞。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著役
一凡
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
一各处
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
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
一凡
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请
旨提问。若遇例加纳典膳、引礼捨人等项名色、候缺未经授任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姦盗诈偽、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於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為僧為道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繫、备由奏提。若军职有犯别项罪名。散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篤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
一军职被告、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许论罪
一军职强盗自首免罪、及犯该充军、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復还原职、发本卫所、随捨餘食粮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应袭之人、赴部袭替
一南京
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者、照奉
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类奏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请改调。若犯笞罪、与一应公罪、俱照文职罚赎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於杂职内叙用。杂职於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贼犯姦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姦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亲属奴僕、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其餘亲属。谓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姪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谓有人於本管卫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一凡先係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
一凡
王妃父母、及仪宾、俱请
旨提问。其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见在、止革去冠带為民、照罪纳赎、免其发遣。已故者、照例发遣、仍各奏请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技、有女為
王妃、男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陞除京职。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為郡县乡君仪宾之家、并虽係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实、一体陞除。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旗军舍餘匠校人等、犯该笞杖者纳钞。及徒罪以上无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
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径自提问。卫所府州县、俱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提人、会官约问。
王府各官、不许占吝不发。若犯该姦盗诈偽、及抢夺斗殴人命等项重情、事须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拏监候、然后移文会问
一
王府选婚、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发边卫充军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陵关隘、抽分
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一各
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及将干对之人、占吝不发
一
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布按两司、守巡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徵扰者、俱参问奏请。辅导官仍於
王府、与布按等官各降调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的。著锦衣卫、五城兵马、各照地方、严加访察、务要得获、都牢固押发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充军。钦此
一拨置
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裡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拏问罪、枷号三箇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吝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各治以罪
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裡势豪之家、作為家人伴当等项名色、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发边卫充军。各该势豪之家容留、及占吝不发者、参究治罪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剌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剌字 【军丁、谓军官军人餘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係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贯、与吓诈求索、科歛誆骗等项、计赃满贯、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与别项罪犯、俱照常发落。原係管事者、照旧管事。原係带俸者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或典与人、及姦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拏获替放。中间有犯姦淫囚犯妇女者、官发守哨、满日、革职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捨人枷号三箇月发遣。若酷害军犯、□检财物、纵不脱放、各问罪、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姦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閒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閒住。若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见任管事、带俸差操。原係带俸者、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军人等、就便提问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还、交粮毕日、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提问
一纳粟军职有犯、若原係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例纳粟补官者、俱照见任军职立功等项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纳粟授职者、止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犯姦盗诈偽、说事过钱、誆骗财物、行止有亏者、俱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歷陞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閒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餘、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其操备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亦的决发落
一舍餘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干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
一
皇陵户、
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餘、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纳钞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捨餘、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满日疏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閒住。待年限满日、方许带俸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谓不应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 【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為母子无绝道、故也】 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一捨人捨余、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捨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 【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谓如沿路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餘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一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盗诈偽、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誆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託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於本司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餘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遇宥、亦照旧食粮充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一妇人有犯姦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 【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餘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犯徒、总徒四年者、虽遇例不减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其犯死罪。及犯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损於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谓既侵损於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 餘皆勿论。 【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徵】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篤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断罪、拘役五箇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已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餘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 【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 【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 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 【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產、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见在】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捨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產、或变卖已尽、及產虽未尽、止係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併、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輒称家產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无首从 【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眾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同居、 【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亲、 【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隐、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洩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洩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稟、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跡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餘丁、抵数充军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餘丁补当。若无本户餘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 【谓如叔姪别处生长、素不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 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减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数满乃坐。 【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绞】 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係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為定。 【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為准】 称眾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谋状显跡明白者、虽一人同一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受业师、谓於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為师主者】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寧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係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俱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係边卫、发极边、原係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為从者、照常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於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餘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口外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僉解、係
王府军校人役、於护卫司僉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於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僉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僉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闕、一具闕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白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於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係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门、不许希求註於锦衣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銓选推举、径自朦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餘、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諭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託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於国家、而所司朦朧奏请、輒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员袭廕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廕。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姪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姪不依次序、搀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餘食粮差操。中间果因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照旧袭替、若都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一凡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姪、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姦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者、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一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姪子孙、过房与人、或被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年岁远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若占吝不发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诱买各边军丁者、问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已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縊、子孙俱不准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若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者、子孙照旧承袭。若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袭过三五辈、一体查革。其犯该永远充军者、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於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后、有功陞职者、子孙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子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之人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者、餘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请定夺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覈、但係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官赃银、或掛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係充军降级、勘產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还官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贯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於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俱照奉
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冒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為坐。卫所并都司掌印僉书官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朧保送违碍子孙弟姪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事故、必须册籍有名亲生儿男弟姪替补。若官旗将别姓朦朧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餘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罢闲官吏、在外於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於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发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发為民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誆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已、并偷盗自首者、俱发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姦懒託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事发有显蹟、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轻者、问罪、枷号一箇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
○失者各减三等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捨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圣旨、拏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箇月、满日发為民。其旗军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夫匠发口外為民。官纵容者、罚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论。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復、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觉察者、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问革為民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歷、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於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僕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两京凡领札凭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箇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朝覲给由公差等项復任官员、违限者、各照前例拟断
一陞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復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併。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
○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给由、以领文日為始、若到部过限四箇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不准理。若九年已满、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听参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问发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发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蹟、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姦党
凡姦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為奴、财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权势、明具实跡、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產均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詰、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党。务要鞠问、穷究来歷明白、犯人处斩。妻子為奴。财產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於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妾生异议、擅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蹟者、不坐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
庙讳者、杖八十。餘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论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輒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僉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
○若於亲临上司官处、稟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稟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稟准、及窥伺公务冗併、乘时朦朧稟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一凡
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闻。必待
钦准、方许奏行。若不奏闻、及已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
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传说者為首。传至者為从、减一等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於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託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军职者、从军职之例。係文职者、革职為民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稟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舍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
○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徵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於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於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朦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处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輒下所属守併者、杖一百 【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 其点视桥梁圩岸、驛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 【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於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嚀省諭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為定
凡军民驛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令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餘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陪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菴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箇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於原寺观菴院、或他寺观菴院潜住者、并枷号一箇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捨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於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於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餘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稟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姪、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徒
○其合设耆老、须於本乡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於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一百 【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八十 【须期亲以土尊长亲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鰥寡孤独、及篤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
○若将田土移坵换(土商)、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復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儘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
验力拨付耕种
一凡
宗室置买田產、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徵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於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土商)、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业、朦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儘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邇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寧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朧重復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為业。若重復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墻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係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係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墻、私出境外者、枷号三箇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為首、佐职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苧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穡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塋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墻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果
凡於他人田园擅食□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係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 而輒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盗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託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為子孙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大明会典 律例五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律例五 【户律二】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危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於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办验、收受偽钞、及挑剜描輳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偽钞、并挑剜描輳钞一贯、倍追宝钞一贯】偽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从无赃私、奏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菴院鐘磬鐃鈸外。其餘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於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支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裡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於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係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许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於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免坐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著落赴仓纳足、再於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
○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輳数、於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应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项、照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部、以凭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滥差积年无藉之徒、及捏称把总、杂职、阴阳、省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已经解出、违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承行该吏革役。若听内外势要官豪揽纳者、问发為民。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
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誆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箇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儘其财產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託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箇月发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輒便邀集党类、数十為群、入门噪闹、指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拏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硃钞
凡仓库收受一应係官钱粮等物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者、计所虚出之数、併赃、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折收财物、虚出硃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剌、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及点闸驛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职业。若各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书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閒住
附餘钱粮私下补数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餘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附簿寄库。若有餘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朦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失於盘获□检者、杖一百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
○若将自已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
○若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即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六十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係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已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係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检者、笞二十。因不□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箇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儘其财產、均追陪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贼追陪者、亦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实者、计所亏欠、及多餘之价、坐赃论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於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指勒解户、誆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拏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陪还官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著落均陪还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烧、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蹟明白、免罪不陪。其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徵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令典、罪亦如之
○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均陪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蹟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本色、而輒齎财货、於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以供办等费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等项、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已、赃至二十两以上、发边卫充军
一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卖、以致抵坝起欠、及临仓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问拟外、其餘官旗、仍各总计名下欠数、总小旗欠一百石、问发哨瞭。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把总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操。有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坐折卖正犯。各官旗免罪。其虽不係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欠数多、及麤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
一京通仓完粮、违限三箇月者、把总官以下、罚俸半年。五箇月者、罚俸一年。蓟州昌密各仓、完粮违限者、查照递减一等。止行各该卫所罚俸、免其提问。违至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二级。若又掛欠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於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当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復原职。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復原降一级。三年之内、儘数补完、亦准奏復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一百五十石、俱问罪、於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餘、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復职。止完一半、准復一级。三年内、儘数补完、亦准復原职
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有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於觉察、参问治罪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係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齎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產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姦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於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陪十分之三
一漕运粮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科道官纠劾、该部具奏定夺。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之责、係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出境不必概及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减入已、粮料至一百石、大布绵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墩臺、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隐瞒入官家產
凡抄没人口财產、除谋反、谋叛、及姦党、係在十恶、依律抄没。其餘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產、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
○若抄札入官家產、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漏丁口论。若隐漏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產、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课程
盐法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 【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具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灶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餘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於概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巡获私盐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鈐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餘盐者、同私盐法
○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於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於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掛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為首者、依律处斩。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係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餘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偽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歷、填写在引、转买誆骗财物、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买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
私盐例、押发充军。钦此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寧、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箇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姪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寧、甘肃、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寧等处行茶地方、但有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嗣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餘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冒充茶斤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纵容弟男子姪家人军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原係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弔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於买主名下、追徵价钱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係纳税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箇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
○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钱债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餘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於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餘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
○并追餘利给主
○其?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產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餘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债追入官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箇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係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一凡?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輒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產
凡受寄人财物畜產、而輒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產病死、有显跡者、勿论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於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若於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已者、准窃盗论。免剌
○其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计、卖物以贱為贵、买物以贵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剌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姦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拏来枷号三箇月、满日还从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係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於馆门首枷号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迤止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紵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寧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麤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割者、参问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顏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寧、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產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齎有货物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
一各处客商辐輳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誆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箇月。如有誆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一凡捏称皇店、在於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拏送法司问罪、就於害人处所、枷号三箇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於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紕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丧、问疾、判署刑杀又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
○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一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餘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箇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於洁净处常川悬掛、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寝
凡歷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於上樵採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誆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鸞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眾、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绞。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扶鸞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拏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為从者、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歷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捨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城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喫。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讖、应禁之书、及歷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於犯人外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詔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謁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託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
○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於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輒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歷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一各
王府郡主仪宾、该鈒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鈒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鈒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於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復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参问。其餘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綺紵丝綾罗彩绣、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製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鐲釧、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鐲釧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顏色、及
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用紵丝綾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於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於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於风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歿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於御道上横过、係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喫。若不服□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輒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託、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
○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餘军民、并须迴避。衝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迴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輒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於仗外俯伏以听。若衝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衝突仪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一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绞。偽造者、斩。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宝圣旨、调遗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輒於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勦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
○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由总兵官、添发军马、设策勦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治罪
○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
一凡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买者、卖者、俱问罪、官旗就在本卫、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军民舍餘人等、亦照前发遣。官旗降原职役一级、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俱带俸差操。将官、及守备、把总等官、替人冒报功次者、亦奏请降调。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本管将官头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隶军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机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临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
○若军临敌境、託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一等。其子孙弟姪、及同居少壮亲属、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一凡各处清解军丁、选拣精壮亲丁、僉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籍贯。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经解该卫。若不係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俱发附近、各充军。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财者、照长解受雇之人、一体发遣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餘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餘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箇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為始、不过十日、将收管批迴、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损大眾、或被贼眾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或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一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隻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被盗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札本城者、罢职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跡、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於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虏掠者、為首杖一百。為从杖九十伤人、為首者、斩。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鈐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鈐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
○其知罪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与军相离。若不行鈐束、并故纵劫夺杀人等项者、参问调卫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為盗、聚至百人、杀虏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御
○若隄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一各卫所京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犯该死罪、并立功降调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听掌印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差人、解兵部发操。若有抗违不服、或挟私排陷者、参奏问调边卫带俸差操。掌印官纵容不举、参究治罪
一各边关堡墩臺等项守备去处、若官军用钱买闲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御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一凡赴京操军、一班不到者、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罚班一年。俱先送法司问罪、完日、发本营罚班。其该班不到月日、各另扣捕。若有能自首者、免其问罪送营、照前罚补。前项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军营俱不必参提、径自送问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拏获问罪。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一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京、 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禾□、不在禁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於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一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輒於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於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
○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户。其管军多者、验数折算减降。不及数者不坐。若有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臺、哨瞭半年、满日放回原卫、还职著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奉
宪宗皇帝钦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发落。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籍原卫者、以越关论。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鐘声已静、五更三点、鐘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產、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静、晓鐘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杀人、至重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於盘詰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军民人等、有因為事问发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閒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閒住。閒住者、发原籍為民。為民者、改发口外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原随舍餘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詰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為民、民诈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於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託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把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请
盘詰姦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姦细、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一川广云贵陜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誆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詰姦细处所、有归復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姦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罪、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隻、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姦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梟首示眾、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於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百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厩牧
牧养畜產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騣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醃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騍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僕寺官、又减都群所官罪二等
验畜產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捨餘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养疗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太僕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已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筋角皮张入官
○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准盗论。 【谓故杀他人马牛、估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并准窃盗断罪。係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剌。追价给主】 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各追陪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 【减价、谓马牛等畜、直钱三十贯、杀讫、止直钱一十贯、是减二十贯价。损伤不死、止直钱二十贯、是减一十贯价。即以所减价钱、计赃、亦准窃盗断罪。係官者、亦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之类、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减价钱陪偿。价不减者、谓畜產直钱一十贯、虽有杀伤、估价不减、仍直钱一十贯、止笞三十、罪无所陪偿】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陪减价
○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故伤緦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陪减价
○若官私畜產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陪所减价。畜主陪偿所毁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陪所损物
○若官畜產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偿之限
○若畜產欲触觝踼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陪偿
一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隻、与宰杀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号、发附近卫充军。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
畜產咬踼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觝踼咬人、而记号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杀伤一等
○其受雇医疗畜產、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养係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赃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骡凡监临主守将係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一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驛、驮载物件、及雇与人骑坐、问罪、俱罚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
邮驛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於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於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於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藉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问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驰驛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各驛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驛使不坐
一各处水马驛、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驛、僉到马头、情愿雇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有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託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藉、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提问。应奏人员、羈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当民差、另僉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多乘驛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船驛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入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应付者、各该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驛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枉道驰驛、及经驛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驛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驛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姦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隻、悬掛牌面、希图免税、誆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多支廩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廩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驛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文书应给驛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若进贺表笺、及账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驛而故给驛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驛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乘驛马齎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马、除随身衣仗外。齎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
乘官畜產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不在乘驛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儹运御史盘詰。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詰。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併参治。其餘衙门、俱免投文盘詰
一漕运船隻、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隻、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发落
一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隻、兴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藉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就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驛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
私借驛马
凡驛官、将驛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 【谓谋危社稷】 及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為捕获者、止给财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 【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為首者、绞。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皆斩。 【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餘条言皆者、并准此】 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饗荐玉帛牲牢饌具之属者、皆斩。 【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併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塋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餘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餘腹里、但係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緦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誆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誆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誆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箇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係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槨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槨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槨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槨见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槨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殯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槨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搆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僕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歷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梟首示眾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為盗
凡共谋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為窃盗首。餘人并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為窃盗从。餘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窃盗首
○其共谋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餘人分赃、俱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併计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併计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跡。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姦夫
凡妻妾与人姦通、而於姦所亲获姦夫姦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姦夫者、姦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姦夫姦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监故者、将财產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魘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係执持鎗刀等项兇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轡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產一半、给付篤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誑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姪、姪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於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為人用药鍼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篤疾者、虽有自尽实跡、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篤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 【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 【相争為斗相打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為伤。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篤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產一平、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 【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篤疾、如人旧瞎一目為残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脚為废疾、更折一脚成篤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產一半、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兇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兇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眾、执持兇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姦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復、而成残废篤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瀆奏
宫内忿争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緦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眾、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止是殴打、為首者、俱照前充军為民问发。若是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為民。军民舍餘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緦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緦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緦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餘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姪并姪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兇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仍断给财產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產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跡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產妻室、与其餘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 【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 【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駙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產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
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箇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
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不明、姦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復私讎者、俱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輒於登闻鼓下、及
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縊、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
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復讎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覲、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閒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於各处买卖生理、若有(巾夫)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於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復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领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為奏告报讎、占骗财產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係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係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併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一亲齎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齎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齎、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齎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覈、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復者、不分见任、致仕、閒住、文官问发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為民者、发口外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係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於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讎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 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 【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 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產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听收赎。 【谓诬轻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 【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 【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於本地方枷号三箇月发落。若原係充军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姦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復私讎、名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箇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
宫禁亲藩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箇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產、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緦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姦、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诈侵夺财產、及杀伤之类、听告。餘并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餘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姦盗诈偽、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輒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係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餘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
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於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於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於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誆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箇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
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
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併治罪不饶。钦此
嘱託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 【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為他人、及亲属嘱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為人嘱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託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託公事实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闕者、绞
○社、减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於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於放火处捕获、有显跡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係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梟首示眾。烧毁之物、先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為
凡不应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箇月以里、有能尽数拏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係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箇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箇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併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係附近、发边卫、原係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枷号三箇月、照旧解发。再逃者、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旧解发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 【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该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
○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係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拏获未尽、再限三箇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係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於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係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里、拏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箇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徵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輒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箏、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稜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於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於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於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闕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輒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眾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於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併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產等项、限一箇月。勘检人命、限两箇月。駇勘者、亦限一箇月。如违、及託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於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徵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徵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 【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 通事与同罪 【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 【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 【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餘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跡、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輒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於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於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梟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
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託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復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 【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 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於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於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輒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后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產后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輒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
○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併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併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
○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
○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带造(土商)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带造(土商)疋者、杖六十。(土商)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织造违禁龙凤文(土商)疋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紵丝纱罗货卖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机户、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土商)疋、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
○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隄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係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隄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係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併军丁夫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大明会典 卷之一百七十六图表
大明会典 / 文职衙门 / 刑部 / 卷之一百七十六 / 五刑赎罪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甎
碎甎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餘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於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翫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寧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财物、僉取兵夫、徵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歛财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於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硃、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併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偽
诈為制书
凡诈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餘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餘衙门同科
诈传詔旨
凡诈传詔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於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偽造印信历日等
凡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偽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偽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偽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偽印工部批迴、卖放人匠者、俱问罪於本衙门首、枷号三箇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係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偽造宝钞
凡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產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產。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偽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民匠舍餘、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箇月、照常发落
一偽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於本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姪家人总领、於按临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隻、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託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者、减一等。驛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鸞司官、校尉之类】
诈為瑞应
凡诈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强姦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责付姦夫收养。姦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姦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减二等
○其非姦所捕获、及指姦者、勿论。若姦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姦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餘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姦
凡姦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姦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姦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姦内外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姦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姦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斩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姦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姦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姦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姦论
○若姦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姦、除姦所捕获、及刁姦坐拟姦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餘食粮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问罪、各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為民
良贱相姦
凡奴姦良人妇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為娼优、及娶為妻妾、或乞养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问罪、於本家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於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间所定、真杂犯死罪、并工役终身、及永乐间定迁发种田、与律不无异同。今问刑衙门、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间奏定条例内斩绞罪名、近又酌议奏准、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载旧例于此、以备参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朧奏啟 弃毁制书印信
漏洩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詰姦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姦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塚见尸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家长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篤疾 姦家长妻女
强姦 窃盗三犯
诈偽 诬告故入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為父母等自杀
大誥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僭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為姦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赴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出京城
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