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如有无藉之徒、假以烧丹炼药等项為由、往来誑惑、以致坏事者、镇巡等官、从重问发

○又令

王府不许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自建立寺观

○十六年

詔、各处无藉姦人、游食术士、及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

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备抄各

王奏词、并各衙门题奏本内不讳外。其餘一应文移。係各该衙门自行出语者、止许称爵、不得书名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八

蕃国礼

国初诸蕃来朝、必见

皇太子、及

亲王。

皇帝亲御殿侍宴。后止朝见

上。赐宴会同馆、命礼部待之。其蕃使进表、亦不宣读

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朝贡仪附】

大明会典 · 第 98 / 35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