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十八年定 【时驾南巡】

○一

东宫朝驾仪仗等件。

敕内府各该衙门、先行造办

○一请

敕钦命辅臣一员、居守京师、保护

皇储。一应军国机务、悉听啟行

○一在京文武衙门、遇有内外军机、各

王府紧要重大事务、悉奏请处分。其有各处啟报声息、即调边军勦捕。仍遣人驰赴行在所奏闻

○一

皇城四门、京城九门、比常皆增拨官军守护。留守武职大臣、同参赞尚书、仍每日操阅军马。各卫门称奉

令旨调遣官军、及处分事务、所司须覆啟施行

○一五府九卿各衙门、凡有紧要重事、俱达行在所奏闻。其每月进缴精微、监生考勤、宴赏钞锭、官军俸粮、及五府比试等项、俱照常啟行

○一祭祀。凡遇

忌辰

陵祭、各常典祭、至期、太常寺啟请取

令旨、遣官行礼。

郊

庙

社稷之祭、候

敕命行

○一各处拜进表笺特贺大礼、不係常典者、原差人恭诣行在所投进。其进贺

中宫

东宫笺文、俱在京礼部类收、司礼监官捧进

○一各

王府进

慈孝献皇后香、并南京进香官、朝鲜国吊使、礼部啟请

命司礼监官捧进

几筵。照例给赏綵(土商)钞锭

○一吏部会推在京堂上官、六科都给事中、在外方面官知府、俱行在吏部奏请擢用。其大选、急选、并取选远方监生、及考满復职等项、俱循例啟行

○一各

王府请给

誥命、勋臣袭爵、歿后追封、两京堂上官赠謚、公侯伯内外文职官员请给

誥敕、两京三品以上官廕子、各处土官袭职、俱行在吏部奏行。其官吏人等丁忧查放、起復官员付选、查题散官等项、俱照常啟行

○一兵部推补两京五府、锦衣卫、在外总兵参将、各都司掌印僉书、俱奏请擢用。其大选军职、查黄续黄、官舍袭替优给、土官袭替、及保用通事把事随司办事长官等项、俱具啟裁度

○一各处奏报边功、应该覈勘、及勘明应该陞赏等项、俱啟请行

○一在外抚按官劾奏不职文武官。文官方面以上、武官参将以上。奏闻待报

○一京卫军士冬夏布绢、及边卫军士冬衣布花袄、但係年例给赏等项钱粮、该衙门啟请行

○一在京各边镇遇有紧急、调用马匹。啟请调取兑用

○一在京各衙门赴行在奏事人、俱兵部啟请给关应付

○一各

王府奏诉重情、辩復爵位禄米者、俱诣行在所奏闻。其请名请封请婚等项、在京具啟行

○一天下岁贡生员到部者、该部查照事例啟行

○一四夷朝贡人员到京、一应赏宴、该部照例啟行

○一法司问拟罪犯、除重囚奏请待报、其餘悉具啟决放。

敕諭审录矜疑罪囚、例该覆题、及京官军职犯人、例该参提、俱奏请定夺

○一刑名。凡内外大小官员有犯、具啟准问者问之。若所犯情重、该衙门具由奏请待报

○一都察院点差各处巡按御史、具奏行在。餘差、及考察公差回道御史、俱啟行。中间有推姦避事、赃滥不职者、具奏

○一通政司每日收过奏题本、照常封进、下科发抄各衙门啟行。其有疑碍难行者、差人赴行在取

旨

○一大理寺审录罪囚。详拟罪名、干係生杀、并提问大小京官、具奏。其每月缴刑部都察院问过囚犯奏本、照常啟行。俱送科备照

皇太孙监国

永乐八年 【时驾北征。皇太子监国于南。皇长孙监国于北。后皇长孙行冠礼。始尊称皇太孙云】

一每日

皇长孙於

奉天门左视事。侍卫如常仪。诸司有事具啟施行。若军机及

王府要务。一啟

皇太子处分、一奏闻行在所

○一遇

万寿圣节。设香案於

奉天殿丹陛上。

皇长孙具色服於

丹陛上、行礼。文武官具朝服於北京行部行礼、如常仪。天下诸司表文、俱诣北京进贺。四夷朝贡、俱送南京礼部、啟

皇太子施行

○一文选。行在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及北京行部所属衙门、如有缺员应除补者、五品以上、行在吏部、移咨南京吏部、啟

皇太子选补。六品以下、及考满起復、例应陞降復职、及对品改用常选官、拨用吏典、俱循例啟

皇长孙施行

○一武选。行在五军都督府、及行在后军都督府所属衙门、例应袭替优给降陞者、行在兵部、亦循例啟

皇长孙施行。其餘非常选者、啟

皇太子斟酌行之

○一内外官吏军民有犯、所司啟

皇长孙施行。若

皇亲有犯、小事令其在家听候、所司啟

皇太子待报施行。若所犯情重、及干谋逆者、即时拘执。先

命皇亲会问。若事未当、及犯人不服、乃

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会

皇亲再问。将所伏情犯、啟

皇太子候

车驾回京、奏请处分。其

王府护卫指挥、及长史、有犯干恶逆者、先行收问、然后啟

皇太子。其餘有犯、啟

皇太子待报收问。其行在刑部都察院、北京行部议拟囚人应死者、监候、啟

皇太子待报施行。餘悉啟

皇长孙裁决

大明会典 王国礼 蕃国礼 官员及庶人 礼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五

王国礼一

封爵

国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将军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载

祖训职掌诸书。其后宗庶日蕃、禁防寖备。诸凡奏封等项、稽覈尤严。嘉靖末年、定為宗藩条例。万历十年、删订画一、

钦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见行。具列于后

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

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為

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

王世子承袭

亲王。

朝延遣人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

亲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岁、皆封郡王。 【子孙未封者、称王子王孙。言语皆称裔旨】

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郡王受封、并郡王嫡长子袭封者、亦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次嫡庶子俱授镇国将军。镇国将军之子、授辅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子、授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授镇国中尉。镇国中尉之子、授辅国中尉。辅国中尉以下、俱授奉国中尉

○永乐间定、镇国将军从一品。 【旧三品】 辅国将军从二品。 【旧四品】 奉国将军从三品。 【旧五品】 镇国中尉从四品。 【旧六品】 辅国中尉从五品。 【旧七品】 奉国中尉从六品。 【旧八品】

世子嫡长子、封世孙。

郡王嫡第一子、封长子。长子嫡第一子、封长孙。

亲王选婚、封

亲王妃、

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孙封世孙夫人。长子封长子夫人。长孙封长孙夫人。镇国将军封镇国将军夫人。辅国将军封辅国将军夫人。奉国将军封淑人。镇国中尉封恭人。辅国中尉封宜人。奉国中尉封安人。

亲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县主。镇国将军女、封郡君。辅国将军女、封县君。奉国将军女、封乡君。中尉之女、俱称宗女。世子女、与郡王女同。世孙及郡王长子女、与镇国将军女同。长孙女、与辅国将军女同。其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递减一等、女封县君。将军以下、照例递减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镇国辅国将军、各止封一夫人。奉国将军、封一淑人。镇国中尉。封一恭人。辅国中尉、封一宜人。奉国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

亲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薨逝、其子应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

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弟亲姪进封為

亲王。如无亲弟亲姪、以次推及伦序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

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

亲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禄。原係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万历七年例】 凡追封

亲王。嘉靖八年、令凡孙袭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孙袭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袭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万历七年议准、

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

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后者、虽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

○十年议准、

亲王薨逝、

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

世子為

亲王。或

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為

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

郡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

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

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

亲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等爵职、请

敕奉祀。另城者、许推举一人、以本等爵职、请

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正德四年例】 若以

郡王进封

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

敕奉祀如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薨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為

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亲王例、冒请加封。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亲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為

亲郡王妃。若係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

敕知会、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

凡请改封典。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嫡长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长子封為长子。次嫡庶子封為镇国将军。如

世子长子有故、

亲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

亲王庶长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

亲王嫡长孙、封為世孙。

郡王嫡长孙、封為长孙。

亲王嫡长曾孙、封為曾世孙。

郡王嫡长曾孙、封為曾长孙。如世孙长孙有故、次

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為世孙长孙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袭封。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袭。若有越次争袭、朦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

凡请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议准、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称夫人

○弘治四年定、

亲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

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

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继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

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减半祭葬

○万历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十年议准、

亲王庶子袭封

亲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

郡王庶子袭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封次妃。俱止请

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与祭一坛、无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

亲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

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万历七年例】

凡遣使册封。嘉靖三十二年题准、每年册封、□月题请。四月初旬传

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册封

亲王、及

亲王妃、勋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册封

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属官、中书行人等官副之

凡册宝冠服。洪武间定、凡

亲王

王世子、俱授金册金宝。宝行印綬监铸给。册行银作局造办。册文行翰林院撰作、中书科书写。冠服仪仗行内官监造。如係旧府先年曾请封

世子者、金宝仪仗传用、俱不另给。

世子承袭、止授金册、传用金宝。

郡王镀金银印、镀金银册。仪仗冠服册文、俱照

世子例行。

亲王妃、用金册九翟冠服、册文照

亲王例行。餘俱传用。

世子妃、用金册七翟冠服、餘照

亲王妃行、

郡王妃、用镀金银册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仪仗、袭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

郡王并妃、係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於银作局关领。袭封者传用、不领

○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初封

郡王及妃、银大器俱令自备、不许请给。世孙、长子、长孙、及世孙夫人、长子夫人、长孙夫人、俱止给冠服、不给

誥命。镇国将军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给

誥命

凡酌议工价。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初封者、爵秩虽同。然有

帝孙王孙之异。係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坟价、俱照例全给。其餘

郡王、仪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备、不必奏请关给。身后坟价量给一半。如妃先故、给与造坟。以后

王故之日、止开壙合葬。若

王故在万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补给。

世子坟价、与

郡王同。至於将军、中尉、郡县主君等、房屋冠服坟价、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议准、

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亲支暂管府事者、礼部请

敕、著令用心抚养、毋致失所。候其长成、仍回本府不许干预一应事务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

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请

敕其餘不许瀆请

○四十三年议准、凡

亲王有罪削封。本府各

郡王、听自行管束宗仪、及奏请一应事件。若迎接

詔敕、

大宗庙祀、则轮递从尊者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薨、子幼、许抚按官推举

郡王一位、请

敕暂管府事。凡一应奏请名封、鈐束宗仪事件、悉令管理。惟钱粮止许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听抚按官於将军中尉内、推举一位、请

敕摄理府事。俱要伦次相应贤能素著者、方行推选。不得徇情滥举、致啟争端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仪弘治十七年议准、各

王府仪宾戚属、如自恃尊属、以

王幼冲、不服鈐束、肆情纵欲、任意非為、败伦伤化、听

王指实具奏。巡抚等官、照例会本奏闻区处。其教授等官、不行劝正、及军民旗校无籍之徒、并乐工人等、哄诱拨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议准、

亲郡王患病、或年虽尚幼、其合府

郡王将军以下、悉该听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违者、许该府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各府仪宾、务要照将军等例、五日一赴府画押。或不到、即时差人查究下落。其有无故推託者、听

亲王量加罚治。若累次抗违不到、备由参奏前来、以凭题请处治。搆讼缘事者、将俸粮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销

凡查革冒封。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

亲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准本爵终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长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级。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隐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夺、不俟终身

凡进缴册印。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初封、给有册印。其缘事降革者、例当缴夺若薨故而本支尽绝、无人收藏者、亦当追缴。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后遇有此项、通送

亲王奏缴。不许稽迟留外、以滋弊端。其有进封

亲王、或改封

世子、及虽故绝、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缴印、不必缴册 【万历七年例】

凡宗支奏报。弘治十年令、凡

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报本支

郡王、啟

亲王审实、年终类奏。长史造册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对、一留礼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径奏。教授造册缴部

○正德四年题准各

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后、即行具本奏报其册、一年一次备造一样二本、分送礼部、并守人府、以便查考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啟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结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於下季补奏。每年终、备将奏报过子女、攒造文册一样二本齎部、一转送宗人府比对、一收贮礼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朧妄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轻

参治。所报子女、日后不许请名请封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当时一年一次奏报】

奏报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报生事。為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几子女等、例该报生。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曰、宗支奏报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啟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取具收生亲识宫眷人等、保结明白、按季类奏。或因事稽迟、许於下季补奏。如有不依期奏报、及未经保结明白、朦朧妄报者、俱候年终、将长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轻参治。所报子女、日后不许

请名请封等因。今某等第几子女等、俱係某季该报生

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审实、具结送部外。理合奏报。伏乞

敕下该衙门登记、以便日后奏

请名封。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

闻 【奏本背面、俱要细书对本长史教授、及用宝典宝等官职名。后倣此】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千岁。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女。收生妇某氏例该奏报

凡查参

玉牒。万历十年议准、各

王府玉牒册、每年八月以里、遵照册式、攒造一样二本。册尾明註监造某官、对同某官、书写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转送宗人府。一收贮礼部。除过期不到者、听宗人府查参外。其造到文册、但有开载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错、或那移封期、或增减年岁等项情弊、本部即将经管员役、指名参究。原册驳回另造。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内殤卒位数、照依宗支岁报册、一体开报、以备查考

玉牒册式

某王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

赐名。某年月日

册封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

册封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袭封為某王。妃某氏、同日进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从亲进封者、俱要明白开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自奏

赐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封為某郡王。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成婚。郡王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某郡王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

赐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长子。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长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进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将军、改封长子者。俱要明白开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

赐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镇国将军。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镇国将军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几号勘合、入府成婚。将军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内助几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妇某氏。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封為某县主。选配仪宾某人。某年月日冠带成婚。县主某年月日卒。仪宾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镇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辅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国将军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镇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辅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国中尉某。生子几位。女几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后某字辈、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将军中尉、同前开造

凡名封奏结。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转行宗人府、备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报。仍将礼部收贮

玉牒文册查对相同、方与题覆。其或查无奏报、及有差错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隐匿、将额外滥收妾媵、并乞养过房来歷不明乐妇花生传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请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发、将本位参降爵级。保勘

宗室、罚革禄米。长史教授等官革职。一应甘结人等、行巡按御史提问、以枉法论罪。 【弘治间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

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致妨查、题者、礼部每上下半年查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长史教授等官提问

凡奏请期限。天顺八年定、各

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许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亲郡王将军中尉所生之子、俱五岁即与请名。候该府奏到、礼部类题。行翰林院遵照

祖训钦定字样、编拟名字、附簿登记。於每年三九月内、类行翰林院请

敕颁行各

王府

○万历七年议准、请名封过期者、非

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将军中尉之子、不分长次嫡庶、俱年五岁请名。

亲王嫡庶子女、及世孙、

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年十岁请封、十五岁选婚。

亲王次嫡庶孙、

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岁请封、即与选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请者、男请名请封、过期五年以下查题。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题、止给名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听继

王爵人数、过期年久、例应另题立案者、临期请

旨定夺。男选婚、女请封、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请给名粮、亦许十五岁具奏。过期一如选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万历十年议准、

王府奏请名封婚礼等项、长史教授等官、将歷年册籍、备查的确、及审据各该人役、保勘明白、与例相合、啟

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贿徇私、将违碍事情。混行奏扰。亦不得因而留难勒掯、累苦贫宗。其礼部行勘事件、该布政司务要查覈明确、依限回覆。不得止据长史教授申文、抄写以了前件。亦不得迟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后但有奏请违碍责在长史教授等官。回报草率、及迟至一年之外者、责在该布政司官。听本部酌量事情重轻参奏

奏请格式

一男请名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请名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名。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

请名

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等、俱係某季该

请名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名。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云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岁、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军民籍、某人第几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几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报。今见年五岁、例该

请名

一男请封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请封选婚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嫡庶第几子某等、各年岁已足。例该

请封选婚。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名封奏结一款。

宗室子女

请名

请封。俱由各该

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於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并长史教授等官、两邻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隐甘结。於具奏之时、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据某等第几子某等、俱係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结送部外。理合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择具奏婚配。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报下、云於某年月日、具奏赐名某。今见年一十五岁。例该请封选婚】

一女请封 【同前】

以上俱类奏格式

一亲王子女请封、合用单本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请封事窃照臣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荷蒙

圣恩、册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几子。如係庶生者、云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无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选妾。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官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几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几子。收生妇某氏。於某年月日、奏报。於某年月日、具奏、

赐名某。今年足十岁。例该

请封。已令长史某等、取具某王等、无碍结状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篤念亲亲。乞

敕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册印等项。

遣官

册封。臣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人齎捧、谨具奏

闻 【凡亲王子女、报生请名选婚、及亲郡王并妃请封、或亲王选妾、例应单本具奏者、具倣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

郡王已革王爵、将军中尉已革官职、或降為庶人者、其降革以后、所生子女、不许请封

○嘉靖五年议准、庶人发高墙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无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责令相应亲属照管。候长成、备查伊父犯罪缘由奏请

○万历十年议准、凡

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无论革前革后所生、一概不许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无同恶情由者、备查所犯轻重、分别奏请。止係越关訐奏等项革爵者、已封子孙、姑免查革。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项、子孙除同恶随坐外、其餘一体降為庶人、日后不许援引远年宽宥事例、覬復封爵。 【万历七年例】 其在内法司、及在外抚按等官、但有干係

宗室降革等项者、俱备开所犯招由、行移礼部知会、以便查考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六

王国礼二

之国

祖制。皇嫡子正储位。眾子封王爵。必十五岁选婚、出居京邸。至长、始之国。

累朝以来、财赋地不封。畿辅地不封。之国不拘年岁。仪具於后

凡

亲王之国。洪武初定、

王之国之日、百官送至龙江关。后定、是日

上御奉天门、早朝毕。文武百官稍退侍立。

上降宝座后座。

王冕服、由

左顺门、内引二人、朝服前导。由东第二桥上

奉天门、至

御前、行五拜礼。

上赐

王酒、饮讫、叩头、礼毕。

上起送

王至东阶上。

王叩头下。

上目送出

午门。

王復叩头。闔门。

上还宫。百官不送。惟先一日早、赴

王府行辞礼

○又定、凡

王之国祭祀礼。用豕一、羊一、荤素各一坛、祭於

端门。不用制帛。后罢

端门祭。用荤素二坛、祭於

承天门外

○凡

王之国。所过州县、文武官迎接、便服行四拜礼

○凡沿途合祀神祇。近大小皆亲祭。远者望祭。仍先遣奉祀官、洒扫社稷山川坛、及旗纛庙、预备祭物。

王将到国。前三日致斋。至城外。本处文武官、率耆老出城迎接、不行礼。导

王诣社稷山川坛祭祀。各官及耆老随班陪祭。礼毕。送

王至宫、陞殿、行贺礼

○凡

王在途。遇

詔赦、迎接行礼毕、先退、不听开读。遇进贺表笺、一体具服行礼

○天顺五年奏准、凡

王从旧

王府城外经过、许出相见。随即回府。若不从城外经过者、不许

○弘治间议定、先期辞

长陵等陵。临行日、

王自祭

承天门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应祀神祇。并至封国、告祭社稷山川等神。俱翰林院撰祝文。礼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给官钱、买办祭物

○一国内社稷山川坛、各一所。各该神厨、神库、宰牲房、各三间。旗纛庙一所。正殿五间。神厨、神库、各三间。及乐舞生乐工人等、衣服冠袍、乐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乐舞生一百二十名。斋郎四十名。礼生一十名。铺排一十名。屠户一十名。医士二名。厨役四名。乐工二十七户。烧香道士四名。该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县、照例僉送应用

○又议准、通州搭盖、席殿、正殿三间、仪门一间、厢房六间、四围席墙、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厂房、及氍毹綵绢之类、量為减省。经过军卫有司驛传、相离水次窵远者、俱以通州為则。其餘驛传近水去处、止预先整飭洁净、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盖。违者差去官指实参奏

○又议准、道经南京者、謁拜

孝陵。应天府於城外备行幄。南京太常寺备酒果。候

王至、即行礼、不择日。南京各衙门官、诣行幄行见

王礼、见毕即回。教坊司不得送女乐

○嘉靖三十九年定、 【时景王之国】 先期辞

长陵等陵。 【俱用酒果】 临行日、祭

承天门。总告京都应祀神祗、

王自行礼。是日、祭大通河神 【遣太常寺官行礼】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扬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汉江之神

○一道经南京、謁拜

孝陵、行翰林院撰祝文。太常寺关领香帛。南京太常寺备办酒果。候

王至日行礼。其南京各衙门官员、赴

王行幄处行礼、见毕即回

○一至国、告祀

南岳衡山之神。望祭

社稷之神、

山川之神、

王自行礼。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院撰写。祭品、行所在官司备办

○一到国之后、謁拜

显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来供应、俱行各该有司备办。謁拜毕、即日回府

庆贺

亲王之国、及受封、及正旦、冬至、有庆贺礼。其

王府官、与总兵抚按三司等官、礼各不同。今备载而贺

王妃

世子等礼、及

世子长子将军行礼序次、各附见焉

凡庆贺

亲王之国。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设仪仗於露臺上下之东西。设大乐於露臺上东西、北向。陈金鼓旗於承运门外。军职官员各守殿、及王城门。设文武官拜位於丹墀、文东、武西。设赞礼官二员、於文武官拜位之北、东西相向。护从执事等官先诣圆殿后候。典服官啟请

王具冕服讫。典仪啟执事者先行四拜礼、毕、各就位。典仪啟请

王陞殿。导引官前导。大乐作。陞座讫。乐止。赞排班。引礼引文武官就拜位。赞班齐、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引礼引班首陞自东阶、由殿东门入、至殿中。赞跪。外赞同赞跪。班首眾官皆跪。班首致词云。某官某等、敬惟

殿下、钦承

上命、至国之初、礼当庆贺。如係

王府官、则称臣某等、后同。内外赞俯伏、兴。引礼引班首復位赞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典仪诣殿中跪啟礼毕。乐作。导引

王还宫。乐止。各官以次出

○凡庆贺正旦礼。

王冕服。文武官朝服、四拜。班首由东阶陞殿。致词云。某官某等、兹遇三阳开泰。万物咸新。敬惟

殿下、茂膺多福。贺毕。俯伏、兴復位、又四拜、礼毕

○凡冬至、

王寿日、礼同。惟改致词。冬至云、兹遇节应黄鐘。日当长至。敬惟

殿下、茂膺多福。寿日云、兹遇

殿下寿诞之辰。某等敬祝千岁寿

○凡庆贺正旦、冬至、

王寿日。惟

王府官属、及附郭衙门文武官员称贺。在外各卫所府州县衙门、预期摘拨佐贰官、或首领官一员、至日随班行礼。其有出使官员、一体随班

○十九年定、在外府州县卫所、及守边衙门、不必庆贺。遇有事务、许首领官、承差人等、具本啟闻、并不许差遣将官、有妨公务

○正德十三年令、

凡

王府节旦庆贺、其总兵抚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员例、便服行四拜礼

○嘉靖九年议准、

王府节旦庆贺、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礼。不许概称使臣、一体便服

凡

王妃到国。洪武十八年定、五品以上命妇、出城五裡迎接。送到宫、行八拜礼

○凡遇冬至、正旦、五品以上命妇、具服诣宫行贺礼。赞四拜。班首由东陛陞殿跪。外命妇皆跪。班首致词云、某封某氏等。兹遇正旦云、履端冬至云、履长之节。敬诣

王妃殿下称贺。如

王府官命妇為班首、则称妾某封某氏等、后同。兴、復位、四拜、礼毕。其遇

王妃寿诞、礼同。惟诣

王妃前致词云、某封某氏等、敬惟

王妃殿下寿诞之辰。祝千岁寿。其命妇班次、照夫品级

凡

世子千秋、正旦、冬至、本国官员行贺礼、便服四拜。不称赞致词。出入经过官员迎接、及到国各衙门官员行贺礼、俱便服四拜

凡

世子及将军行礼。景泰六年奏准、

王世子既受封。遇节令、行公礼、依宗子法、重在

世子。家庭私会、依家人礼、尊归伯叔

○正德四年题准、各府将军、係

郡王长子之叔祖、及诸叔者、行礼依宗子法、长子立於

郡王后、居中

朝见

王府官每日常朝。同城三司府州县、及守御卫分等官、朝朔朢。其出使及经过官员、有朝见礼。妃

父母亲属、有见

王礼。礼各异、而

靖江王府礼附焉

凡

王府朝仪。洪武十八年定、每日

王府官属常朝。依文武左右班立。遇朔朢、本处守御卫分、及府州县等官朝见、各照品级、依文武东西列班。行叩头礼毕。四品以上、及长史纪善入殿。五品以下、於丹墀东西序立、北向。若有事召见者、不在朔朢之限。又

王府凡有辞见官员人等、每日早晚俱引见

○又令

王所居城内、布政司、都指挥司、并卫府州县杂职官、皆於朔朢日至

王府门候见。若有事召见者、不在此限

○凡朝臣奉使至

王府、或因事经过、见

王、并行四拜礼

○永乐八年、令各

王府、今后遇有

朝廷一应公差人员、及经过见

王官员人等、或与酒饭、或不与亦可。不许赏以物件

○成化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经

王府、报名见辞。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见、公差官员、亦诣府随班行礼。若进表祭祀等项、不必随班

○正德七年令、

亲王前门、官员人等照例下马

凡

王於妃父母前行礼。洪武年定、

王立於东、西向。妃父母立於西、东向。

王行四拜礼。妃父母立受两拜、答两拜。其余亲属见

王行四拜礼。

王皆坐受。

妃於父母前行四拜礼。父母正面立受。其余亲属见

妃、各叙家人礼

靖江王府

大明会典 · 第 96 / 35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