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如有无藉之徒、假以烧丹炼药等项為由、往来誑惑、以致坏事者、镇巡等官、从重问发
○又令
王府不许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自建立寺观
○十六年
詔、各处无藉姦人、游食术士、及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
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备抄各
王奏词、并各衙门题奏本内不讳外。其餘一应文移。係各该衙门自行出语者、止许称爵、不得书名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八
蕃国礼
国初诸蕃来朝、必见
皇太子、及
亲王。
皇帝亲御殿侍宴。后止朝见
上。赐宴会同馆、命礼部待之。其蕃使进表、亦不宣读
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朝贡仪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