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十五年定

前一日、鸿臚寺设

宝训

实录案於丹墀中。设宝舆香亭於史馆前。教坊司设中和韶乐、及大乐、如常仪。是日早、锦衣卫设卤簿驾。史官具朝服至馆、捧

宝训

实录置宝舆中。鸿臚寺官导迎

宝训

实录宝舆、用鼓乐繖盖、从东廊北行、由

左顺门外、引由桥南中道行。史官后随、由二桥行至

奉天门阶下、由左门入至丹墀案前。捧

宝训

实录置於案。乐作。候香亭宝舆退。

上御华盖殿。鸿臚寺官奏执事官行礼。赞五拜。奏请陛殿。导驾官前导。乐作。

上御奉天殿。乐止。鸣鞭。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史官入班。赞四拜。乐作。兴、平身。乐止。鸿臚寺官奏进

宝训

实录。乐作。序班举

宝训

实录案、以次由中道陞。班首官由左阶陞、至殿门外。

上兴。序班以

宝训

实录案置於殿中。乐止。班首官跪於案前。赞史官皆跪。乐作。内侍官举

宝训

实录案入

华盖殿。

上復座。赞俯伏。班首及史官、皆俯伏、兴、平身。乐止。班首復位。赞鞠躬。乐作。赞四拜、兴、平身。乐止。史官退於东班侍立。文武百官入班。赞五拜三叩头、兴、平身。乐止。礼毕。次日早、鸿臚寺官诣

华盖殿、请

宝训

实录於宝舆内。执事者举舆、由殿中门出。鼓乐前导监录等官、并司礼监、及各监内侍官后从、由

奉天门

左顺门

东华门、至

皇(上中下又)宬门外。

钦遣官以次捧

太祖高皇帝训录、及捧

列圣训录、各尊藏於金柜内、不掩。恭候

上亲临阅视闔固、毕。各官以次列阶下、行叩头礼

进玉牒仪

弘治三年定

前一日、内执事官设

御案於文华殿内、稍东。是日早朝退。

上御文华殿。鸿臚寺官设

玉牒案於

左顺门内、当中。翰林院官捧

玉牒置於案。序班二员举案。鸣赞二员前导。锦衣卫官设伞?随案行、由

文华门中门入。翰林院进玉牒官后随、从二门入至

丹陛上。进玉牒官序列於前。序班举

玉牒案、由殿中门入、置於殿中、出鸣。赞赞四拜毕。序班从左门入、举

御案进

上前、出。进玉牒官一员、从右门入、捧

玉牒展於

御案。俟

上览毕。仍捧

玉牒置於前案、出就班。序班由左门入、彻

御案、仍置殿内稍东、出。鸣赞赞四拜礼毕、退。内执事官收所进

玉牒 【修玉牒、起於正统年。进玉牒、旧於文华殿。至正德以后、改於奉天殿。万历四年、仍復旧制云】

纂修书籍进呈仪

前一日、内执事官设

御案於文华殿内稍东。至日早朝退。

上御文华殿。鸿臚寺官设表案一书案一於

左顺门内当中。纂修官捧表并书各置於案。鸿臚寺官四员举案、二员前导。锦衣卫设伞盖二、见随案行、由

文华门中门入。纂修官后随、从二门入、至

丹陛上。鸿臚寺官举表与书案、由中门入、置於殿内正中、出。赞四拜礼毕。鸿臚寺官二员、从左门入、举

御案进

上前、出。赞进表。纂修官一员、从右门入、取表进

上前、展表。俟

上览毕。收表置於前案。赞进书。纂修官取书进

上前、展书。俟

上览毕。收书置於前案、出就班。鸿臚寺官六员、由左门入、二员彻

御案、四员彻表与书案、各置於殿内东西。赞四拜、礼毕、退。内执事官所进表并书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五

表笺仪式

国初定制、凡进贺表笺。

亲王於

天子前、自称曰第几子某王某。称

天子曰

父皇陛下。称

皇后曰

母后殿下。若孙、则自称曰第几孙某封某。称

天子曰

祖父皇帝陛下。称

皇后曰

祖母皇后殿下。若

天子之弟、则自称曰第几弟某封某。称

天子曰

大兄皇帝陛下。称

皇后曰

尊嫂皇后殿下。若

天子之姪、则自称曰第几姪某封某。称

天子曰

伯父皇帝陛下、

叔父皇帝陛下。称

皇后曰

伯母皇后殿下、

叔母皇后殿下。若封王者、其分居伯叔、及伯叔祖之尊、则自称曰某封臣某。称

天子曰

皇帝陛下。称

皇后曰

皇后殿下。若从孙、再从孙、三从孙、自称曰从孙某封某、再从孙某封某、三从孙某封某。称

皇帝曰

伯祖皇帝陛下、

叔祖皇帝陛下。称

皇后曰

伯祖母皇后殿下、

叔祖母皇后殿下。至嘉靖间、始令各

王府进贺表笺、但用

圣号。不许用家人礼。至今遵行。凡表笺有定式。进表笺有仪。具列於后

进表笺仪 【王府进表笺仪见王国礼】

洪武间定

凡在外衙门进贺表笺。前期一日、结采於公廨及街衢。文武官各斋沐於本衙门内宿歇。其日清晨、设龙亭於庭中。设仪仗於庭外露臺上之东西。设鼓乐於露臺南之东西、北向。设表笺案於龙亭前。设香案於表笺案前。设进表笺官位於龙亭之东。鼓初严。各官具服。鼓次严。引礼引班首具服、诣香案前、涤印用印讫、以表笺置於案。班首退於幕次。鼓三严。各官入班。赞礼唱班齐、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唱进表。引礼引班首由东阶陞、诣香案前。赞跪。传赞眾官皆跪。唱搢笏。班首搢笏。执事者以表笺跪授班首、班首跪授进表笺官、进表笺官跪受表笺、置龙亭中。赞内外官俯伏、兴。班首復位。赞礼唱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唱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唱出笏、俯伏、兴。乐作。四拜、平身。乐止。金鼓仪仗鼓乐、百官具服前导。进表笺官在龙亭后靠东行。至郊外。置龙亭南向。仪仗鼓乐陈列如前仪。文武官东西侍立。班首取表笺授进表官、进表官就於马上受表即行。百官以次退

凡进表笺。洪武二十六年定、

天寿圣节。在外五品以上衙门、止进表文一通。正旦冬至、拜进

皇帝表文、

中宫笺文、

东宫笺文、各一通。在外各

王府、并各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隶府州表笺、俱各差官齎进礼部。各州表笺进於各府。各府进於布政司。其餘五品以上衙门隶布政司者、亦进於布政司、布政司差官类进礼部。其各都司、及直隶卫所、差官齎进五军都督府。至日、礼部官以各处所进表笺目、通类奏闻

○正统间、令天下诸司进贺表笺、非职官不得遣。

万寿圣节、三司堂上官自进。冬至等节、许差本司首领官、及所属府州卫所佐贰官进

○弘治十七年奏准、今后天下都布按三司庆贺表笺。除

万寿圣节照例差委堂上官齎进外。其餘冬至等节。如果堂上官差占。照例於本司首领官、及所属府县卫所佐贰官员内差委。不许滥差杂职官员齎进

○嘉靖四年奏准、辽东苑马寺、係裁减衙门。

万寿圣节等表文、只差主簿等官齎进

表笺式

圣节正旦冬至亲王上表

洪武间定

第某子某王某、 【今作某王臣某】 诚懽诚忭、稽首顿首、

上言。伏以

皇天眷命。统驭万方。

圣治神功。臣民懽戴。恭惟

皇帝陛下。

纘承

列圣。奉

天勤民。是以

本支繁盛、而

宗社永安也。臣某、恪守藩邦。忻逢

圣旦。正旦、长至、心驰遥

贺。敬仰

紫宸。祝

圣寿於万年。同

天长而地久。无任瞻

天仰

圣、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贺以

闻

太皇太后寿旦正旦冬至亲王上表

弘治初定

伏以

天祐

皇明。衍庆源於万世。位高

宸极。漙德泽於八紘。臣庶懽忻。华夷仰戴。恭惟

圣慈仁寿太皇太后陛下。

睿知聪明。

齐庄中正。同任姒之至圣。辅文武之治功。

德化昭明。

谋謨广大。是以

宗社尊安、

本支隆盛、而建家国天下悠久之福也。臣某、叨守外邦。兹逢

圣旦。正旦、长至、谨秉诚心。驰遥

贺於

九重。祝齐

天之万寿。无任瞻

天仰

圣、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贺以

闻

皇太后寿旦正旦冬至亲王上表 【群臣同】

弘治初定

伏以

景运弘开。

重熙累洽。实资坤德之懿。允开

邦本之隆。海内臣民。不胜懽戴。恭惟

皇太后陛下。

聪明端淑。

恭俭慈祥。夙赞理於

宫闈。克迓承於

天眷。遂啟嗣统之瑞。聿兴致治之光。是以诞膺徽号、而享盛福於悠久乜。臣某、[亲王、叨守外邦。群臣、职守藩维。]忻逢

令旦、正旦、长至、仰

九重而拜

贺。祝

万寿以维期。无任瞻仰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贺以

闻

圣节旦旦冬至群臣上表

洪武间定

某衙门某官臣某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

上言、

伏以

天佑下民。四时序而风雨时。五穀熟而人民育。恭惟

皇帝陛下。

承

天受命。

君师宇内。相以奠之。和以安之。是以克享

天心。永膺

宝历。

大一统文明之治。

开万载太平之基。 【后改為溥仁恩於四海。建太平於万年。】 臣某等、幸遇

明时。忻逢圣旦。正旦。长至。 【布政司、用职守承宣。府州、职在牧民。按察司、职守宪纲。盐运司、职在盐司。都司、职总戎师。腹里卫所、职典戎行。边竟卫所、职守藩维。土官衙门、职守边夷】 心驰遥

贺。仰

紫宸而三祝。祈

圣寿以齐

天。无任瞻

天仰

圣、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贺以

闻

太皇太后寿旦正旦冬至群臣上表

成化间定

伏以

运啟

皇明。德隆坤载。茂衍庆源之序。昭宣化理之基。中外腾懽。臣民仰戴。恭惟

圣慈仁寿太皇太后陛下。

齐庄贞静。

中正仁慈。克相

先皇、而续后之功益大。用兴

圣嗣、而治平之道维新。

光被八紘。

祥开万世。是以诞膺天下之至养、而安享尊荣之多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职守藩维。忻逢

圣旦、正旦。长至。仰

宫闈之深远。祝

圣寿於久长。无任瞻仰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贺以

闻

群臣谢恩表

洪武间定

某衙门某官臣某、某年月日、

钦蒙[给赐某物。陞授某职。]谨奉

表称

谢者。臣某、诚懽诚忭、稽首顿首、

上言。伏以

圣恩敷布。广大如

天。凡在臣民。均霑雨露。恭惟

皇帝陛下。

圣神文武、

治同百王。春育海涵。兆民忻戴。是以

天心永眷、而基业愈昌也。臣某等、深蒙

恩宠。补报是图。惟坚葵藿之诚。上祝

万年之寿。无任瞻

天仰

圣、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表称

谢以

闻

以上并用小字真书。其署名、加小。表文前上面、贴黄帖一方、如印大。帖下用印。黄帖上所书、如

圣寿、写进贺

圣寿表文。正旦、写进贺正旦表文。冬至、写进贺冬至

表文。谢

恩、写进上谢

恩表文。末后年月日上亦用印。封皮上用黄帖。上所书如前。黄帖下用印。印下写具官臣某上进谨封。於上进谨封字上用印。副本用手本。小字真书。后年月日上用印。黄綾表褙袱匣

中宫寿旦正旦冬至亲王上笺 【群臣同】

宣德间定

伏以

天眷

圣明。万年盛业。

中宫正治。协相

洪猷。敬惟

皇后殿下。

懋嗣徽音。

弘昭令范。

仁慈施於宫壼。

懿德著於邦家。是以

宗庙尊安、而

本支蕃衍也臣某、 【宗室属籍亲藩群臣。见前】 忻逢

寿旦。[正旦。长至。]肃班行而敬拜。祝

宝算以齐

天。无任瞻仰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笺称

贺以

闻

东宫千秋节正旦冬至亲王上笺

伏以

天眷

皇家。茂隆

大本。

前星协应。四海归心。敬惟

皇太子殿下。

天赐英资。日新圣学。

懋德祗承於

謨烈。

重明翊赞於治平。是以

宗社尊安、臣民咸戴也。臣某、奉守藩邦忻逢

诞辰。正旦。长至。仰

春宫而称颂。祝

寿算於千秋。无任瞻仰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笺称

贺以

闻

东宫千秋节正旦冬至群臣上笺

伏以

皇天眷佑。

景运弘开。

大本益隆。臣民忻戴。敬惟

皇太子殿下。

宽仁毓德。

敬谨存心。嗣承万世之洪图。寅奉重熙之

宝历。是以贞符协应、万邦永寧也。臣某等、职守藩维。忻逢

令旦、正旦。长至。仰望

前星。敬祝

千秋之寿。无任瞻仰激切屏营之至。谨奉

笺称

贺以

闻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六

奏啟题本格式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

朝廷者為奏本、

东宫者為啟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后

奏本式

洪武间定

某衙门某官臣姓某等、谨

奏為某事。备事由[云。云]今将原发事由、照行事理、备细开坐、谨具奏

闻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事理拟议依某律科断施行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云云]伏候

敕旨 [如有勾问职官、或支拨钱粮之类、则依此式写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计字若干、纸几张]

右 谨 奏

闻 如一事奏请、则於此下、写伏候

敕旨谨奏

洪武[印]年 月  日某衙门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见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后书写。或有差故缺员者、不必列衔

某衙门某官 【臣】 姓某、谨

奏為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几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谨具奏

闻

以上為雨泽事起、至入土几分止、计字若干箇、纸几张

右  谨  奏

闻

洪武[印]年 月  日列衔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写作啟字。若有请、则

敕旨字写作

令旨。餘皆同

题本式

某衙门某官等官[臣]某等、谨

题為某事。备事由[云。云]谨题请

旨

如不用请

旨、止用谨具题

御。餘同

凡啟奏题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内官员、正面真谨僉名。当该吏典、於纸背书名画字。如有事故官员、不许写列空衔。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门、凡差人有事公干所在府州县、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还復

命。赴当该衙门发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径赴该部交纳。不许泛滥径申

○永乐十年定、凡诸衙门於

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过事件、其本内及行移文书内、止许写啟本敬奉

令旨、或止云敬依敬蒙、及啟准具啟外字样

○二十二年、令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

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若诉私事、丐私恩者、不许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

大明律后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行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年月下疏密同。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平行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

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

闻字过幅第一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

行移署押体式

各衙门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备书之、而附事例於后

洪武间定

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军卫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係经歷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歷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十五年、改国子学為国子监。其行移、六部札付国子监、国子监径呈六部】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歷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札付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应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歷司、长史司、并所属盐运司、各府州

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移本卫经歷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并长史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内外三品衙门、及各卫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挥使司。平关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关在京三品衙门、并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故牒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帖下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其察院事务、本司经歷司牒呈回报

一各盐运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关按察司、并三品衙门。故牒各府。帖下州县

一直隶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牒长史司。故牒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帖下所属各州县

一各

王府长史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护卫经歷司。故牒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申五军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挥使司。呈各卫。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县、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属、申本司。係各府所属、止申本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平关兵马指挥司。帖下属县

一各县、申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係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復平关

照会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会。可照验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照会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会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文移同

照会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照会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尚书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 左参政姓名押 左参议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 右参政姓名押 右参议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者

右    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咨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移同

咨都指挥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咨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札付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书押

侍郎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札付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参政押 左参议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 右参政押 右参议押

呈状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歷司、承奉

本卫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经歷姓名 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歷司、呈各衙门文移司

应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

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长史姓名

申状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      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指挥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拟者、则从堂上正官批写、送某部磨算、或问拟、不必判押。其该部推算问拟毕。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连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据各衙门申呈来文。其有係干具奏、及应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门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该部。若係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则从堂上立案判押、连送该部、移付类勘合科施行。其有钱粮官物磨算收支、刑名应合问拟、印信关领、人材候到、及虽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来文批写、送该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该部立案、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云、云当该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其无施行、止是立案备照。如有施行者、连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创行事务、合行各属部遵守者、则从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该行事理、係干放支钱粮官物等项、及须经堂上定夺、亦从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应常行事理、及各类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发勾销簿、附写名件、用使日时印记、各科承受该吏於簿上书名画字、收领承行毕、仍於前件项下勾销、以凭稽考

○一凡銓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务、所奉

圣旨、必须文案上出事内钦写。其餘常行事理、虽有奉到

圣旨、止於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出事开写

○一凡议拟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内云写奏准。若钦奉

圣旨改拟、仍写钦改缘由

○一凡差使人员、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写去某处公干、不必云写

圣旨

○一凡差人齎执钦依奉

圣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须要先将公文於公厅中间置放。然后与官员相见。毋得收摺在怀、与人讲礼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

旨意、齎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出事行移内云写。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许云写

旨意。止写某衙门為某事奏奉、某衙门如奏施行

○一凡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书

圣旨二字。凡有陞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门、遇有行移判押文书、及商议公事、首领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开具几件、於正官处亲行稟覆可否、从公署押定夺。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凭查照相同、不致违错

○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贡举

岁贡

国初、有举保之令。凡举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隐逸、礼部即行所属、委自正官、选求民间、果係名实相副、素无过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发吏部听用。其后皆属吏部掌行。而礼部所掌惟岁贡。

国初、贡额不一。正统间始定。至今遵行。其额外增贡者、或以疏通、或以

恩詔、不著令。兹并列焉

凡岁贡额数。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為始、岁贡生员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岁贡、府学一年、州学二年、县学三年、各贡一人。必性资纯厚、学业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

○二十五年、令岁贡、府学一年二人。州学二年三人。县学一年一人

○永乐八年、令凡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一年、县二年、各贡一人

○十九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贵州府学、照县学例、三年一贡

○七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岁贡一人

○正统六年、令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准、卫学照县学例、二年贡一人

○四年、令凡京学、二年贡三人。军民指挥使司卫学、照府学例、军民生相间、一年贡一人。都司及土官学、照州学例、三年贡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处州学、俱四年三贡。其云南四川贵州等处、除军民指挥使司儒学、军民相间、一年一贡。其餘土官及都司学、各照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贡

○十四年奏准、万全都司、照府学例、一年一贡。其餘都司所属卫分少者、不许滥比

○正德三年奏准、大寧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一年题准、辽东都司学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充贡

○十二年奏准、陜西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三年奏准、广寧等五卫儒学生员、照州学事例考贡

○嘉靖二年、令顺天府学、每年起送二名充贡。应天府同

○又奏准、贵州宣抚司儒学生员、一年一贡

○十七年题准、承天府学、每二年贡三名。单年二名、双年一名

凡起贡。洪武十八年、令云南所属学校生员有成材者、不拘常例、从便选贡

○永乐元年、令广西湖广四川土官衙门生员、照云南例选贡

○十八年、令贵州选贡送监

○正统四年奏准、生员科举、停支廩米、准作食粮月日充贡

○七年、令岁贡精选端重有文、及通书算者起送

○天顺六年、令岁贡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又令岁贡生员、取考科贡、开除廩米月日、准作食粮之数。其餘俱作虚旷。若同案食粮、则以籍名先后為次。仍将考过试卷、黏连批文、亲齎赴部

○成化四年、令云南贵州选贡、仍照例考送

○又令岁贡生员、丁忧正服月日、准作实数。其养病侍亲、及服闋不復学、皆作虚旷

○十六年、令岁贡不分军民生、俱听提学官考试。其卫学、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给批起送。在两直隶地方、各府起送。在各边、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准、考选岁贡生员、照次取四人陪考。务通文理、方许充贡

○九年奏准、照旧用一人陪贡

○十年奏准、提学官考选应贡者、於岁考之时、即行详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内、不拘名次、查取食粮年深者、起送一人。如无人材去处、一等无人、方许於二等内十名以前照前起送。不必下及增附

○十三年奏准、提学官一遵

祖宗旧规、以食粮年深充贡。有司起送、止许正贡一人、陪贡一人。提学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其考贡不中、愿告衣巾终身者、听提学道照例行

○十四年、令各处岁贡生员、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如果不堪充贡、照例罢黜。将以次者考充、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岁贡生员、该府州县提调官、俱要查其节年屡考一等二等、曾经科举、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粮前后、选取六人送考。提学官择其最优者起贡。其年力衰迈者、即授以儒官、不准起送

○十一年题准、各府州县遇岁贡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择其颇优者一人、充贡赴部

凡恩贡。弘治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顺天应天二府、四年各该贡六名者、许贡一十二名。其餘府学、每年该贡一名者、许贡二名。州学三年该贡二名者、二年许贡三名。县学卫学、二年该贡一名者、每年各贡一名。以后仍照见行例

○嘉靖十年题准、照宣德正统天顺年间事例、今岁各学廩膳生员、果係学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学许贡三人。州学许贡二人。县卫学各贡一人。以后仍照该贡年限数目起送。如廩膳内无人、许於增广附学内考取、务求真才以应

明詔。如有名实不称、及夤缘干进情弊、听抚按纠举

○隆庆三年题准、将各府州县卫儒学廩膳生员、不拘食粮浅深、通行考试、务取文行兼优、年力精壮者、府学二人、州县卫学各一人、以充

恩贡。俱限本年到部、听翰林院严加考校

凡补贡。永乐十九年、令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补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岁贡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过一年之上、不许补贡

○弘治十六年奏准、如遇贡缺、取具所缺事故缘由、并原给咨批朱卷、申缴提学官查明、将次贡考补。过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许补贡

○正德九年奏准、凡应本年贡、已经考中、领有试卷、丁忧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给文、服满病痊、虽三年外、各该衙门再查无碍、结送补本年贡。若重给文后、又违限三年之上者、虽有患帖、亦发為民。补贡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其应贡生员、未曾到部填写格眼、遇有事故、该衙门咨申试卷、并将以次生员、申送提学官处考补。过一年之上者驳回。若违例起送、本部通将经该官吏、并提学官参究 【万历三年题准补贡例。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三氏岁贡。成化元年、令三氏学、三年贡一人。提学官考试起送

○正德四年、令三氏学每三年贡孔氏子孙一人。至第四次、方贡顏孟子孙一人。仍行提学官考选曾经科举者、不许将年老无学之人、一概入选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孙、照州学例、设廩增各三十名、以廩膳名次起贡

凡期限。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俱限正月至京

○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

○永乐二年、令岁贡、直隶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东山西陜西湖广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广西广东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学官考过该贡生员、务遵永乐初年

钦定限期赴部考试。如有过限三箇月之上者、压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问罪。託故在家三年之上者、虽有堪据文凭、亦不准收

○万历二年题准、提学官每岁预将次年应贡生员、通行考定、给领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礼部题请、於四月内定期廷试。试毕。愿就教者、礼部考送吏部覆请、於六月内廷试。如贡生三月内不到者、俱压次年候考。罢去秋试、以復初制 【先年春月廷试未到者、于秋月补试、至是革】

凡考试。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

○十八年、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復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箇月。学官无分久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学。次年復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

○二十六年定、岁贡生员到部、礼部奏闻、从翰林院考试。如果中式者、送国子监读书。其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提调官吏、及教官训导、照例决罚

○又令四川土官衙门岁贡生员、免考送监

○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復学停廩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

○三十年、令岁贡不中復学者、免停廩

○嘉靖十一年、令岁贡到部考试不中五名以上者、提学官降一级。三名以上者、提学并带考御史从两京都察院、按察司官从巡按御史、各提问。其考试不中生员、不许容留在京、听候下次覆考

○十五年题准、岁贡生员復试不中、例该充吏者、给赐衣巾终身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不中如一省发回三名以上、礼部即将提学参奏、降级别用 【万历三年题准、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就教。成化十四年、令岁贡生员愿授教职者、虽南监人数、亦送北监坐监一年。本监按季考试能通三场文字、委係家贫亲老、许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试。取中、选用。不中、仍送回本监肄业

○十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礼部严加考试。果堪师范、径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监读书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岁贡廷试之后、验年五十以下、精力未衰、送监卒业。餘查人数多寡、愿就教者、准送吏部考除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考中者、分送两京国子监读书、不许告就教职

凡不愿授职。嘉靖十三年、令应贡到京、愿告冠带荣身者、听。礼部照例行

○十八年、

詔天下岁贡生员应贡到部、有年老不愿仕者、与正七品散官

凡病故。嘉靖二十七年、令岁贡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查照见行事例、咨行兵部起关应付还乡

科举

国初倣古宾兴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试士于乡。中式者、贡於礼部。次年春、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见、

上亲策试之。钦定甲第、赐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初乡举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额、多者不过四十人。会试临期奏请、取中式者亦不过百人。别以人才荐举他途进者、往往至大官、不尽由科目。其后海内学者日眾、贡额渐增、士就试礼部者至四五千人。所举视旧额率增数倍。天下英俊之士、非此不得进用、科条禁令、日以益繁矣。今并列于后

科举通例

凡开科。洪武三年、

詔设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京师及各行省乡试。八月初九日、试初场。又三日、试第二场。又三日、试第三场。初场、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论一道。第三场、策一道。后十日、復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乡试中式、行省咨中书省判送礼部会试。其中选者、

上亲策于庭、第其高下。五经义限五百字以上、四书义限三百字以上、论亦如之。策惟务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许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

○四年、

詔各行省连试三年。自后三年一举、著為定例

○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四书义主朱子集註。经义、易主程朱传义。书主蔡氏传、及古註疏。诗主朱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註疏。 【后四书五经主大仝】 十二日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詔誥表内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未能者许减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中式举人、出给公据、官為应付廩给脚力、赴礼部印卷会试。就将乡试文字、咨缴本部照验。以乡试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场。举人不拘额数

○一举人试卷及笔墨砚自备。每场草卷正卷、各纸十二幅。首书姓名年甲籍贯三代本经。 【会试殿试并同】 前期、在内赴应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上用印鈐记。仍将印卷官姓名、置长条印记、用于卷尾、各还举人

○一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间数、编排开写某行间、係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姓名出榜晓示

○一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烛尽文不成者、扶出

○成化二年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

○十年定监试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选差公正御史。公同提调官、于至公堂编次号图、提点席舍、审察执役人等、禁约希求考试声誉。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全场减场者、监试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

○隆庆元年奏准、揭晓之日、提调官即将中式举人朱墨卷、发出提学道、查验墨卷字跡、与先前考取科举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朱墨二卷上亲供脚色、提学官用印鈐封。两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驰解部。如试录先到、而解卷到迟者、将提调官参究治罪。若验係誊过文卷、而提调官輒為印鈐者、一併参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书、不必再录原卷

○万历元年奏准、各处乡试、行令提调官转行主考官、除初场照旧分经外。其二三场改发别房、各另品题、呈送主考定夺。查果三场俱优者、即置之高选。后场俊异、而初场纯疵相半者、酌量收录。若初场虽善、而后场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后场雷同作弊者、查将本生从重问拟。其提调主考等官、仍蹈故习者、听抚按官及礼部查究

○四年议准、场中编号、令监试提调官亲自掣籤、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卷面、待其入坐、令军人各验看字号。如有不同、即时扶出。又委官间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隐者、士子即扶出。守号军人一併究治。誊录所官、须督责书手真正楷书、如有一字脱误、及遗落股数者、许对读所举送监试提调官究治 【会试同】

凡文字格式。洪武四年、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预选列。惟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

○十七年、令文字迴避

御名

庙讳。及不许自叙辛苦门地。誊录官检点得出、送提调监试官阅过不录

○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题、或经或史、所问须要含蓄不显、使答者自详问意、以观才识

○一凡对策、须参详题意、明白对答。如问钱粮即言钱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曰云云、不必重述

○一凡作四书经义、破承之下、便入大讲、不许重写官题

○又令科举岁贡、於

大誥内出题、或策论判语参试

○正统六年、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问。取文务须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从风宪官纠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举人文字。凡遇

御名

庙讳下一字、俱要减写点画。考试等官、不许越数多取。出题校文、须依经按传、文理纯正。不许监临等官干预。小录不许开写掌行科举文字吏典、及誊录对读生员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务要纯雅通畅、不许用浮华险怪艰涩之辞。答策不许引用繆误杂书。其陈及时务、须斟酌得宜、便於实用、不许泛為夸大、及偏执私见、有乖醇厚之风。

御名

庙讳、及

亲王名讳、仍依旧制二字不偏讳、不必缺其点画。违者黜落。文字试题上、不许加奉试字。其正卷务依所出题目次第楷书、不许草书、及先后错乱。举人止凭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论其地方中式多寡、临时偏徇进黜、以废公论。小录文字、不许提调监试等官代作、及将举人原文改刻。其考试等官各开职名。不许称张公李公字样

○十七年、令各处进到小录有乖违者、礼部与翰林院参奏究问

○嘉靖六年奏准、科场文字、务要平实典雅、不许浮华险怪、以坏文体。试录只依士子本文、稍加润色

○十七年题准、会试校文、务要醇正典雅、明白通畅、合於程式者、方许取中。其有似前驾虚翼偽、鉤棘轧茁之文、必加黜落。仍听考试官摘出不写经传本旨、不循体制、及引用庄列背道不经之言、悖谬尤甚者、将试卷送出、以凭本部指实奏请除名、不许再试

○十八年、令今后乡试进到试录、礼部详阅举奏。如有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定将监临考试等官罪黜。取中举人、辨验公据得实、革退為民

○万历元年奏准、试录序文、必典实简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间文体。督抚等官、不许妄加称奖、以蹈浮靡之弊

○又奏准、士子经书文字、照先年题准限六百字上下。冗长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准、限五百字。过多者不许誊录

○十三年题准、程式文字、就将士子中式试卷、纯正典实者、依制刊刻、不许主司代作。其后场果有学问该博、即前场稍未纯、亦许甄录。中间字句不甚妥当者、不妨稍為修饰。但不许增损过多、致掩本文

凡科场禁例。洪武五年、令举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细故、谤毁以逞私忿者、罪之

○七年奏准、生儒点名进场时、严行□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有犯者、照例於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為民

○十三年奏准、誊录生宜多增名数、严加考选临期责令所官用心督责。有脱误差讹者、除查究外、仍将本卷另誊。对读生查出者、量行给赏。至於分卷誊录之时、须将前后所收试卷匀散、以防姦弊

○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姪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告

○成化二年、令举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託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其军匠人等、亦不许替带、及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编定字号、并所治本经、相间入坐、毋得搀越错乱

○十三年奏准、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捨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问发充吏、三考满日為民。若係官吏、就发為民。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发口外為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十七年奏准、凡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挟私投匿名文书、中伤士子者、在内听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并应捕人役、缉挐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依律烧燬。不许考试官諉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实跡、听明白具告治罪。违者、并听监试御史纠举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务要严加□检、放入就舍。如有怀挟、及浼託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检得出、拏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為民。不行觉察捉拏者、军调边卫、官罚俸一年

○隆庆元年奏准、积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誆骗、污衊主司。今后如有前项姦徒、照例问拟外。其生儒用贿是实、一体枷号、满日押发口外為民

大明会典 乡试 学校 乡饮酒礼

乡试

凡乡试额数。洪武三年定、直隶府州贡额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各四十名。广西、广东、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处、或不及者、不拘额数

○十七年定、举人不拘额数、从实充贡

○洪熙元年、定取士额数。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共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陜西、山西、山东、各三十名。广西、二十名。云南、交阯、各十名

○□德四年、令云南乡试增五名

○七年、令顺天府乡试额取八十名

○正统二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五年、復定取士额。顺天府、仍八十名。应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广东、皆五十名。湖广、五十五名。山东、四川、皆四十五名。陜西、山西、皆四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名

○六年、令顺天府乡试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四年、復定取士额。南北直隶各增三十五名。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广、山东、各增三十名。广东、四川、陜西、山西、广西、各增二十五名。云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云南乡试復增十名

○十年、令云南解额復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云贵解额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贵州另自开科。其解额、云南四十名。贵州二十五名

○十九年、令增湖广解额五名

○二十五年、令增贵州乡试解额五名

○隆庆四年奏准、两京国子监恩贡生员数多、暂增额各十五名。不為例

○万历元年、令增云南解额五名

凡考试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试官皆访明经公正之士、於儒官儒士内选用。官出币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试二员、文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官四员、文币各一表里。在内应天府请。在外各布政司请

○永乐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应天府乡试考试官、

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

赐宴於本部及本府

○正统六年、令考官必求文学老成、行止端庄者。不许将六十岁以上、及致仕养病、与署事举人、并年少新进、学力未至者举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乡试同考试官、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

○三年、令凡科举、布按二司会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学、持身廉谨者、聘充考官

○天顺三年、令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

○弘治四年、令各处提学官平日巡歷地方、将教官考定等第、以备科举聘取。若有不堪、即从彼处提学官、於等第内别举、不许徇私

○七年、令考官不许听嘱滥请。各将举一职名咨呈礼部

○十七年、令从公访举考试官、不拘职任、务在得人。有不胜任者、罪坐所举官员

○嘉靖六年、令两京乡试、除主考照例奏请

简命。礼部仍会吏部、於两京六科部属等官内、访举每经一员、随考试官入院、各总校本房。其餘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预呈礼部、亦会举京官、或进士、每处二员主考。监临官不许干预内帘职事

○又奏准、乡试除主考官上请会举。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别省请取、止具某经员数、不许明列姓名。听彼处巡按御史会提学官推举开送

○万历四年议准、两京乡试、取到同考教官、令该府提调官、察其衰老者、以礼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观政进士、及听补甲科官员、南京於附近推官知县内各选补

○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乡试之年、巡按御史奏请、礼部会同吏部、於在廷诸臣内、访其学行兼优者、疏名上请每省分遣二员。仍酌量道裡近远、先期奏差

凡入场官员。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调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布政司官一员。监试官。在内监察御史二员。在外按察司官二员。供给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府官一员。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书写、於府州县生员人吏内选用。对读官四员。受卷官二员。以上皆选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绰监门□检怀挟官四员。在内从都督府委官。在外从守御官委官

○一考试官及帘内帘外官、许各将不识字从人一名、不许纵令出入

○一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钥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提调监试官、眼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钥。举人作文毕、送受卷官收受、类送弥封官撰字号封记、送誊录所、誊录毕、送对读官、对读毕、送内帘看。提调监试官不得干预

○一□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检。除印过试卷及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隻字。□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

○一巡绰官、凡遇举人入院、并须禁约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绰、不得私相谈论。及觉察帘内外、不得洩露事务

○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举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纳、以凭稽数、毋致遗失

○一弥封所、先将试卷密封举人姓名、用印关防。仍置簿编次三合成字号、照样於试卷上附书、毋致漏洩

○一誊录所、务依举人原卷字数语句、誊录相同。於上附书某人誊录无差、毋致脱漏添换

○一对读所、一人对红卷、一人对墨卷、须一字一句用心对同、於后附书某人对读无差、毋致脱漏

○一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用墨。毋致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绰□检看守官军、止於在营差拨、曾差者不许再差。若他人冒顶正军入场者罪之。提调监试官公同往来巡视、不许私自入号。其巡绰官、止於号门外看察。不许入内与举人交接。违者、听提调监试官举问

○一试场外、照例五城兵马率领火夫弓兵、严加防守、不得违误

○一每场誊录红卷、送入内帘考试。候三场考试已定。方许弔取墨卷於公堂比对字号、毋致疏漏

○一誊录对读等官、取吏部听选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

○一誊录对读所、须真正誊录、明白对读。若誊录字样差失潦草、及对读不出者、罪之

○六年、令监临等官、不许侵夺考官职掌。若场中有弊、照例举问

○十年定、一受卷供给巡绰等官入院、监试官□检铺陈衣箱等物、不许夹带文字朱红墨笔。厨役皂隶人等、审实正身供事、不许久惯之徒、私替出入

○一□检巡绰、取在外都司轮班京操官军、三场调用。把门人等、时加更换。不许军人故带文字、装诬生员、勒取财物

○弘治四年、令各处乡试、帘内事不许帘外干预。考官务以礼待、不许二司并御史欺凌斥辱。文章纯驳、悉听去取、不得帘外巧立五经官以夺其权。如考官不能胜任、而取士弗当、刊文有差、连举主坐罪

凡应试。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隶府州县、试於应天府。外府州县、试於各布政司

○一应试。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黏带者、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閒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

○永乐三年、令北直隶府州县於顺天府乡试

○洪熙元年、令贵州愿试者、就试湖广

○宣德二年、令贵州就试云南

○正统九年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仍行原籍勘实、不许扶同诈冒

○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员、应山东乡试、本处提学考选

○景泰元年、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餘、悉不许於外郡入试

○天顺二年、令两京天文生阴阳人、及官生子弟、许就在京乡试

○八年奏准、依亲监生、从提学官考就本处乡试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监生人等、从南京都察院考送应天府乡试

○弘治五年奏准、吏部听选监生、给假在家者、许就本处乡试。医士医生在册食粮执役者、方许在京应试。其在部未考岁贡、或在监告就教职监生、及不係在任依亲官生、并天文生阴阳人、例不许习他业者、皆不许入试

○十年、令太医院各官医下子孙弟姪、本院册内有名者、照旧乡试

○正德十年、令两京武学幼官及军职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许应试、惟不充贡

○又奏准、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於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徇。违者、通查参究

○嘉靖六年奏准、岁贡出身教职、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学官考试文学优长者、许就见任地方入试

○十年题准、直隶德州左等卫儒、学听山东提学官管辖、就於山东布政司应试。辽东生儒、听辽东巡按御史考送顺天府应试

○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

○二十二年议准、在京应试监生、备查在监在歷、果无增减月日、託故迟延、及选期未及先到等项情弊、方许收考。其歷满岁贡援例监生、有志进取者、许赴原籍提学官处、同生儒考选应试

○又题准、湖广清浪镇远五开平溪偏桥等卫军生、改就贵州乡试

凡科场应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盖试院房舍、并供用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於官钱支给、咨报户部

○正统九年、令今后各布政司、如遇乡试毕日、将试院内所用一应物件、照数发去在城府分收贮、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中间若有损坏者、修整完备送用。免致再科扰民

○弘治七年奏准、云南贵州乡试进呈录、称云贵乡试录。贵州量助钱粮、以备云南供给

会试

凡会试额数。洪武三年、

詔礼部会试额取举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

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復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 【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应天、直隶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寧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六省府、广德一州、為南卷。山东、山西、河南、陜西、顺天、直隶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广平十二省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大寧、万全三都司、為北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庐州、凤阳、安庆七省府、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正统五年奏准、增额為百五十人

○十三年以后、仍不拘额数

○景泰元年、令会试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数、临期奏请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卷

○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旧例、止各退五名為中卷 【会试中式无定额。大约国初以百名為率。间有增损、多者、如洪武十八年永乐三年俱四百七十二名、永乐十三年三百五十名。少者、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而后、以三百名為率。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庆二年五年俱四百名。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俱临时 钦定】

凡考试官。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主考官二员、并同考官三员、临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请用。其餘同考官五员、于在外学官请用

○又令考试官员、俱用表里礼靖

○永乐七年、令会试考官

赐宴於礼部

○正统四年奏准、会试考官、翰林春坊专其事。京官由科第有学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许

○天顺元年、令考官不拘员数、务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共十四员

○正德六年、令增会试用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

凡入场官员。景泰元年、令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於吏部听选官取用

○成化二年、令礼部官一员、提督供给

○弘治七年奏准、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增十六员、誊录等生员、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学外、於顺天府所属并邻近学、选拨已冠能书生员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礼部尚书止是领题进呈。有子入试者、不必迴避。侍郎该充知贡举官入场。有子应试者、许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

命吏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官、入院供事

凡应试。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愿回读书、以俟后举者、听

○三十年、令再试寄监下第举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训导。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乐七年、令下第举人、再试送国子监进学。其优等者、仍赐冠带、或加俸级。后令发回原学进业

○天顺八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陞、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举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许会试

○弘治十二年、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两科准算六年愿会试者、听。其任满该陞、如遇会试将近、不拘年岁、亦许会试。若给假、或捏病、久不入选、窥伺会试者、不准

○十七年、令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蹟有无、愿入试者、听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齎执公据外。凡依亲等项復班举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问。各该承行官吏查参。其止齎原给文引者、不拘日期远近、一切不准入试

○万历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有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发监肄业。其原入南监者、仍赴该监依期起文会试。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起送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查照前例、尽数分送两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告病依亲等项名色、告给引回籍

○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餘卷、批详次序、间列数目、一併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凡科场应用物入。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应天府、量将本处科举供给餘银送部、以备会试供给。云南两广免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物件、并板木纸札、及登科录纸札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俱各省科举用剩银解用。内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隶各府解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一十九两六钱。河间府、一十四两

殿试

凡殿试。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

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

午门外唱名、张掛黄榜。

奉天殿钦听宣

諭、同除授职名。于

奉天门谢

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謁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臚寺、尚宝司、六科、及

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

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 【仪见策士】 诸举人对策毕、诣

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

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

文华殿读卷。

御笔亲定三名次第。

赐读卷官宴。 【仪见策士】 宴毕、仍

赐钞。退于

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逐旋封送

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

华盖殿。内阁官拆

上所定三卷、填榜讫。

上御奉天殿传

制、毕。 【仪见策士】 张掛黄榜于

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

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

命大臣一员待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綵為之。其上有铜牌、鈒恩荣宴三字。惟状元所簪花、枝叶皆银、饰以翠羽、其牌用银抹金】 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臚寺习仪。又明日、

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诸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

恩 【仪见策士】 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謁

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

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弘治六年奏准、读卷并放榜等项、递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准、受卷弥封官、不许检看文字、及与掌卷官往来。各卷糊名毕、用关防鈐盖送掌卷官处、转送读卷官。内除

内阁首一人总看各卷、不必分授。其餘读卷官、各将所看文字第為三等。先将上等一卷、送

内阁公同定拟一甲三名。餘卷从

内阁至翰林院、各填一卷。周而復始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八

学校

儒学

国初、两京及中都、俱设国子监。天下府州县、俱设儒学。其后裁中都国子监。而各都司卫所、亦有设学者。今具列在外儒学事例於后。而两京国子监事例、则各载于本衙门云

选补生员

洪武初、令在京府学生员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日给廩膳听於民间选补。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二十年、令增广生员、不均额数

○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富民原係生员者、送应天府学读书

○永乐三年、令起取人匠内有生员、照例送应天府学

○宣德三年定、增广生员、在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照例优免差徭

○正统元年、令生员名缺、许本处官员军民之家、及社学俊秀无过犯子弟选补

○十二年奏准、生员常额之外、军民子弟愿入学者、提调教官考选俊秀、待补增广名缺、一体考送应试

○天顺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广内考选学问优等者帮补

○弘治七年奏准、廩膳有缺、不许将别学增广调补

○正德十年奏准、都司卫所学、原定一年一贡者、与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原定三年二贡者、与设优等次等生员各三十名。原定二年一贡者、与设优等次等生员各二十名。通行提学官考补。以后於优等内照例考选充贡。有多餘者、俱作附学。不堪者、不必取足

○嘉靖二年、令增顺天府廩膳生员二十名

○三年、令增应天府学廩膳增广生员、顺天府学增广生员、各二十名

○十一年奏准、承天府学廩膳增广生员六十名。其钟祥县学生员亦照例通隶府学

○十五年、

詔各处学校廩膳生员、有亲老无人侍养、愿告侍亲者、听亲终復学。其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愿告退閒者、给与冠带荣身、仍免本身杂泛差徭凡卫学。成化三年、令学四卫以上、军生八十人。三卫以上、军生六十人。二卫一卫、军生四十人。不及者不拘。有司儒学、军生二十人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直隶金山卫学、照福建平海卫学例、添设廩膳二十名。应给廩米、华亭上海二县出辨

○又题准、贵州普定等十二卫、各设廩膳生员二十名。各该衙门通融处给廩米

○隆庆二年题准、直隶各卫儒学、原属卫官提。调者、仍以本卫官提调。惟季考生员、及考选童生、听各该巡按御史、定委通判等项文职官管理凡军舍入学。洪武一十七年、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许入府州县学读书

○宣德七年、令卫所官舍军餘俊秀者、许入附近府州县学、听本处乡试

○景泰二年、令云南贵州军民生相兼考补廩膳、照例科贡

○三年、令各处军生许考补廩膳、照例科贡

凡土官入学。成化十七年、令土官嫡子、许入附近儒学

○正德十六年奏准、归顺土官子孙、但经一次送顺天府学食廩者、不论事故及中式、俱不许再补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归顺土官子孙、照旧例送学食廩读书

○万历四年题准、广西、云南、四川等处、凡改土為流州县、及土官地方建有学校者、令提学官严加查试、果係土著之人、方准考充附学。不许各处士民、冒籍滥入

学规

大明会典 · 第 190 / 35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