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元年、令内外诸司文职官、於臣民中有沉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
○正统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听风宪官、及上司荐举擢用
○景泰三年
詔、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成化二十三年
詔、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抚按官、举保
○弘治十一年
詔、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
○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正德八年、令两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抚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举贤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选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许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各举所知。后照所举、旌劳连坐
○嘉靖七年、令两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举所知。仍从吏部议奏定夺
○四十四年议准、通行各抚按、於所属中不论举贡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
○隆庆元年、令各处抚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本具奏。以后抚按復
命、及巡抚年终、各举行一次
○又议准、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堪任清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之人、果有成绩、并举主一体陞赏。如僨事殃民、即将举主重加罪罚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一概混举
【改调】 【【降调附】】
诸凡调官。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调者、有调繁调简者。其类不一、各剂量注拟
凡内外官以亲属迴避。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近不拘对品】
○又令、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从卑迴避
○万历五年题准、从卑迴避、以官职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迴避外。其餘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迴避
凡京官以
王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
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
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凡内外官以才能更调。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
○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万历五年、令各部属官。除吏部照例间行改调。其餘各守本职、贤能称职者、一体超擢叙迁。不必纷纷更调、以啟奔竞
凡京堂官调外任正三品者。例不补按察使、止补参政、支正三品俸
凡试御史以不称调用。隆庆二年题准、如考试不堪实授、照旧例改别衙门用
凡外官以繁简互调。如才堪治繁、见任偏僻。及堪治简、见任繁剧。地方抚按官奏请、酌量更调。或俱无可取、不堪更调者、起送赴部别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调。正德八年、令抚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员、各量才定拟堪閒散衙门、师儒职事、简僻州县、明白奏请更调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今后南北各边兵备守巡、正辖边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调
○三十一年题准、按察使係风宪正官、不许布政使降补、止降参政、仍支正三品俸。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许行太僕苑马寺卿少卿降补。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许运使降补。与少卿俱降运同。运使仍支正四品俸
○万历十一年题准、降閒知县。如无从七品缺、正八品至从九品、俱得降用、仍支从七品俸
○十二年题准、调閒府同知。对品并无閒散职衔、准降从五品、如运副、及盐课市舶各提举、俱得选用、仍支正五品俸
凡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调等官。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虽由司府起送、无黏连结者、取在京同乡官印结
凡各衙门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於相应衙门对品改调。有為事问结、送部收查发落、例该降调。及奉
特旨降调者。具奏除授
【开设裁併官员】
官员因事特建、则有开设。省去冗员、则有裁併。今载其略、详见官制及各衙门
凡内外开设、裁革、併减、一应衙门。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开设復设衙门、定拟衙门品级、合设官员数目、具奏、附写官制、照例除官设吏。若係裁革减併衙门、具奏、销除官制、见任官吏、取回别用。俱咨礼部铸销印信。仍立案连送付司勋贴黄、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设吏
【还职官员】
官员有戴罪、有问断、有违限提问者、例得还职其或有报缺差误重选、检举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选
凡在京各衙门送到还职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俱凭来文、随即附簿、查封缺册。如未作缺者立案类写手本、赴吏科给凭。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给凭、就连送付缺科销缺、司勋续黄。如作缺已除官者、见送官员、若照
钦定事例、戴罪还职者、立案给凭赴任、仍将新官类奏取回、或就彼调用。若不係戴罪还职、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发回、就令备供脚色过名查考、类选别用。但有过名纪录的决、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纪录、司勋附黄。还役吏、送付司封、转发还役。人才生员人等、咨发原衙门、收管办事
○正德间题准、辩復官员、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将旧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凡法司问断还职官员。在京者、用手本送还职。在外者、给凭赴任。各
王府文职官员、法司问拟笞杖罪名、送来还职者、给凭赴任。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夺。法司送来收查发落官员、查例定夺
凡
王府官员、过违凭限、应復职者。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巡按御史参提问罪、就彼发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选
【给假】
给假。旧止有省亲、祭祖、迁葬、后有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及毕姻等项。具有程限如左凡给假。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
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远近、附簿定限、行移应天府、 【今在京行顺天府】 给引照回。仍行体勘、至期各还职役、不在作缺之数。如违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问。其考满吏给假、别无黏带、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别与假一箇月在家、俱给引照回
○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覆放回
○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凡省亲祭祖。成化十一年、令京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
○二十三年、
詔、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
○弘治间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程外、许在家两箇月。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给假省亲官、照迁葬例、作缺题放
凡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迁葬官员、照养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毕、具文起送。如违三年之上、亦照养病例革职。 【养病例、见考功司老病条下】
○四十三年题准、给假迁葬者、须三年考满之后、方许具奏
凡送亲。京官有老亲随任、奏送还乡者。量地方远近定限、俱作缺
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為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箇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陞除以后不许
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復裁减等项官员、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验封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六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与夫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功臣封爵】
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
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所封公侯伯、皆给
誥券。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又有衍圣公世封、駙马都尉、外戚
恩泽之封。其
封同、皆不给券
凡功臣封号。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号、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世袭者、曰世袭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追封者、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将军、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号、如开国辅运守正文臣之类、非特奉
圣旨不与
○又定公侯伯子男、见职受封者、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及駙马婚礼、俱用具奏给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择日具奏颁降
○永乐间定功臣封号、曰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或曰奉天翊运推诚宣力。或曰奉天翊卫宣力武臣。或曰钦承祖业推诚奉义
凡功臣歿后加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侯追封為公。伯追封為侯。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赠封爵、一体追封。其袭爵子孙、非建立奇功异能、生死只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军功、方许加赠
凡铁券、形如覆瓦。刻封誥於其上、以黄金填之。左右各一面。右给功臣。左藏
内府
凡
誥轴。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
誥皆如一品之制。惟公侯用玉轴、伯子男用犀轴為别。衍圣公二品、亦用玉轴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其封赠各从本爵。具如诸司职掌
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
○又定、封赠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从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许用爵
○凡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追封则不用
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题准、侯伯以旁支承袭、奏将自已并妻应得
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准给
凡奏请封赠。嘉靖十年题准、公侯伯子孙承袭后、俱要积有年劳、方许封赠。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据年劳实蹟、上请定夺
○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袭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赠。行该府查勘无碍、照例题给
誥命
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题准、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见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给
誥命
凡公侯伯加师保。弘治十四年奏准、止授本身、不许乞赠三代
凡
皇亲封伯追赠。嘉靖十九年题准、追赠二代
○隆庆六年题准、追赠三代
【功臣袭封】 【【衍圣公袭封附】】
公侯伯袭封、皆覈其宗图。辩嫡庶、明伦序、以杜争端。衍圣公袭封、亦如之
凡公侯伯子孙袭爵。洪武二十六年定、受封官身死、须以嫡长男承袭。如嫡长男事故、则嫡孙承袭。如无嫡子嫡孙、以嫡次子孙承袭。如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承袭。不许搀越。仍用具奏、给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具奏颁降。孔氏袭封衍圣公如之
○嘉靖二十年题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请殯葬、方许袭爵。违者、参奏治罪
凡宗支图册。嘉靖三十四年题准、行两京五军都督府、各委堂上官、将公侯伯父祖始封承袭来歷、并立功人下的派子孙、与应袭之人母氏、收生人等、备造宗图人册、一??羕三本。一存本府一送吏部、一送吏科备查。以后每五年一次造报
○又题准、公侯伯子孙、奏请袭爵。行该府保勘、应否承袭、取具结状宗图、连人送部、奏请定夺
凡裁革袭封。成化元年、令天顺初夺门迎驾、陞授官爵、俱革世袭
○嘉靖八年议准、外戚封爵、除开国佐命、靖难元勋、及由军功者、照旧袭封。其餘戚里恩封、子孙俱不许承袭
○隆庆元年题准、外戚曾蒙
特恩、准袭封一辈者、姑与终身。其子孙、照例量授锦衣卫指挥等职、不许陈乞再袭
凡衍圣公歿后、听其应袭子孙、赴京袭爵。隆庆四年题准、照例守制。抚按官代為具奏、令其暂管府事。服满之日、起送承袭
【土官承袭】
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餘守土者、仍隶验封司
凡各处土官承袭。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
誥敕
○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
○弘治二年奏准、十年外、文书到部者、不准承袭
○五年、令十年内、曾在本处上司具告者、亦准袭
○十八年、罢土官纳粟袭职例。令照旧保勘、起送赴京袭职
○正德初、令极边有警地方、暂免赴京。餘各照旧
○嘉靖九年题准、应袭之人、果係原册有名、覆勘无碍。除杂职妇女、就彼袭替外。其餘限半年内连人保送赴部。如有违碍、即与辩明。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结。若有紧急军情、已奉调遣、及嗣子幼弱、未可远出者、镇?官斟酌奏请、暂令冠带、管束夷人。候地方寧息、年岁长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袭替、给凭管事
○四十五年题准、各处土官病故后、勘报过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二年以上者、听吏部径自查参
○隆庆四年奏准、今后土官袭替、除愿赴京者、听。其餘酌量嘉靖年间事例、各照品级、输忠纳米。折银完日、布政司即呈抚按勘实具奏。吏部查对底册明白、照例查覆付选
○万历九年、停止输纳事例。令该管衙门、作速查勘明白、取具亲供宗图印结、具呈抚按、勘实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吏部题选。填凭转给土舍、就彼冠带袭职。如有情愿亲自赴京者、听
○十三年题准、土官病故、应袭土舍、具告该管衙门、即為申报。抚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袭。不得过三年之外。若吏胥勒索。及承勘官纵容延(木柰)、不行申报者。抚按官即据法参治。其土舍自不告袭、故违至十□之外者。即有保结、通不准袭
凡土官册报应袭。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姪姓名、开报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查。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
○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係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係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姪若女者、听。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
凡土官犯恶逆被戮。嘉靖十年题准、即推伦序相应、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职。管束夷民
大明会典 文官封赠 考功清吏司 考覈
文官封赠
文武职官、例有封赠。武职归兵部。公侯伯见功臣推封。文职隶此。文官、身后有加赠。见任有推封。嘉靖以后、復有移封本生、及奏復父祖原职诸例。今备载之。其应得封赠者、有
誥敕给授等例、详
誥敕中。不更载
凡加赠。洪武二十六年定、文职官、一品至五品。照依生前散官。果有功蹟、合加封者、例与加赠
○正德二年、令文职二品以上、政蹟显著者、方与加赠
○嘉靖十六年题准、大臣陞职未任者、不准赠官
○三十四年题准、凡阵亡死节官、准加赠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赠三代。二品三品赠二代。四品至七品赠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赠散官职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见授职事。父母见任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任者、封之。能在任弃职就封者听 【凡父职高於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一凡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不得先封其妻
○一两子、当封、从一高者。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亦从一高者
○一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继室当封者、正妻亦当追赠。其继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妇、因子孙品级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职子任在京文职、照依文官事例。父职高於子者、依原职进一阶。职卑者、从子官封
○弘治元年题准、继母当封者、止封一人 【近例若前继母、曾因其父授封后继母见在未封者、从子官封】
○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母、而父官高於已者。如係嫡母、照旧例从父之官。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隆庆元年题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准追赠
○二年题准、三母不得并封。今后封赠。止许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继嫡母不得概封
○万历六年题准、文职官、父任武职。品高於子者、仍旧进阶。品卑者、照子官品。仍於武职内、对品封赠、阶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体给与武轴
凡封赠职级。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从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依例封赠。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赠夫人 【后称一品夫人】 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正从七品母、妻、各封赠孺人
○凡遇前项封赠。依例具本奏闻。吏科给事中、置立文簿、附写各该封赠爵职。
钦用敕符御宝。本部抄录。具印信手本。送中书捨人书写
誥敕。其文职官员、申请封赠。本部行移保勘。如果於例相应。然后照例施行
凡封赠次数。洪武十六年奏准、正从四品。封赠一次
○二十六年定、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陞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陞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陞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奏请移封。天顺元年奏准、两京官、应封赠其父、有犯罪问革為民、不得受封、愿将本身
誥敕移封者、奏请定夺
○成化元年题准、在京品官考满、应得本身
誥命。或以亲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亲者、吏部奏请定夺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过继父母。乞将本身及妻、应得
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请准封
○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赠过继祖父母。乞将本身及妻
誥命、移赠本生祖父母者、奏请准赠
凡奏復父祖官职。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凡当封赠父、而父曾经考察冠带閒住、乞復父原职致仕者、吏部奏请定夺
○隆庆六年奏准、凡遇
覃恩。父祖曾经考察為民、不得封赠、乞停本身封典、准復父祖冠带閒住者、奏请定夺。非係
覃恩者。不准
○万历六年题准、凡遇覃恩。有奏愿停本身封典復父职者、查其父所犯、除贪酷不准外。若以别罪為民、准与閒住。閒住准与致仕。后復遇
恩、不许又请递加 【近例。请復父职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七年题准、閒住復职、职高於子者、不分考满
覃恩。不得滥请进阶
廕叙
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禄。后乃渐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廕、谓之官生。出自
特恩者、不限官品、谓之恩生。或即与职事。或送监读书
凡廕叙。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长子。如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绝嗣者、傍廕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廕伯叔及其子孙
凡廕叙递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及傍廕者、皆於合叙品从、降一等
凡廕叙品级。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子孙廕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於未入流品相应上等职事内叙。从六品子、於未入流品中等职事内叙。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等职事内叙
凡廕叙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用廕、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须试本经、或四书、能通大义。其有不通者、发还习学再试
○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听令一人送监读书出身。若大臣果有勋劳
特旨录用其子孙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经一考给
誥命者、许一子自陈免考、送监读书。如未一考、并劾退、及年远者、或杂流出身者、俱不许。若应得廕子而故未久、与奉使外国而死者、皆准照例
○十八年题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满、应得录廕者、吏部查无过犯被劾、方与题请。或曾经被劾、而公论称屈、及不碍行检者、具由奏请定夺
○正德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经一考给
誥命者、不许廕子
○八年题准、京堂考满已给
誥命者、吏部即与查取应廕一子、题咨送监、免其自行陈乞
凡承廕。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授
誥敕、彩画宗支、指实该承廕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齎文解赴部
凡
东宫侍从官。弘治十年奏准、讲读年久、辅导有功者、歿后子孙乞
恩。礼部奏请
上裁
○正德元年、令
东宫讲读旧臣子孙、乞
恩廕叙者、备查祖父年劳、已及三年、送中书舍人习字出身。未及三年、送国子监读书
○八年、令
东宫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监读书
○万历十二年题准、三品官
日讲年久、开陈有劳者、虽未考满、许廕一子送监读书
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正德十六年
詔、廕一子送监读书
凡
公主子孙、有志向学者。嘉靖十八年
詔。许廕一人送监读书
凡补廕。弘治十年奏准、廕子未仕而故、准令补廕。无子者、许廕继嗣之子
○正德八年、令补廕止许一人。已补而又故者、不许再补。先由录廕后中科目者、亦许补廕一人
○隆庆五年题准、凡嫡长子孙、先由录廕国子生、后以军功、改授锦衣卫千百户职衔者。准移嫡次子孙补廕
○万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远亲尽者、不准补廕
凡改廕。嘉靖三十年奏准、大臣应廕子送监而未有子者、许以亲弟改廕
誥敕
国初、在京品官、踰年实授、给本身
誥敕。三年考称、始得封赠。外官三年考称、给本身
誥敕。六年、九年、始得封赠。后京官免试职。初授散官。待考满始给
誥敕、并与封赠。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亦即与封赠。无復先授本身者。其制度等级、予夺事例、详列於后。而
王府、外国、番僧、及内夫人。应给
誥敕者。咸附载焉
凡
誥敕等级。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
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妇人从夫品级
○誥用
制誥之宝。敕用
敕命之宝。仍以文簿与誥敕。各编字号。復用宝识之。文簿藏於
内府
凡
誥敕轴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玉轴。二品官誥用犀轴。三品四品官用抹金轴。五品以下用角轴
凡
誥敕轴数。正统十二年定、一品五轴。二品三轴。三品二轴。四品至七品俱一轴
○天顺元年奏定、一品四轴。二品三品三轴。四品至七品二轴凡给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
誥命、取自
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试职。一年后、考覈堪用者、与实授、颁给
誥敕。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候一年任满、给与
敕命。守支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不给
敕命。在外官员、三年為一考。称职者、颁给
誥敕。陞除官员合与实授者、於本任内歷事一年后、方可出给
誥敕。其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
特恩者、不拘此例。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正官、颁给
誥敕、取自
上裁。本部遇有应给誥敕官员、具本奏闻。仍具印信手本、开写合授散官、并年籍脚色、送中书捨人、候书写完备。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宝司、於
御前用宝讫。具奏
御前颁给 【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颁给。在外者、本司收贮。陆续顺齎给授】
○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
王府未之国者、本府长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请给
誥命
○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经一考称职、给与本身
誥命。九年考满、方与封赠
○宣德元年、令在外
王府长史纪善、九年无过者、许给
誥敕
○十年、令在外官员、三年考满称职者、给与
誥敕
○正统二年奏准、收粮经歷、三年考满、任内收粮十万石之上者、给与
敕命
○三年、令文官
誥敕、俱待九年考满方与
○十四年
詔、外官曾经抚按官保举、果有卓异政蹟、不拘三六年考满、先与应得
誥敕旌异
○成化六年、令边方方面知府、不得给由赴部、九年考满、一体给与应得
誥命
○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经追赠廕叙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赠、给与
誥敕
○三十四年题准、凡阵亡死节官加赠者、给与
誥敕
○四十一年题准、外官考满、查其任内、抚按荐举三次以上、方准请给
誥敕
○四十四年题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门荐举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抚巡按、但有荐举、不拘次数、即与题给。在外司府州县及卫首领等官、九年考满、请给
誥敕。查係本部考称者、即取供结类题、不拘荐次。平常者、不准
○万历十三年题准、南赣郧阳都御史荐举所属、照依延绥甘肃寧夏事例、一体作為正荐。其旁荐、除南北直隶、差多荐易者、仍以三次為准。其各省、但有旁荐、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蹟优异者、亦得请给
誥敕
凡补给。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满、准给
誥敕未领、因事降调者、非犯贪淫酷刑、皆仍给与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外官给由到部、未经引復、遇陞别官、查有抚按旌荐者、仍给与原任
誥敕
○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给由公文到部、随
陞外职者、准给原任
誥敕
○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满復职后、未经请给
誥敕、寻准致仕者、仍奏请给与
○隆庆六年题准、在京丁忧养病给假等官、与见任同。如遇
覃恩、候復除日、一体请给
誥敕。其陞授京官、在
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准给
凡改给。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给
敕命未领、后陞京官品同、请改给者、具奏定夺
○隆庆元年题准、阁臣先任二品、蒙
恩封赠。寻加从一品、而前项
誥命、尚未撰写颁给者、以新衔改给
○五年题准、方面官已给
誥命、后歷京堂官品同、考满復请改给者、具奏定夺
○万历元年题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领
誥命、后歷京官三品考满者、许以京衔改给
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县等官、九年考满、请给
誥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称平常。仍行各该衙门掌印官勘实。其巡抚巡按奏保旌异官员、本部查曾经考满果堪旌异者、仍行都察院、转行巡按御史、覈勘卓异政蹟、具奏定夺
○弘治四年议准、止行本衙门掌印官覈实、径自具奏。免行风宪官、以致稽延
○嘉靖十年题准、抚按官举保覈实者、吏部即照京官例题给。免再行覆勘凡停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姦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诸职官、曾受赃者、不许申请
○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调官、不许滥给原任
誥敕
凡追夺。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赠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祖父原有官进阶、非因子封赠者、不在追夺之例
○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授
誥敕追夺、断罪离异。其有追夺為事官员
誥敕、具本奏缴
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中书舍人、於勘合底簿内、附写為事缘由、眼同烧毁
○宣德五年、令应授誥敕官。其犯赃罪、在未授之先、已经赦宥、免夺。若在既授之后、虽经赦宥、亦追夺
○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间住為民充军者、非犯赃罪、皆免追夺
○万历八年题准、文官犯该充军以上重罪。及以贪酷除名者、原给
誥敕、吏部每年两次类题追夺
凡各
王府将军郡主仪宾等
誥命。礼部奏准、移咨本部、类奏撰写用宝、并造袱匣完备、该府具奏关领。仍候礼部移咨到日、类奏给授
○万历七年题准、
王府应给
誥命者、礼部移咨郅部、随即题覆。用宝后、类送本部收贮。遇有该省朝贺官员、顺便齎回。付各该布政司、分发各长史司教授颁领。本部随将所给轴数、行文各布政司知会。取各长史司教授领状类缴
凡各处土官请给
誥敕。行本布政司、转行按察司、委官访察无碍会奏。仍具结状缴报到部单题
○万历五年题准、凡土官积有年劳、地方安静、当得封典。止申呈各该司道衙门、勘结明白、转呈抚按、即与具奏。不必自行陈请。如有阻滞不行者、方许具实陈奏
凡新选駙马
誥命。准礼部咨具题、引奏
御前颁给
凡朝鲜国王
誥命。准礼咨具题、照例颁给
凡番僧袭替国师禪师应给
誥敕。礼部奏准、移咨本部单题撰写。其颁给与王
誥事体同
凡
敕諭封宫内夫人。准礼部咨具题撰述。用宝完日仍题行中书捨人、转送司礼监颁给
凡给发
誥敕。万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应给官员
誥敕、及各
王府
誥轴、给发过数目。该衙门一月一报。听
内阁查理、毋得留滞
凡领过
誥敕、偶因水火盗贼燬失者、查例覆题、准与重给
散官
自荣禄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级。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至今遵行。而例小异。在京文职。初授散官、春秋类题。或遇
覃恩、概与陞授。惟考满仍旧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歷俸三年、初考称职、与陞授散官。又歷俸三年、再考功蹟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与初授。其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陞授、迁调改除、仍係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係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陞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係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陞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有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係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
誥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於三年之后、照例陞授。其加赠一节、考验本人生前功蹟、合得加授者、照例给与
○又定、凡封赠文官散官、如上阶特进光禄大夫、光禄大夫之类、非特奉
圣旨者、不与
正一品 【初授特进荣禄大夫 陞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 【初授荣禄大夫 陞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 【初授资善大夫 陞授资政大夫 加授资德大夫】
从二品 【初授中奉大夫 陞授通奉大夫 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 【初授嘉议大夫 陞授通议大夫 加授正议大夫】
从三品 【初授亚中大夫 陞授中大夫 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 【初授中顺大夫 陞授中宪大夫 加授中议大夫】
从四品 【初授朝列大夫 陞授朝议大夫 加授朝请大夫】
正五品 【初授奉议大夫 陞授奉政大夫】
从五品 【初授奉训大夫 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 【初授承直郎 陞授承德郎】
从六品 【初授承务郎 陞授儒林郎(儒士出身) 宣德郎(史才干出身)】
正七品 【初授承事郎 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 宣议郎(吏才干出身)】
从七品 【初授从仕郎 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 【初授迪功郎 陞授修职郎】
从八品 【初授迪功佐 郎陞授修职佐郎】
正九品 【初授将仕郎 陞授登仕郎】
从九品 【初授将仕佐郎 陞授登仕佐郎】
大明会典卷之七
吏员
国初令有司设司吏。许各保贴书二名。其后定设掾史、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后又设提控、都吏、人吏、胥史、狱典、攒典。各以政事繁简為额。永乐二十年、令南京各衙门吏典、原设一二名者、仍旧。三名者、减其一。四名者、减其二。正统元年、裁天下吏员。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景泰三年、令洪武以后添设冗吏。悉行裁革。今即见设名数、备列於后云。旧隶文选司、今隶此
在京衙门
宗人府
提控一名 典吏二名
中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旧六名、革一名】
典吏一十九名
左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一十四名
右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一十七名 【旧一十八名、革一名】
前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旧六名、革一名】
典吏一十四名
后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八名 【旧十一名、革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五府、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关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门吏、后革。今五府承发架阁库典吏、俱復在内】
所属西城坊草场
大军仓
攒典各一名
吏部
都吏四名
令史六名 【旧七名、革一名】
典吏三十三名 【旧三十九名、革六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復在内】
户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九名 【旧四十一名、革十二名】
典吏一百一十三名 【旧一百一十七名、革四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復。及验粮委官一名、管理太仓一名、俱在内】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八名 【旧十一名、革三名】
大同、宣府、辽东、甘肃、蓟州、花马池、永平、昌平、密云、延绥、易州十一处。粮储郎中典吏各一名
所属衙门
宝钞提举司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抄纸局
印钞局
典吏各一名
宝钞广惠库
赃罚库
司吏各一名 攒典各一名
甲字、丁字二库
司吏各一名
攒典各二名 【旧各四名、革二名】
乙字库
司吏一名
攒典一名 【旧四名、革三名】
丙字库
司吏一名 攒典二名
承运、广积、戊字三库
司吏各一名
攒典各一名 【旧各二名、革一名】
广盈库
攒典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
张家湾检校批验所 【旧有攒典一名、革】
御马仓
司吏二名 攒典二名
东安门仓
攒典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
西安、北安、长安三门仓
攒典各一名
通州左卫大运南中二仓
攒典各一名
西仓
攒典二名
通州右卫大运南中二仓
攒典各一名
西仓
攒典二名
通州卫大运南中二仓
攒典各一名
西仓
攒典二名
定边卫大运南中二仓
攒典各一名
西仓
攒典二名
神武中卫大运中东二仓
攒典各一名
西仓
攒典二名
武清卫大运西仓
攒典二名
太仓银库
攒典二名
旛竿、蜡烛二寺
司吏各一名
通州新设草场
攒典二名
礼部
都吏四名 令史八名
典吏三十五名 【旧三十八名、革三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承发典吏、復在内】
所属衙门
铸印局
司吏一名
兵部
都吏四名
令史二十三名 【旧二十六名、革三名】
典吏一百二十二名 【旧一百四十一名、革十九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復在内】
所属衙门
中东二城兵马指挥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六名 【旧各七名、革一名】
西南北三城兵马指挥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五名 【旧各七名、革二名】
奠靖千户所 【新设】
司吏一名
奠靖所仓
攒典一名
会同馆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大通关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午门、端门、承天门、西上门、西中门、西安门、北上门、北安门
门吏各四名
东安门、长安左门、长安右门
门吏各三名
东上门、北中门
门吏各二名
东上北门、东上南门、东中门
门吏各一名
京卫武学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刑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六名
典吏一百二十九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簿籍典吏、后革。今承发科架阁库典吏、復在内】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司狱司
狱典六名
工部
都吏四名
令史十二名 【旧十七名、革五名】
典吏七十一名 【旧八十六名、革十五名。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復在内】
遵化铁冶 【旧有令史一名、革】
所属衙门
营缮所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文思院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大通关提举司 【万历二年、工部题准、官吏俱革】
皮作局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宝源局
司吏一名
军器局
司吏二名
鞍轡局 【旧有司吏一名、革】
柴炭司
攒典三名 【旧四名、革一名】
织染局
典吏二名
通州、芦沟桥二处抽分竹木局
攒典各一名 【旧各二名、革一名】
白河、通积、广积三处抽分竹木局
攒典各一名 【白河广积革】
磨石口、庞村、芦沟桥北辛三处抽分厂 【旧有攒典各一名、革】
通流闸 【旧有闸吏一名、久不拨】
都察院
都吏二名 令史六名
典吏二十三名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七名 【架阁库典吏一名在内】
司狱司
狱典六名
各巡抚都御史
令史一名 【旧有典吏一名、后革。其特差总督巡视提督军务等项、俱量拨令史典吏】
浙江道
江西道
书吏各四名 典吏各七名
福建道
陕西道
四川道
广西道
书吏各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
典吏各八名 【旧七名、增一名】
湖广道
广东道
河南道
山东道
山西道
云南道
书吏各二名 典吏各七名
贵州道
书吏二名
典吏十名 【十三道俱有承发科在内】
京畿道
人吏四名
巡按御史
巡盐御史
提督学校御史
巡关御史
书吏各一名
清军御史
刷卷御史
人吏 【名数各不等】
通政使司
令史六名 典吏十八名
大理寺
胥史八名
典吏二十九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今右寺仍有架阁承发典吏】
詹事府
令吏二名 典吏二名
左右春坊
司经局
司吏各一名
翰林院
司吏一名
太常寺
令史二名 【旧為司吏】 典吏四名
所属衙门
牺牲所
司吏一名
光禄寺
令史二名 典吏四名
大官署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珍羞、良酝、掌醢三署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一名
司牲司
司吏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旧有司牧司司吏二名、今革】
银库 【新设】
攒典一名
太僕寺
令史八名 【旧七名、增一名】
典吏十四名
常盈库
攒典一名
国子监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典簿厅
典吏一名
鸿臚寺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司仪、司宾二署
司吏各一名
行人司
司吏一名
太医院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惠民局
司吏二名
生药库
攒典一名 【旧為司吏】
钦天监
司吏二名 典吏二名
上林苑监
司吏二名 典吏七名
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顺天府
令史十六名 【旧十七名、革一名】
典吏三十五名 【旧有承发、后革。今復在内】
照磨所
典吏四名
司狱司
狱典一名
库
攒典一名
所属衙门
宛平县
司吏十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广源闸、闸吏一名
大兴县
司吏十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庆丰闸、闸吏一名
儒学
司吏一名
芦沟、王平、石港口、齐家庄四巡检司
司吏各一名
都税司 【旧有司吏攒典各二名、俱革】
正阳门宣课司 【旧有司吏攒典各三名、俱革】
德胜门分司
攒典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
崇文门分司
司吏一名 攒典二名
张家湾宣课司
司吏一名 攒典二名
安定门税课司
司吏一名 攒典一名
大兴递运所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旧革、今復】
批验茶引所 【旧有攒典一名、革】
郑家庄马房仓 汤山草场仓
明智坊草场 臺基厂草场
黄土仓 安仁坊草场
北草场 北新草场
攒典各一名
义河仓 坝上南仓
坝上北马房仓 (□旱)石桥南仓
东直门里牛房仓 南石渠仓
吴家驼牛房仓 胡渠马房仓
坝上北仓 北高仓
(□旱)石桥仓
东直门外牛房仓 【归併门里牛房仓带管】
南石渠西仓 坝上东马房仓
金盏儿甸仓 坝上仓
攒典各一名
协理京营兵部
掾史一名
提督神机营总兵官
提督五军营
提督神枢营
掾史各二名
典吏各二名 【神枢旧一名、增一名】
神机营五千下 【旧有典吏一名、革】
管将军駙马都尉 【或勋臣。旧有掾史一名、革】
提督仓场户部
令史一名
典吏二名 【其特差总督军餉等项、俱量拨令史典吏】
广东镇守总兵官
掾史一名
广西镇守总兵官
典吏一名
湖广、贵州、大同、甘肃、寧夏、延绥、辽东、福建、浙江、江南、漕运、云南、宣府、山西、陕西、四川、蓟州、昌平、通州各镇守总兵官
掾史各一名
天寿山、居庸关二处守备官
令史各一名
黄花镇守备官
典吏一名
显陵祠祭守备官 【旧有掾史一名、革】
浙江、扬州备倭官 【今革】
令史各一名
锦衣卫 【以下吏、俱后添设】
令史六名
典吏十四名 【旧十七名、革三名】
仓、攒典一名
南镇抚司
司吏二名 【旧四名、革二名】
典吏六名 【旧十名、革四名】
驯象等所
司吏一十三名
仓、攒典一名
各百户所并旛幢等司局
司吏七十九名 【旧九十七名、革一十八名】
鞍轡局
典吏一名
北镇抚司
司吏一名
典吏六名 【旧九名、革三名】
彭城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二名
旗手卫
令吏二名 典吏九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
留守中右二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七名
留守左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留守后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留守前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九名
仓、攒典一名
武驤左右二卫
腾驤左右二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十九名
长陵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茂陵卫
泰陵卫
康陵卫
永陵卫 【旧义勇左卫改】
昭陵卫 【旧神武后卫改】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仓、攒典各一名
神武右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神武左卫
大寧中前二卫
忠义右前后三卫
府军后右二卫
龙虎卫
大兴左卫
虎賁左卫
龙驤卫
蔚州左卫
义勇右前后三卫
富峪卫
济州卫
会州卫
武成中卫
燕山左右前三卫
永清左右二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仓、攒典各一名
虎賁右卫
武德卫
兴武卫
鹰扬卫
神策卫
瀋阳左右二卫
豹韜卫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宽河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九名
仓、攒典一名
羽林左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羽林右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羽林前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金吾前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十名
仓、攒典一名
武功右中二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十一名
武功左卫
令史二名 典史六名
所、司吏六名
金吾后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金吾左右二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九名
仓、攒典各一名
府军卫
府军左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七名
仓、攒典各一名
府军前卫
令史四名 典吏十一名
所、司吏二十六名
仓、攒典二名
应天卫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和阳卫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驍骑右卫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镇南卫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通州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济阳卫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
蕃牧千户所
司吏七名
牧马千户所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南京
南京宗人府
典吏一名
南京中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十四名
南京左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七名
南京右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典吏九名
南京前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八名
南京后军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四名
典吏九名
【五府、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关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门吏、今革】
南京吏部
都吏四名 令史四名
典吏十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南京户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名
司吏二名
典吏六十九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
宝钞提举司 【旧有司吏典吏、后革】
龙江提举司
司吏二名
承运、广惠、广积、赃罚、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九库
司吏各一名 攒典各一名
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
军储仓
攒典各一名 【军储仓革】
长安、东安、西安、北安四门仓 【后四门仓、归併一仓。裁革攒典三名】 攒典一名
南京礼部
都吏四名 令史四名
典吏十二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铸印局
司吏一名
南京兵部
都吏四名 令史五名
典吏五十四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
典牧所
司吏三名
京卫武学
会同馆
大胜关
司吏各一名
午门等十七门
门吏各一名
南京刑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十四名
司吏一名
典吏七十七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掌簿籍典吏、后革】
南京工部
都吏四名 令史七名
典吏三十名 【旧有承发架阁库典吏、后革】
所属衙门
营缮所
宝源局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一名
清江提举司
文思院
军器、鞍轡、织染皮作四局
司吏各一名
龙江抽分竹木局
瓦屑坝抽分竹木局
攒典各二名
南京都察院
都吏二名 令史六名
典吏三十名 【旧有看奏本典吏、承发。巡按书吏后革】
十三道
书吏各二名
典吏各三名 【云南道二名。旧俱有承发后革】
南京通政使司
令史六名 典吏六名
南京大理寺
胥史六名 典吏九名
南京詹事府
典吏一名
南京翰林院
司吏一名
南京太常寺
令史二名 【旧為司吏】
典吏二名
牺牲所
司吏一名
南京光禄寺
令史二名 司吏五名
典吏六名
南京太僕寺
令史六名 典吏六名
南京国子监
司吏一名 典吏三名
南京鸿臚寺
司吏三名 典吏一名
南京行人司
司吏一名
南京太医院
司吏二名 【旧三名】
典吏一名
攒典一名 【后设】
南京钦天监
司吏二名 典吏一名
应天府
令史八名
典吏二十八名 【旧有承发后革】
照磨所
典吏四名
司狱司
狱典一名
广积库
攒典一名
所属衙门
上元县
司吏十四名
典吏二十六名 【旧有铺长后革】
江寧县
司吏十四名
典吏二十八名 【旧有承发书状铺长后革】
儒学
江淮、江东、秣陵镇三巡检司
江东宣课司
聚宝门宣课司
朝阳门分司
龙江宣课司
龙潭税课司 【旧有攒典后革】
龙江关
司吏各一名
太平门宣课司 【旧有司吏一名、革】
石灰关
司吏二名
常平仓
批验茶引所
龙江里外河泊所
攒典各一名
龙江税课司 【旧有攒典一名、革】
龙江水马驛、江东马驛、江寧驛、大胜驛
驛吏各一名
龙江递运所
典吏二名
南京五城兵马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南京内守备
掾史二名
南京外守备
掾史四名
南京总督粮储
令史一名 典吏一名
孝陵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锦衣卫
令史三名
典吏九名 【旧有承发后革】
所、司吏五十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旗手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留守中左右三卫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仓、攒典各一名
南京留守后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南京留守前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九名
南京府军后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旧有仓攒典一名、后革】
南京府军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旧二名、革一名】
南京龙虎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龙虎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虎賁左右二卫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仓、攒典各一名
南京龙驤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旧有仓攒典一名、后革】
南京武德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南京兴武卫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鹰扬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神策卫 【后将神策卫东西南仓攒典各革一名】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瀋阳左卫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瀋阳右卫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豹韜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豹韜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羽林左前二卫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南京羽林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金吾前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十名
南京金吾后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二名 【旧有三名、后革一名】
南京金吾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九名
南京金吾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十名
南京府军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旧有仓攒典一名、后革】
南京府军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应天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和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驍骑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镇南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南京广洋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七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水军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九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水军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八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龙江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九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龙江右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英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广武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天策卫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三名
仓、攒典二名
南京飞熊卫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仓、攒典一名
南京江阴卫
南京横海卫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六名
所、司吏各七名
仓、攒典各一名
南京江淮卫
南京济川卫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南京牧马千户所
令吏四名
中和桥马草场
清凉门马草场
攒典各一名
金川门马草场
攒典二名
在外衙门
在外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俱不开载
各布政司
通吏 令史
典吏 承发
经歷司
典吏
理问所
司吏 典吏
架阁库
典吏
库
攒典
各府
司吏 典吏
承发
经歷司
典吏
司狱司
狱典
各州县
司吏 典吏
承发
各府州县儒学
司吏
各府州县税课司局
司吏 攒典
各府州县仓
攒典
各府库
攒典
各递运所
司吏 典吏
各水马驛
驛吏
各巡检司
司吏
按察司
书吏 典吏
承发
经歷司
典吏
司狱司
典吏
架阁库
典吏
盐运司
书吏 典吏
承发
经歷司
典吏
盐仓
攒典
批验所
攒典
库、攒典
盐课提举司
司吏 典吏
盐课司
司吏
各都指挥使司
令史 典吏
承发
经歷司
典吏
断事司
司吏 典吏
架阁库
典史
各卫
令史 典吏
千户所
司吏
镇抚司
司吏
各守御千户所
司吏
王府
长史司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典簿厅
典吏一名
仪卫司
司吏一名
群牧所
司吏一名
典仗所
司吏六名
审理所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典膳所
纪善所
奉祠所
工正所
典宝所
良医所
典仪所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仓、攒典一名
库、攒典一名
大明会典卷之八
吏役参拨
吏员两考役满。起送到京。参拨各衙门。各有资格。后又有办事之例。按洪武礼制、与诸司职掌、及诸事例、互有异同。今不备著
凡僉充吏役。例於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但曾经各衙门主写文案、攒造文册、及充隶兵与市民、并不许滥充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驛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
○宣德元年奏准、一户有二丁三丁、内一丁充吏。一丁為官者。或补生员者。或自监生生员謫充吏者。其吏皆免。其农民先僉一丁充吏、后又再僉、免其再僉者。若四丁以上、不免
○正统三年奏准、还俗僧道、营充吏役、罢归為民
○四年奏准、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隶兵者、歷三年满日、不许出身
○五年奏准、按察司吏典役满。行布政司转属僉拨。不许径行各府州县僉取
○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离役未久。及犯赃问发充军為民者。弟男子姪、不许参充
○万历六年题准、顺天府所属州县卫所、凡有告纳农民者。务要严审是否土著。其属军卫者、亦要移文州县查勘。取具里老官旗邻佑保结、方准起送。该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纳。如有冒籍者、革役递回。承行吏书保结人等、併究赃问革
凡吏员资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门送到考满吏典、於在京对品衙门内用。在京各衙门考满吏典、照依资格陞用、无缺借用。仍支合得俸。裁革减併吏、对品衙门用。借拨者、支前役俸。农吏、罢閒官、生员、监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拨用。各支本等俸。其五品以下衙门、吏典、该与俸米食米者、照例支给。若罢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拨用。止支九品衙门司吏俸一石。工满并為事断发吏、遇缺拨用。月支米五斗。每月通类行移各衙门收役
凡吏员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两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两考。皆以九年满出身。后定、以在外两考、在京一考、為满
从七品出身
一品衙门提控 【洪武礼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项吏员出身、亦多不同】
二品衙门都吏
正八品出身
一品二品衙门掾史典吏
二品衙门令史 【典吏亦同】
内府门吏
从八品出身
三品衙门令史
正九品出身
三品衙门典吏
四品衙门司吏
从九品出身
四品衙门典吏
五品衙门司吏典吏书吏
杂职出身
六品至九品并杂职衙门吏典
都察院各道吏典
凡吏员役满转补。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未入流衙门吏员、充九品衙门司吏。九品衙门司吏、充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充七品衙门书吏、司吏、六品衙门典吏。七品衙门书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六品衙门典吏、充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六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四品衙门典吏。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 【职掌四品衙门典吏同】 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充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令史、一品衙门典吏。二品衙门令史、充一品衙门掾史、二品衙门都吏。都吏、充一品衙门提控。一品衙门典吏、充掾史、提控。 【职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 以上、皆以三年為满。给由赴部录用。在外各驛递运所河泊闸坝等衙门吏攒、充七品衙门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门、并有俸未入流衙门吏、充七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充五品六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典吏、充六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司吏、四品衙门典吏、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典吏、二品衙门令史、书吏。三品衙门令史、书吏、充二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令史、充二品衙门通吏。以上、三年满日无缺。给由到部。於在京衙门内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门典吏。不许陞转。三十六箇月考满、给由赴京听用
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转。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门通吏、於在京从七品出身吏员内陞转。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令史、书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典吏、四品衙门司吏、於在京。从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内出身。五品以下衙门吏、仍依原定资格陞转
凡吏典办事。旧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十二年、奏减半年。弘治四年、又奏减三箇月。十一年、又奏减三箇月、止办二年。嘉靖六年
詔、吏役办事、再免半年、即拨当该。其当该三十六箇月内、仍革去俸粮半年。仓攒守支七年、盐课司攒守支八年、俱免办事。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补办。全无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拨歷。俱以实俸為准。在外布政司通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拣。如通吏少、则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司书吏、行太僕寺、苑马寺、各卫令史、考拣撘拨。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司书吏、行太僕寺、苑马寺、各卫令史、拨在京五府各团营、并总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抚都御史令史、
皇城门吏、清军刷卷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盐运司、行太僕寺、苑马寺、留守司、并各卫府各典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团营、并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司吏、拨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各卫令史。在外各州千户所、镇抚司、长史司、仪卫司、群牧所、市舶提举司各司吏、拨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各卫典吏。在外苑马寺各监。典仗所、典膳所、纪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宝所、良医所、典仪所、并各县司吏、断事司、理问所、审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经歷司、长史司、仪卫司、市舶提举司、千户所、并各州典吏、拨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国子监、鸿臚寺、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司吏、典吏、锦衣卫、及京卫镇抚司、各千户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经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马寺各监、典仗与膳纪善奉祠工正典宝良医典仪各所、典簿厅、并各县典吏、卫河提举司司吏、拨在京十三道书吏、典吏、巡按书吏、户部刑部都察院顺天府各照磨所、司狱司、行人司典吏、光禄寺、上林苑监各署、京县、兵马司、宝钞提举司、文思院、营缮所司吏、典吏、各百户所司吏、十库并各门御马等仓攒典、柴炭司、旛竿蜡烛二寺、并顺天府库攒。在外仓攒、拨在京马房草场税课司攒典、抽分局巡检司闸坝吏。在外巡检司、税课司局、儒学、驛递、闸坝、河泊、茶引、司狱、等吏、及各仓库攒典、拨京通二仓守支攒典
○弘治十四年题准、在外两考仓场攒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仓攒、一考巡司等衙门、九年之上。盐课司攒典十年之上。俱拨周岁不守支衙门。其餘俱拨周岁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门。今例、两考仓场攒典六年免办、及一考仓攒、一考巡司驛递等衙门吏典、已及七年免办者俱拨在京不守支马房仓草场攒典。其餘俱拨京通各卫守支仓分、并宣课税课等三年衙门司吏、典吏
凡拣拨。嘉靖十八年题准、通吏例不考、其应考拣都吏者、每岁春秋二季、当堂考试酌取。其经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头参拨。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简、分為急拨大拨二项。每岁二季考拣、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拨之缺。列二等者充事简大拨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旧撘拨供役。其写字麤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残废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双月考拣】
凡降拨。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每两月鬮拨吏典、除各行正拨外。其人多缺少、情愿告降者、量為兼撘。每年止许二次。【近例每双月撘拨一次】 若有愿守本行者听。如撘拨后丁忧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拨缺鬮补。不许指以做破、混补本行、以起规避。三考满日、俱照二考应拨衙门资格出身。敢有营求坐名注拨等项奸弊、听本部开送法司治罪。干碍应参官员、一併参究
凡听拨、挨缺未到、愿拨南京各衙门、及在外各
王府各卫所各仓库当该者、俱准、每两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拨原籍司府州县等衙门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许起送赴部
凡在京為事监生承差问发充吏者、拨各衙门著役。各府州县起送考退廩膳生员充吏者、拨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姦贪罪名之人
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凡随工随边当该办事官吏。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在外纳银未经歷事之人、不许拨送随工随边、再希减免、又脱京考。其应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临选覆考
○万历七年题准、各边方督抚等衙门书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锦衣卫令典、不许假以军功效劳等项為名。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农援例。嘉靖十一年题准、在外吏农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该办事者、不许重纳。在京办事未满、并未拨当该者、必查在外曾歷两考、不係援例者、方准送纳
○万历七年题准、除民间子弟上纳农民、及知印承差、照旧加纳外。其餘自听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满上粮等项事例、尽行停止。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内考选。不许纳银
凡吏典办事未满、丁忧起復。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先已办事一年者、免其补办。未及一年者补办。今例、办事九箇月者、免补办。其两考役满投文到部者、免办三箇月。已付本司听拨者、免六箇月
凡当该未满三十箇月丁忧者。起復日、赴验封司拨补。已满者、餘下月日、稽勋司补足、即付
凡办事官吏承未满丁忧者。赴部日、官补足六月、承差补足二十四月、付文选司。办事吏补足十八月、付验封司。其未拨办事吏、不论已未付验封司、俱补办十八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验封者、付验封司
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復。弘治三年奏准、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作守支月日收考。违者、仍拨原仓守支、照三年满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拨仓攒。照各未满月日、收粮守支
凡在京当该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患病一月者、勘实住俸。名缺拨补。病痊、照原缺鬮补。仍送原役衙门候参。若有姦懒託故、以图改拨者、问发為民
凡在京听拨当该吏典、告称取拨未到者。送顺天府给引照回、依限赴部听拨。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其愿改南京及外考者、听
凡在京办事吏典、原籍灾伤、告回省灾者。类题给引。定限回部。仍送原役衙门补办。违限半月者、送问 【今不行】
凡吏典愿告冠带閒住。其已拨当该者。三箇月以后、方许具本衙门官吏结状起送。办满听拨者、具同乡保结。俱照依三考考试不中事例、具题冠带、给引回籍
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类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浅、未曾拨补、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窥伺拨补避难、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问罪、仍发本部听用。若各衙门退回姦猾、託称不諳吏事旧吏、照地方发边远充军
○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开送逃吏、类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间有一年之内告患病者、行兵马司勘实、具结缴报。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门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经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准、各官受财卖放者、以赃论
凡法司送到各衙门為事还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该衙门收役。在外者、札付应天府给引转拨著役。 【今在京者札顺天府】 其係收查发落者、如有干碍行止、照例发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杂犯、例该的决、与赎罪还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若离役一年以上、不许还役
凡军吏。正统元年奏准、不许军职衙门滥用。违者、问调南丹等卫补伍
凡云南贵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间、不与出身。考满后、仍发原衙门著役
○宣德元年奏准、土吏考满到部、发本布政司改调别衙门
○成化四年
詔、云南土吏、两考役满、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给由、照例调用
○十五年、奏革贵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龙州二宣抚司、泥谿平夷蛮夷术川九姓五长官司、并各司所属驛站巡检司土吏。各添设流吏
凡户兵二部书算有缺。移文到部、类行直隶常镇二府所属殷实户内拣选、起送赴部、考中、转送该部著役
大明会典卷之九
行移勘合
洪武初、凡除授官员、皆给勘合到任。十九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员、及查理事务、仍用之。各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府州、各编一字為号。惟顺天不用勘合、故字号缺
浙江布政司寅字 江西布政司已字
湖广布政司卯字 河南布政司申字
福建布政司亥字 山东布政司未字
山西布政司午字 陕西布政司戌字
四川布政司毕字 广东布政司辰字
广西布政司子字 云南布政司丑字
贵州布政司抚字
应天府酉字 凤阳府房字
庐州府奎字 淮安府箕字
扬州府心字 苏州府氐字
松江府尾字 常州府女字
镇江府危字 太平府斗字
徽州府亢字 寧国府牛字
池州府壁字 安庆府虚字
广德州室字 滁州角字
和州胃字 徐州昴字
永平府娄字 保定府觜字
大名府星字 真定府柳字
顺德府张字 河间府参字
广平府井字 延庆州翼字
保安州軫字
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隶府州事件。通类具手本、赴吏科关填勘合。仍附写底簿、开列前件、以凭回销
凡勘合、封完、随送兵部车驾司转发、不许亲领。恐滋奸弊
凡本省、并直隶府州、查回勘合、对簿注销。付送各司发落
凡朝覲后、查节年类行各省南直隶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责比。仍攒造未完册、给来朝官吏、勒限完销。两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册送部、一併查比
关给须知
高皇帝御製到任须知、冠以
敕諭。令凡除授官员、皆於吏部关领赴任、务一一遵行、毋得视為文具。盖示入官之法也。今谨录其全文。关给由封司。故隶此
到任须知一
敕諭授职到任须知
志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应行之事。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须知明白。為官之道、更有何加。若提此纲领、举是大意以推之、诸事无有不知办与不办。若人懒於观是纲领、虽是聪敏过人、官為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读勤观、则永保禄位、事不劳而疾办。此书所载、学生及野人辈、皆可预先讲读、以待任用。且五经四书、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讲习。此书虽麤俗、实為官之要机。熟读最良。故兹敕諭
授职到任须知目录
一祀神
二恤孤
三狱囚
四田粮
五制书榜文
六吏典
七吏典不许那移
八承行事务
九印信衙门
十仓库
十一所属仓场库务
十二係官头匹
十三会计粮储
十四各色课程
十五鱼湖
十六金银场
十七窑冶
十八盐场
十九公廨
二十係官房屋
二十一书生员数
二十二耆宿
二十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
二十四官户
二十五境内儒者
二十六起灭词讼
二十七好閒不务生理
二十八祗禁弓兵
二十九犯法官吏
三十犯法民户
三十一警跡人
授职到任须知
凡到任那一日、便问先任官、首领官、六房吏典。要诸物诸事明白件数须知
到任须知一
祀神有几。各开
祭祀
国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各府州县、每岁春祈秋报、二次祭祀、有社稷山川风云雷雨城隍诸祠。及境内旧有功德於民、应在祀典之神。郡厉邑厉等坛。到任之初、必首先报知祭祀诸神日期。坛场几所、坐落地方。周围坛垣、祭器什物、见在有无完缺。如遇损坏、随即修理。务在常川洁净、依时致祭、以尽事神之诚
养济院孤老若干。各开
养济院、见在孤老、月支粮米、岁支布疋、遂一开报。须亲自点视给赐、毋致失所、以副
朝廷存恤之意
见在狱囚若干。已未完。各开
刑狱者、死生所係、实维重事。故报祀神之次、即须报知。本衙门见禁罪囚、议拟已完若干。见问若干。其议拟已完者、虽係前官之事、亦宜详审决放。见问者、到任尤宜究心。中间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体重轻。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宜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若干。官粮民粮若干。各开
版籍田粮、政事之大。故於祀神理狱之次、即须报知。此件中间、须要分豁军民匠灶僧道医儒等户各若干。官田地若干。民田地若干。每岁民间夏秋二税该粮若干。官田租粮若干。各分款项开报、以备度量支用
节次
圣旨制书。及奉
旨榜文諭官民者若干。曾无存者若干。各开
為官之道、政治禁令、所当先知。须考求节次所奉
圣旨制书、及奉
旨意出给榜文、晓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讲解立法
旨意、已未施行。中间或有损缺不存者、须要採访抄写、如法收贮。永為遵守
本衙门吏典若干。各开
分科办事、在吏典之能否。必须先报吏典总数若干。然后分豁六房。某房司吏几名。典吏几名。备细开报。所该房分、须令常川掌管。考其所办事务、验其能否勤怠、以示惩劝
各房吏典、不许那移管事。违者处斩
凡有司内、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专掌刑名。户房专掌钱粮。该吏承管日久、则知事首尾、容易发落。近有司多听从吏员计嘱、将所管房分、时常迁调、以致所管事务、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后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处斩。官别议。若一房事、更过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时、都拏来要处斩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行事务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各开
六房吏典、各将节次承受上司来文、及照行事件、分豁已完若干。已作施行未曾完结若干。未作施行若干。各另开报。除已完外。未完事件、要分事体急缓重轻先后、催併完结。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毋致沉匿稽迟、以致耽误公事
在城印信衙门若干。各开
除本衙门外。所属衙门、如一府所辖、有州、县、学校、巡检司、水马驛、河泊递运所、仓场库务、凡有印记衙门各若干。逐一开报。庶知所辖处所、及所理庶务由县所属印记衙门、一体开报
仓库若干。各开
凡本衙门所有仓库、须分豁报知。某仓见储某年收到官粮若干。民粮若干。几年官粮若干。民粮若干。已支若干。见存若干。其库分、依上分豁金银钱货什物、某件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支用。无致侵欺埋没
所属境内仓场库务若干。各开
除本衙门仓库已报外。所属境内、应有仓场库务。某仓储某年所收官民粮米见在若干。某场所收竹木等项数目若干。某库盛贮金银钱货什物各若干。某税课司局岁收钱钞若干。逐一开报。庶知境内所產所税、钱粮物货数目
係官头匹若干。各开
本衙门或有係官头匹、及所属驛分、所有马驴孳畜等项头匹数目、务要逐一取勘见数。或有孳生数目、随即报知作数。以凭稽考
会计粮储。每岁所收官民税粮若干。支用若干。各开
量入為出、
国家经费重事。须要开报、每岁收到入官租粮若干。民间税粮若干。或漕运邻境、或折收布疋钱钞货物各该若干。及每岁官吏俸给、军士月粮等项、支用若干。各另开报。庶知每岁所收、及支用数目、以候经度。
各色课程若干。各开
所属境内、出產货物、各色课程酒醋茶矾等项、各别开报每岁所收数目、以凭稽考支用
鱼湖几处、岁课若干。备开各湖多少
所属境内、若有鱼湖、须报总计几处、岁办鱼课若干。内某湖坐落某处、岁办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
金银场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各开
所属境内、或有出產金银场分、须知总计若干。分豁坐落某处金场、额办数目若干。某处银场、额办数目若干。须要稽考实办数目、以革侵欺隐匿之弊
窑冶各开是何伎器、及砖瓦名色
所属境内、若有窑冶去处。须要各另开报、某窑出產或铜铁锡、岁办若干。烧窑去处、所烧是何器物、或砖或瓦、碗楪什物等项名色、逐一开报
近海郡邑煮海场分若干。各开
国用所需、多资铸山煮海之利、以省民租。所辖境内、或係边海郡邑。须将所有煮海场分、某场灶户若干。该工本钱若干。岁办盐课若干。所有场分、逐一开报。以凭稽考
公廨间数。及公用器皿裀褥之类若干。各开
署事公厅、及住歇房屋、公用器皿、皆民所办。须分豁公厅左右两厢门屋后堂等项间数、内公用什物、椅卓裀褥等项、逐一开报。遇有缺坏、随即修理。务在整治洒扫洁净、相沿交割。其有毁坏者、必须究治。庶令爱护使用、免致重劳民力
邑内及乡村係官房舍、有正有厢若干。各开
係官房舍、若不以时整点、恐致颓敝埋没。必须逐一开报。某处官房几间。正房几间。厢房几间。其有便於民间租赁者、约量租赁、从便住歇。须令时加葺理、免致颓敝
书生员数若干。各开
培养生员、所以作成人才、以资任用。如一府所属、本府学肄业生员几名。中间通经成才者几名。年幼及未成才者几名。时加考试勉励、劝勤惩怠。遇有缺员、随即选补。其有入学已久、不遵教养者、随即黜退、罚充令典。若建言实封告訐、把持公事者、照依已行榜文内事理治罪。所属州县、依前开报。考试勉励。务求实效、以称善俗良才之意
耆宿几何。贤否若干。各开
设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諳知土俗、习闻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难、皆可访问。但中间多有年纪虽高、德行实缺。买求耆宿名色、交结官府。或蔽自已差徭。或说他人方便。蠹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贤否、明注姓名。则善者知所劝。恶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境内若干。各开、如前官未明、到任之后、须当日访以开之
移风易俗、在於激劝善良。所属境内、或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孝行可称。节操显著、已行旌表者、必须报知数目。其有未经旌表者、必须亲自体访的实、申请旌表。以励风俗
境内士君子在朝為官者几户
所属境内、有士人君子在朝為官、及任府州县事者、须逐一开报几户。及见任是何职事。其有仕於
朝廷、年老致仕还乡者、一体开报
境内有学无学儒者若干。各开
所属境内之民、贤愚不等。其间儒者、或有精通经典。或有长於文章。或有牧民驭眾之能。或有干办小才之用。皆当察其能否、记其姓名。一可访问以补政治。二可充贡以资任用
境内把持公私、起灭词讼者有几。明注姓氏
為政之要、必先除奸去恶、则良善得安。所辖境内、或有把持公私事务、说事过钱、教唆起灭词讼、骗诈良善者、著令备细开报。但恐到任之初、一时吏典人等、访寻不实、以善為恶、反害忠良。必须到任之后、详细究问的实、注其姓名、以候再犯。则恶者知惧、不敢為非矣。毋得纵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扰民
好閒不务生理、异先贤之教者有几
民有常產、则有常心。士农工商、各居一业、则自不為非。或有游手好閒、不务生理、及行邪术左道、以惑人视听、扶鸞祷圣、烧香结会、夜聚晓散、并不孝不弟、好饮赌博、不遵先贤之教者、须採访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惩戒。其人畏惧更改则止。若仍前不悛、则治之以法。毋得纵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偏行取勘、以致扰民
本衙门及所属该设祗禁弓兵人等若干。各报数目
本衙门见设祗从禁子弓兵人等。令报数目若干。分豁额设定数到役日月。毋令容留滥设作弊
境内士人。在朝為官、作非犯法、黜罢在閒几人。至死罪者几人
所属境内、有為官作非犯法、断发他所工役、迁徙安置、家不存者、及罢閒在家住坐者、须逐一开报。其已犯死罪家小见存者、一体开报
境内民人犯法被诛者几户
境内民人有作犯非為、已经诛戮者、逐一取勘数目。及所犯是何罪名
境内警跡人若干。各开
所属境内、充警跡人若干。逐一开报
到任须知二
新官到任、各房供报须知式样
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领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里、将各房承管应有事务、逐一分豁、依式攒造文册、从实开报。如有隐漏不实、及故不依式、繁文紊乱、并十日以里迁延不报者、该吏各以违制律论罪。有所规避、从重论
吏房司吏张甲。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干后
各房合设吏典
计几十几名
司吏几十几名
典吏几十几名
吏房
司吏几名
一名张甲。年几十几岁。开封府祥符县民籍。永乐某年某月某日参充。歷俸几十几月
一名李乙。年几十几岁。开封府陈留县民籍。永乐某年某月某日参充。歷俸几十几月
典吏几名
一名陈丙。年几十几岁。开封府祀县民籍。永乐某年某月某日参充。歷俸几十几月
一名王丁。年几十几岁。开封府(木巳)县民籍。永乐某年某月某日参充。歷俸几十几月
户礼兵刑工五房吏典。照吏房开写
所属印信衙门 【县官止开本县所属】
计几十几处
各州县几十几处
州几处
陈州官四员
知州陈戊。由秀才。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同知赵已。由人材。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判官钱庚。由聪明正直。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吏目孙辛。由吏员。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餘州照开
县几处
祥符县官四员
知县李壬。由孝弟力田。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知县吴甲。由人材。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主簿郑乙。由干济。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典史王丙。由吏员。永乐某年月日到任
餘县照开
学几处
府学一处
教授一员
冯丁。明易经。永乐某年某月日到任
训导四员
陈戊。明书经。永乐某年某月日到任
各名照开
州县学几处
学正几员
教諭几员
训导几十几员
税课司局几处
官几十几员
税课司几处
本府税课司一处
城南税课司一处
税课局几处
陈州税课局几处
本州税课局一处
某税课局一处
餘州照开
木?巳县税课局
本县税课局一处
某税课局一处
餘县照开
仓几处
官几员
本府仓几处
永丰仓
军储仓
各州县仓照开
巡检司几处
官几员
郑州巡检司几处
河阴巡检司一处
各州照开
封丘县巡检司几处
中欒巡检司一处
各县照开
水马驛几处
水驛几处
马驛几处
官几员
本府驛几处
大梁水驛一处
大梁马驛一处
陈州驛几处
本州驛一处
(木巳)县驛几处
餘州县照开
河泊所几处
官几员
陈州几处
本州河泊所一处
项城河泊所一处
祥符县几处
本县河泊所一处
餘州县照开
金银场铁冶所几处
官几员
某处金场
某处银场
某处铁冶所
递运所几处
官几员
本府几处
祥符递运所一处
陈桥递运所一处
餘照开
陈州递运所几处
本州递运所一处
餘州照开
中牟县递运所几处
本县递运所一处
餘县照开
闸坝几处
官几员
本府几处
青陵闸一处
广惠闸一处
各州几处
某处闸一处
某处坝一处
各县几处
某处闸一处
某处坝一处
僧官衙门几处
官几员
僧纲司一处
僧正司几处
僧会司几处
道官衙门几处
官几员
道纪司一处
道正司几处
道会司几处
杂造局一处
织染局一处
永益库一处
司狱司一处
批验所几处
惠民药局一处
境内士君子為官者
任
朝官者几员
一员胡惠。见任某官
一员林辅。见任某官
任外郡者照开
致仕官几户
计官几员
一员李义。原任某官
一员吴善。原任某官
未完事件
一件為起取人材等事。永乐某年月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天字几百几十号勘合。起取人材蒋忠义几十几名。经今几月未完
祥符县几十名 【如县官则写都隅】
已起送蒋忠等几名
未起送沉信等几名
餘州县照开
一件為起取吏员事。洪武某年月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地字几百几十号勘合。起取吏员史仁等几十几名。经今几月未完
(木巳)县几十几名
已起送史仁等几名
未起送杨乐等几名
餘州县照开
餘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或有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甲所报合属印信衙门各房吏典等项数目。及当该未完事务。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并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司吏张甲 画字
典吏周丁 画字
户房司吏王庚。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於后
户口
户、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户
口、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男子、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成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不成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妇女、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大口、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小口、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口
一民户、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户
一军户、几千几百几十几户
一医户、几百几十几户
一儒户、几百几十几户
一灶户、几千几百几十几户
一僧户、几百几十几户
一道户、几百几十几户
一匠户、几千几百几十几户
田粮
官民田地、计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
田、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
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
夏税、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秋粮、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官田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亩几分
夏税、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秋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官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十几亩几分。该税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官地、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十几亩几分。该税粮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民田地、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十几亩几分
夏税、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秋粮、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民田、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十几亩几分。该税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民地、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顷几十几亩几分。该税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仓库
一军储仓
见储各色粮米、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粮米、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某年、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某年、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杂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某年、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某年、几千几百几十几石几斗几升
各仓照开
一永益库
见储金银钱钞等项
金、几百几十几两
银、几千几百几十几两
钱、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文
钞、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黄铜、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斤
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斤
锡、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斤
黄麻、几千几百几十几斤
绵、几千几百几十几斤几两
丝、几千几百几十几斤几两
税课司局
计几处
岁办课程、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本府税课司一处
岁办课程、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陈州税课局一处
岁办课程、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祥符县税课局一处
岁办课程、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各州县照开
鱼湖
计几处
岁办课程
宝钞、几千几百几十锭
铜钱、几万几千几百文
粮米、几千几百几十石
一乍浦河泊所一处坐落海盐县某处岁办课程
宝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铜钱、几万几千几百文
粮米、几千几百几十石
各湖照开
盐场
计几处
岁该工本粮米、几万几千几百石
岁办盐。几万几千几百引
一鸣鸐场坐落慈谿县鸣鸐乡
岁该工本粮米、几千几百石
岁办盐。几千几百引
各场照开
金银场
一金场一所。坐落某处
岁办金课、几百几十几两
一银场一所。坐落某处
岁办银课、几千几百几十几两
各色课程 【依本处原办课额开报】
一酒醋课程、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商税、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契本钱、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门摊钱、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房地租赁钱、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水磨课程、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锭
一椒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油柞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纸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水碾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薑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水银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缸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矾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漆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硃砂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皮硝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棕毛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铸泻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窑课、岁办几百几十几石
一蜂蜜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黑锡黄丹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竹山租、岁办米几百几十几石
一蒲苇网门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茶子油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莲子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一石膏课、岁办几百几十几锭
农桑蓝靛
一桑株、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株
一蓝靛、岁办几千几百几十几斤
一丝、岁办几百几十几斤
一绵、岁办几百几十几斤
会计粮储
一各仓、总计见储各色粮米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
粮米、几十几万几千几百几石
杂粮、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
岁用、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
官吏俸给等项、几千几百几石
军士月粮、几万几千几百几石
折收布疋、几千几百几十几石
漕运邻境、几万几千几百几石
见在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足支几年几月
係官房屋几所
正屋几十间
厢屋几十间
乡都几处 【府不必开】
里长几百名
坊长几十名
未完事件
一件改造黄册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天字几百几十几号勘合。经今几月未完
某州县几本计几计
各州照开
一件税粮事。係某年夏税秋粮过违期限几月未完
计欠纳税粮几百几十几名
祥符县 【如县官则写都隅】
已纳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石
未纳几百几十几石
各县照开
各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或有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者。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庚所报本房承管户口田粮课程等项。及当该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并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户房司吏王庚 画字
典吏陈辛 画字
礼房司吏余乙等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于后
祭祀坛场
社稷坛几所
本府社稷坛一所。坐落某处
祭器什物
牲匣四 案卓十四
竹籩四 木豆四
簠二 簋二
酒尊三 爵六
鉶一 香罏二
盥洗
尊一 杓一
盆一 帨巾一
锅五口 桶四隻
各州县社稷坛几所
一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几所
本府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一所。坐落某处
祭器什物照社稷坛开
各州县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几所
一郡厉邑厉坛几所
本府郡厉坛一所。坐落某处
祭器什物照前开
各州县邑厉坛几所
应祀神祠
一某州某神、坐落何处
一某县某神、坐落何处
存恤孤老
一本府养济院孤老几名
每名月支粮米几斗
每名岁给布几疋
各州县照开
制书榜文
奉到
制书榜文几十几道
一见在几十道
一道為禁治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
各道照开
一损坏几道
一道為某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
各道照开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
已旌表者几十几名
一名林真
一名胡大
书生员数
本府儒学生员四十名
通经成材者几十名
年幼未成材者几名
各州县照开
境内儒者
一名王戎
一名陈中
耆宿几名
年高有德、可以访问民情者几名
一名陈期、年六十几岁。某都隅民籍。有无公私过犯
餘件照开
未完事件
一件历日纸札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黄字几十几号勘合。经今几月未完
计几万几千几百张
已起解几千几百张
未起解几千几百张
一某州县该几千张 【如县则开都隅】
已起解几千张
未起解几千张
一件岁贡生员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宇字几十几号勘合。经今几月未完
计几十几名
已起送几名
未起送几名
餘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或有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者、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乙等所报本房承管祭祀恤孤榜文学校等项。及当该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并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礼房司吏余乙 画字
典吏吴丙 画字
兵房司吏陈午。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於后
一本衙门弓兵祗禁几十名
弓兵几十名
祗候几十名
禁子几十名
一水马驛几处
水驛几处
大梁驛一处、坐落某处
船几十隻
水夫一百几十名
各驛照开
马驛几处
雍丘驛一处、坐落某处
马几十匹
骡几十匹
驴几十匹
马夫几十几名
各驛照开
一递运所几十几处
中牟递运所一处、坐落某处
车几十辆
牛几十头
船几十隻
递运夫一百几十名
各所照开
一巡检司几十处
河阴巡检司一处、坐落某处
弓兵几十名
各巡检司照开
一係官头匹
马几匹
骡几匹
驴几匹
牛几头
羊几隻
一急递铺几十处
铺兵几百名
一烽堠几处
未完事件
一件為军务事。某年某月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玄字几号勘合。勾取军人李大等几百几名。经今几箇月未完
已勾解李大等几十名
未勾解张三等几十名
一件為僉补马夫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经今几箇月未完
计几十名
已僉补几十名
未僉补几十名
一件為选取力士事。某年月日某衙门坐下。关填
内府黄字几号勘合。起取力士几名。经今几箇月未完
已起送李四等几名
未起送于五等几名
餘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或有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者。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午等所报本房承管水马驛递运所係官头匹等项事务、及当该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兵房司吏陈午 画字
典吏张已 画字
刑房司吏叶七。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于后
见禁罪囚
计几十起、犯人几百几十几名
议拟已完一十起、计囚人几百几十几名
见问三十一起、计囚人几百几十几名
议拟已完
一起张大等、告人命事。某年某月某日入某禁。经今几月
一干几十人
原告张大等几名
被告李乙等几名
干连王二等几名
有招几十名
死罪几名
流罪几名
徒罪几名
杖罪几名
笞罪几名
无招合疏放王二等几名
一起李小一、告诈偽事
照前开
一起沉五、告争婚事
照前开
见问
一起王小二、告欺隐田粮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经今几月
一干几十几人
原告王小二等几名
被告陈四等几名
干连陆二等几名
一起戴辛、告房屋事
照前开
一起沉旺、告被盗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经今几月
一干几十人
原告沉旺一名
被告牛二等一十几名
已获牛二等十名
未获张小等几名
干连杨大等几名
境内警跡人
计一十几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未完事件
一件赃罚事。某年某月某日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宙字二十几号勘合。追徵犯人高小二等赃钞。经今几月未完
计几十锭
已纳几锭
未纳几锭
一件钱三、告诈偽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洪字十几号勘合。缉捕犯人蔡由等几名。经今几月未完
计几名
已勾解蔡由等几名
未勾解吕五等几名
餘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七等所报本房承管见禁罪囚。并警跡人数目。及当该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并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刑房司吏叶七 画字
典吏周三 画字
刑房司吏叶七、今将境内起灭词讼之人。并犯法被刑官吏民人、开报于后
境内起灭词讼之人
一名张乙、係某县人。永乐某年某月诬告某人某事。某衙门断决一百
一名孔丙、係某县人。永乐某年某月某日教唆人告某事。某衙门断决几十
境内為官犯法被刑
罢閒在家
计几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断发他所工役迁徙安置
计几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犯死罪家小见存
计几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境内民人犯法被诛者几名
计几十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右件开报本房事务外。将境内起灭词讼之人。并犯法被刑等项官吏民人。照依后限开报。止许於原承文卷内牵查见数。并不许妄行所属、及各都隅取勘。以致惊扰人民。违者治以重罪
初限十日不完、杖六十
次限十日不完、杖八十
终限十日不完、罪止杖一百
永乐 年 月 日刑房司吏叶七 画字
典吏周三 画字
工房司吏赵壬。今将本房当该事务、逐一开报於后
公厅间数
计几百几十几间
公厅几间
左右两厢几间
官员房屋几十几间
吏舍几十几间
公用什物
计几十几件
交椅几十几把
卓几十张
裀褥几件
器皿几十件
岁造(土商)疋
紵丝几千几百疋
綾几千几百几疋
罗几千几百几疋
纱几千几百几疋
绢几千几百几疋
紬几千几百几疋
轮班人匠几千几百几名
金银匠几十名
铁匠几十名
铜匠几十名
锡匠几十名
戧金匠几十名
木匠几十名
竹匠几十名
石匠几十名
瓦匠几十名
锯匠几十名
刊字匠几十名
漆匠几十名
络丝匠几十名
绣匠几十名
织匠几十名
絛结匠几十名
弓箭匠几十名
(舟念)匠几十名
撘材匠几十名
五墨匠几十名
钉铰匠几十名
打捕户几百几十名
岁办
翎毛几万几千几百几十几根
皮货几千几百几十张
铁冶几处
岁办生铁几万几千几百斤
未完事件
一件為起取人匠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玄字几号勘合。起取人匠李四等几十名。经今几月未完
已起解李四等几十名
未起解姚乙等几十名
一件為岁造?疋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门坐下。该关填
内府黄字几号勘合。岁造?绢几百疋。经今几月未完
已起解几百疋
未起解几百疋
餘件照开
右中间各项该载不尽者。照依本处原有定额、从实开报。如无原额者。不必开写。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扰民
右壬等所报本房承管岁造?疋人匠等项、及当该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开报。中间并不敢繁文、及隐漏不实。如蒙查勘争差。甘当重罪无词
永乐 年 月 日工房司吏赵壬 画字
典吏张三 画字
稽勋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十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邦国官人之勋级。及名籍丧制归寧之事。皆覈实、然后定拟
勋级
旧制、文武勋、俱隶稽勋司。后文勋、及公侯伯授勋者。改隶验封司。武勋、改隶兵部武选司。今文勋仍隶此。凡文勋十、武勋十有二、文官一品至五品。武品一品至六品。歷再考应合授勋者。照依散官始得定拟奏闻给授 【係京堂、单题。其餘上下半年类题】
文勋 【按洪武礼制。文官正一品、加授上柱国。武官亦如之】
正一品 【左柱国右柱国】 从一品 【柱国】
正二品 【正治上卿】 从二品 【正治卿】
正三品 【资治尹】 从三品 【资治少尹】
正四品 【赞治尹】 从四品 【赞治少尹】
正五品 【修正庶尹】 从五品 【协正庶尹】
武勋 【见兵部武选司】
资格
官吏资格、具载诸司职掌。其官职后有增减者见文选司。吏员见验封司。其品级旧定者、备书
此
官
正一品
太师 太傅 太保
宗人府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宗人
从一品
少师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师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正二品
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六部尚书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袭封衍圣公 真人
从二品
布政司左右布政使
正三品
太子宾客
六部左右侍郎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
通政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
顺天应天二府府尹
按察司按察使
从三品
光禄寺卿
太僕寺卿 行太僕寺卿
布政司左右参政
苑马寺卿
都转运盐使司运使
宣慰使司宣慰使
正四品
都察院左右僉都御史
通政使司左右通政
大理寺左右少卿
詹事府少詹事
太常寺少卿
太僕寺少卿 行太僕寺少卿
鸿臚寺卿
顺天应天二府府丞
按察司副使
苑马寺少卿
各府知府
宣慰使司同知
从四品
国子监祭酒
布政司左右参议
都转运盐使司同知
宣慰使司副使
宣抚司宣抚
正五品
中极殿大学士 【旧為 华盖殿大学士】
建极殿大学士 【旧為 谨身殿大学士】
文华殿大学士
武英殿大学士
文渊阁大学士
东阁大学士
翰林院学士
左右春坊大学士 左右庶子
通政使司左右参议
大理寺左右寺丞
光禄寺少卿
尚宝司卿
六部各清吏司郎中
顺天应天二府治中
宗人府经歷司经歷
钦天监监正
太医院院使
上林苑监左右监正
按察司僉事
各府同知
王府长史司左右长史
宣慰使司僉事
宣抚司同知
从五品
翰林院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左右春坊左右諭德
司经局洗马
尚宝司少卿
鸿臚寺左右少卿
六部各清吏司员外郎
五军都督府经歷司经歷
都转运盐使司副使
盐课提举司提举
市舶提举司提举
河渠提举司提举
各州知州
招讨使司招讨
宣抚司副使
安抚司安抚
正六品
翰林院侍读 侍讲
詹事府府丞
左右春坊左右中允
国子监司业
尚宝司司丞
太常寺寺丞
太僕寺寺丞 行太僕寺寺丞
六部各清吏司主事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寺正
钦天监监副 春夏中秋冬官正
太医院院判
都察院经歷司经歷
顺天应天二府通判
京县知县
兵马指挥司指挥
上林苑监左右监副
神乐观提点 太和山提点
僧录司左右善世
道录司左右正一
中都留守司经歷司经歷 断事司断事
都司经歷司经歷 断事司断事
各府通判
王府审理所审理正
长官司长官
招讨司副招讨
宣抚司僉事
安抚司同知
从六品
翰林院修撰
左右春坊左右赞善 左右司直郎
光禄寺寺丞
鸿臚寺左右寺丞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寺副
光禄寺各署署正
顺天应天二府推官
僧录司左右阐教
道录司左右演法
布政司经歷司经歷 理问所理问
都转运盐使司判官
盐课提举司同提举
市舶提举司副提举
河渠提举司副提举
各州同知
安抚司副使
长官司副长官
正七品
翰林院编修
六科都给事中 【旧正八品】
十三道监察御史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评事
五军都督府经歷司都事
都察院经歷司都事
通政使司经歷司经歷
行人司司正 【旧正九品】
太常寺博士 典簿
上林苑监左右监丞 蕃育嘉蔬二署典署
营缮所所正
京县县丞
兵马指挥司副指挥
中都留守司经歷司都事 断事司副断事
都司经歷司都事 断事司副断事
按察司经歷司经歷
主府审理所审理副
煎盐提举司提举
各府推官
各县知县
苑马寺各监监正
安抚司僉事
蛮夷长官司长官
从七品
翰林院检讨
中书舍人
六科左右给事中 【旧从八品】 给事中 【旧正九品】
行人司司副 【旧从九品】
詹事府主簿厅主簿
光禄寺典簿厅典簿 各署署丞
太僕寺主簿厅主簿
太常寺各祠祭署奉祀
顺天应天二府经歷司经歷
钦天监五官灵臺郎
布政司经歷司都事 理问所副理问
都转运盐使司经歷司经歷
盐课提举司副提举
各州判官
锦衣卫经歷司经歷
各卫经歷司经歷
苑马寺主簿厅主簿
王府护卫经歷
宣慰司经歷司经歷
招讨司经歷
蛮夷长官司副长官
正八品
翰林院五经博士
国子监监丞
行人司行人 【旧未入流】
户刑二部照磨所照磨
都察院照磨所照磨
通政使司经歷司知事
太常寺协律郎
钦天监主簿厅主簿 五官保章正
太医院御医
上林苑监各署署丞
典牧所提领
营缮所所副
京县主簿
宝钞提举司提举
大通关提举司提举
龙江提举司提举
清江提举司提举
僧录司左右讲经
道录司左右至灵
元符崇真二官灵官
煎盐提举司同提举
按察司经歷司知事
王府典宝所典宝正 典膳所典膳正
良医所良医正 奉祠所奉祠正
纪善所纪善正 工正所工正
各府经歷司经歷
各卫经歷司知事
各县县丞
苑马寺各监监副
宣慰使司经歷司都事
天全六番招讨司都事
从八品
翰林院典籍
左右春坊左右清纪郎
国子监典簿厅典簿 博士厅博士助教
顺天应天二府经歷司知事
光禄寺典簿厅录事 各署监事
鸿臚寺主簿厅主簿
太常寺各祠祭署祀丞
钦天监五官挈壶正
神乐观知观
僧录司左右觉义
道录司左右玄义
元符崇真二宫副灵官
布政司照磨所照磨
都转运盐使司经歷司知事
王府典宝所典宝副 奉祠所奉祠副
典膳所典膳副 良医所良医副
宣抚司经歷司经歷
正九品
翰林院侍书
司经局校书
国子监学正
户刑二部照磨所检校
都察院照磨所检校
太常寺赞礼郎
鸿臚寺二署署丞
钦天监五官司历 五官监候
上林苑监典簿厅典簿 各署录事
会同馆大使
承运库大使
宝钞、广运、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库各大使
皮作、鞍轡、宝源、顏料局各大使
文思院大使
织染局大使
营缮所所丞
典牧所大使
顺天应天二府织染局大使
龙江宝钞提举司副提举
大通关提举司副提举
煎盐提举司副提举
布政司照磨所检校
按察司照磨所照磨
各府经歷司知事
各县主簿
苑马寺各牧监监正
茶盐马司大使
王府长史司典簿厅典簿 典仪所典仪正
奉祠所典乐
宣抚司经歷司知事
宣慰司知事
教坊司奉鑾
从九品
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司务 【旧未入流】
詹事府主簿厅录事
左右春坊左右司諫
司经局正字 通事舍人
翰林院待詔
国子监学录 典籍厅典籍
钦天监五官司晨 漏刻博士
鸿臚寺鸣赞 序班
太常寺司乐
太医院吏目
顺天应天二府照磨所照磨
京卫武学教授
宝钞、广运、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库各副使
承运库副使
节慎库大使
都税司大使
宣课司大使
太平门税课司大使
崇文安定二门税课司大使
会同馆副使
典牧所副使
司牧局大使
司牲司大使
牺牲所吏目
皮作、鞍轡、宝源局各副使
军器局大使
柴炭司大使
文思院副使
织染局副使
顏料局副使
顺天应天二府织染局副使
御马仓大使
京府草场大使
京府库大使
广盈仓大使
军储仓大使
按察司照磨所检校
各府照磨所照磨
各州吏目
各府儒学教授
宣慰使司儒学教授
各府阴阳学正术
各府医学正科
都司库大使
各牧监监副
布政司库宝泉、杂造、织染、军器局各大使
都督府草场大使
布政司仓大使
宣慰司毕节仓大使
各府仓大使
各府税课司大使
各府织染杂造局大使
各司狱司司狱
巡检司巡检
千户所吏目
盐课提举司吏目
茶盐马司副使
茶马司仓库局大使
河渠提举司吏目
苑马寺各苑圉长
王府典仪副 伴读 教授
僧纲司都纲
道纪司都纪
安抚司吏目
招讨司吏目
宣抚司吏目
教坊司左右韶舞 左右司乐
未入流
翰林院孔目
国子监掌饌厅掌饌
兵马指挥司吏目
铸印局大使 副使
印钞局大使 副使
抄纸局大使 副使
税课局大使 副使
巾帽鍼工二局大使 副使
军器局副使
抽分竹木局大使 副使
司竹局大使
生药库大使 副使
惠民药局大使 副使
银场局大使 副使
铁冶所大使
司牧局副使
司牲司副使
各牧监录事 群长
太仓银库大使
广积库典史
广盈库副使
都税司副使
宣课司副使
太平门税课司副使
崇文德胜二门税课司副使
宣德仓大使 副使
御马仓副使
长安门仓副使
东安门仓副使
西安门仓副使
北安门仓副使
京卫照磨所检校
京卫武学训导
各府照磨所检校
各府税课司副使
各府税课分司大使 副使
清江提举司典史
龙江提举司典史
关大使 副使
各府儒学训导
各州儒学学正
各县典史
各县儒学教諭 训导
孔顏孟三氏学学录
都司断事司吏目
布政司理问所提控案牘
布政司库副使
各都司仓库副使
盐运司卫所州库大使
军储仓副使
各府仓副使
州县税课局大使
县库大使
各州县卫仓大使 副使
张家湾盐仓检校
煎盐提举司典史
茶盐课司大使 副使
茶盐批验所大使 副使
盐仓大使 副使
茶仓大使 副使
阜民司大使 副使
广西庆远裕民司大使 副使
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税课司大使
辽阳税课司大使
扬州府邵伯□州税课司大使 副使
青州府乐安税课司大使
布政司宝泉、军器、织染、杂造各局副使 【宝泉局副使革】
各府织染杂造局副使
宣慰宣抚税课局大使
州织染局大使
水马驛驛丞
递运所大使
闸坝官
河泊所官
王府引礼舍人
长史司仓库大使 副使
各州阴阳学典术 医学典科
各县阴阳学训术 医学训科
僧纲司副都纲
道纪司副都纪
僧正司僧正
道正司道正
僧会司僧会
道会司道会
长官司吏目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大明会典卷之十一
贴黄
每岁终、稽勋司官吏、以除过官员、用黄纸二、开注脚色、类奏用宝、送印綬监、分贴内外黄。春秋二季、司官赴
内府清黄。续附转贴。其解官者开揭。今定例
凡除授过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开写年籍乡贯住址脚色贴黄通类具奏。赴
内府用宝附贴。如有陞调改降官员、续附转贴
凡事故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将选部考功来付、并各衙门开到官员事故、明白下落缘由。通类具奏开揭。如无的确下落。行移该问、及原任衙门、照勘明白、以凭施行
○又定、事故官员、照依揭下贴黄。於事故册内类姓开写年籍脚色乡贯住址、歷任俸月过名、及事故下落缘由。以凭存照
凡续附贴黄。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官员出身、监生、有岁贡、纳粟、官生、举人选除、有大选、拣选、远方选、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今后开报脚色。务要照前一一详具、不许含糊违者驳回另报
丁忧
国初令、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復有程限。夺丧短丧匿丧有禁。视昔加严云
凡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
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应天府 【今在京者札付顺天府】 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忧外。期年丧服、不许守制。及移文原籍、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罪文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仍以闻丧月日為始、不计闰二十七月。服满起復。若有过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奏、给与勘合。司属以下官。旧例类引奏请。弘治元年奏准不引、只类奏关给。南京堂上官丁忧、亲自赴京奏给勘合。司属以下官、本部以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復、齎赴本部类缴。其京官公差养病在外丁忧、不给勘合、及相继丁忧、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风失水、无告官明文者、俱问罪
○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於南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赴京復
命事毕、关领勘合。在家养病省亲丁忧者、不必关领。南京公差官员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於南京关领勘合
○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出差丁忧、免其来京、准令差人齎执公文赴部告领勘合。其馆局司所仓库等官、止令给引照回。服满原籍官司查勘无碍、给文送部听用
○三十二年题准、南京给由官员、往回在途闻丧者、俱照公差丁忧官例
凡京官外补未出京、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者、候公文通状投部、用手本、送顺天府给引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虽由乐舞生出身者。闻父母丧、亦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后许奔丧三箇月
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许依坟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医院除堂官外。合属官生丁忧等项、先送礼部查明。转咨本部
凡匠官丁忧者。奔丧二十七日、赴部送监办事
凡
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永乐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
王府仪宾、遇父母之丧、径自啟
王、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与假限。事毕依期回还。仍须
各王具奏
凡仓场官。洪武二十六年、令仓官放粮守支未绝。闻父母丧者。交盘付见任官吏。方许守制
○嘉靖七年奏准、仓官闻丧、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参问。仓官问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给引日為始补守服制
○八年题准、各处丁忧仓场官、起復到部。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与守支尽绝者、一体定拟陞用。付选三年之上者、对品改选。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职选用
凡办事官未满、在部丁忧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起送补办。各令收执原引。候文选司行取勘合到日、本处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补办满日付选凡阴阳医学官丁忧起復。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职
凡世袭土官。俱在职守制
凡官吏监生接丧。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满接服、不行申报、及扶同官吏究问。若称已行申报、中途沉滞者、官员监生不许附选。吏典不许实拨。候行查至日定夺
凡官吏监生、承祖父母忧。不开何年父故、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或丁养父母忧、不开自幼过房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赃罪、及係官钱粮依例勾问
凡官吏匿丧者。正统七年、令俱发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復
○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為民。係顺天府者、发口外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 【今改延庆】 永寧等处為民 【近例止革去职役】 成化十五年、令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见行事例发落。经该官吏、以枉法从重论
凡外官丁忧去任、不告给上司执照。仓库等官虽告有执照、而经收钱粮数目不明。
王府官丁忧、不告给长史司执照。在部办事官吏丁忧回家十年以上、两考役满吏丁忧七年之上、起復到部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起復文移。不开父母病故、并闻丧服满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称病、不开得患与痊可日期、及无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问罪。或咨申不黏连原籍官吏人等执结。或新除未任、及给由官中途闻丧、无所在官司执照。或未任官闻丧、不将原凭告缴。或给假、在籍遇丧、无原籍预申。或限内外為事无招、虽有招、开还职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忧内、曾经考察被劾降调、公文隐匿者、送问降级
凡被论為事、及考察去官、诈称丁忧起復以图侥倖者。事发、本衙门枷号一箇月。巳除授者、发口外。未除授者、不论致仕閒住、俱发原籍為民凡官吏丁忧服满。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隶四箇月。河南山东六箇月。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八箇月。福建两广贵州四川十箇月。云南一年。违两箇月之上者参问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起復官、违限一年之上者送问。二年之上、虽有事故、亦不准理。仍行原籍查回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违限三年之上、虽有患病公文、亦不准理、送法司问。完日付选
侍亲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如果父母老疾、去官路远、户内别无以次人丁者、方许亲身赴京
面奏、揭籍定夺。及吏员人等、父母年老别无人丁者、务要经由本部移文体勘是实、明白奏准、方令离役。俱候亲终服满、起復赴部听用
○嘉靖十三年奏准、亲老、而兄弟俱仕在外、无人侍养者。许放回终养
○十五年奏准、亲老、虽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准令终养
○十七年奏准、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亦准令终养
更名復姓
洪武三年、令官吏人等名字。有天国君臣圣神尧舜禹汤文武周汉晋唐等国号相犯者。悉更之
○又令官吏人等奏告改名復姓。若自幼过房乞养。或入赘与人、因从外姓、报入户籍、外姓係军匠灶户而本姓係民者。不许改復
○又
詔、蒙古色目人入仕后、或多更姓名、岁久子孙相传、昧其本原。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
○十九年
詔、军民并吏胥人等、敢有更名易讳、及两三名字、被人告发、家财给赏告人。本身处死。家口迁发化外
○二十六年定、凡官吏人等、或年幼过房乞养、欲復本姓者。经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勘实、及官幼名改讳、具奏改正贴黄。仍移咨户部改附籍册。吏员人等、幼名改讳者、移文本部准改
○隆庆三年奏准京堂官奏復本姓者、免行查勘、准復
杂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给。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初间、明白立案。及带支衙门、将实支官吏姓名、同该支米数、造册赴部。札付该部官员放支。仍将实收米数、回呈立案
凡本部合用印色。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支销尽绝、移咨工部、转行该库放支
○又令每年约用紫粉斤数、具呈本部。赴户科关领外承字号勘合、前去户部比号相同。附写底簿明白。就齎勘合、赴
内府外承运库、照数关领回部应用。仍将支过数目、回呈本部立案备照。后奏准、於顺天府官钱内、具奏支给买用
凡本部合用纸札。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咨刑部。於赃罚钞内、关支价钞买用。明白立案开销、以凭稽考
○又令每季各司会计合用数目、明白开付本司。案呈本部、填写实支数目。具手本赴户科关领乙字号勘合、赴户部比号相同。附写底簿。齎勘合赴
内府乙字库、照数关领回部应用。支销尽绝、明白花销。立案备照。后奏准、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各见收囚人纸札内、具奏照数关用 【各部同】
考功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
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遗意。京官故皆试职。一年考覈实授。一考对品调用。外官给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职。后多不行。以
国初典制、略附见焉
考覈一
官员
京官
凡京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试职一年。后考覈堪用者与实授。不堪用者降黜、量才录用。其在任未经考覈试职官、遇有调除、仍於本衙门及别衙门本等职事内用、通理月日。降除及对品改除者、止理见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覈。或有為事释免、再任除授者、试职、照例考覈
○近例、惟试御史、一年考覈实授试中书舍人、三年考覈实授。主事署郎中员外郎、六年考覈实授。员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覈实授 【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覈。不拘员数、引至
御前、奏请復职
○洪武间定、四品以上官员、九年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永乐元年奏准、太僕寺、光禄寺、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鸿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不考
○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请黜陟
○隆庆元年议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随到随引、不拘员数、不候类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类引、另本具奏
○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遵照旧规行
○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考察论劾改调者、以后任之日為始、另歷给由、不许通理。若自行陈请、得
旨改调者、仍许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
赐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陞官秩、取自
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
赐宴、或
赐敕奖励、及
誥命廕子等项。俱出
特恩。或奉
旨查例议拟奏请
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復职。仍行本官知会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寧、甘肃各边巡抚、係僉都御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再考、陞侍郎、加从二品俸。係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再考、陞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
誥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於前官上递陞一等、即给与应得
誥命。俱要实歷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地方失事、或虽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题请。其有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
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项
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四十三年议准、僉都三年廕子。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賚者、临时酌拟、上请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请陞职。以上
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
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隆庆五年题准、在内部寺為督抚、在外督抚回部院、某处督抚、陞调某处督抚、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实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许一概朦朧扣筭。若已陞调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实歷。离任之后、截日住支、待其给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该陞级者、止许开具应陞缘由、以俟
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拟职任
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僕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寧二县官。俱从本衙门正官考覈
○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僕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歷任三年、听於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覈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其在京军职文官、俱从监察御史考覈。各以九年通考
○弘治元年、令各衙门属官考满。堂上官出与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如原来考语得当、续出考语不嫌雷同。不当、听覆考官从公考覈。平常者、引奏復职。有赃者、罢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后能惩艾。勉於為善者、亦宜书称。前考称职、后或放肆改节者、亦书平常、以凭黜陟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员。堂上官务要严加考覈、从公填注贤否的实考语、封送
本部、以凭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隆庆二年议准、三六九年考满官到部。仍照旧例、分别三等、不得概考称职。其平常、与不称职各官、或量行别处、或请
旨罢斥
凡左右春坊、司经局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从本衙门、将本官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吏部考覈 【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语】
○又定、
东宫官、係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凡科道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监察御史、从都御史考覈。给事中、从都给事中考覈。都给事中、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覈 【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领官与御史同】
○又定、监察御史、係耳目风纪之司、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正统二年奏准、给事中考满、本科如无都给事中、许掌科给事中考覈
凡尚宝司、中书舍人考满。俱从本衙门、牒呈通政司、关顺天府、呈部考覈。不咨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宝司、中书舍人、係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係进士举人出身者、陞员外郎。监生出身、陞主事。乞
恩报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
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陞寺副、带俸办事
○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係
内阁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满。陞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係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陞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万历元年题准、
两殿中书官、陞至正五品而止。再有年劳、止许加陞服俸
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正德中、议准加俸凡钦天监、太医院属官、鸿臚寺通事官考满。俱从礼部考覈、咨送吏部
○洪武四年奏准、钦天监、职司天文、不准考满。后俱照例考满
○二十六年定、太医院钦天监官、不係常选。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无相应员缺者、陞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衙门办事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陞之缺者、照例陞职。无应陞之缺、而原缺见在者、陞俸二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係额外冗员、并无见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撘选、不许牵合比例、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陞补
○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属官、三六九年考满。先送礼部填注考语、转咨吏部。违越者、礼部参究。钦天监、鸿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后又题准、吏目九年考满、应陞御医者、行礼部查回、应否陞补、方与题请。其原係署职者、九年考满、止题实授凡行人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以一年為满、从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称职、不称职、呈送礼部转送本部覆考。称职者、于从九品内陞用不称职者、于未入流品官内叙用。有过、罚差一年。其正官。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覈
○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满、从本司正官考覈、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司副、与正
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都察院 【其行人一年考覈罚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应天府五品以下官、从都御史考覈
○近例、俱从本府正官考覈、呈部、咨都察院堂上官考覈。咨回覈考
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并河道、砖厂、及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该衙门、将行过事蹟、并考语、咨部。应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题就彼復职管事。其巡按、审录、并各钞关洪闸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补考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满期已过、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满及期、遇有陞迁事故者。俱许具由呈部。在京者、听都察院考覈。在南京者、听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具题、应得
恩典、一体请给。其餘各差御史、仍照旧例、事完回京补考
○隆庆五年题准、云贵两广福建四川审录郎中等官、许就差考满、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审录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补考
○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正限内准作实俸。若违限日久、应送问者、照例送问。其未及送问者、正限之外、俱作虚旷。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实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满者、俱听吏部参究、罢职不叙
○万历五年、令各边管粮郎中、三年满日、回部考察无过、方许復职
○八年题准、徐、淮、临、德、天津、各管仓官、差内如遇三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将行过事蹟、具呈该部、咨送吏部类考。行令就彼復职
凡兵马司官考满。弘治三年题准、先赴兵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凡京卫首领官考满。係上直卫所、径送。属五府由该府起送。赴部考覈
凡京县管马官考满。咨兵部、转行太僕寺、查马数、回日发落
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狱、杂职等官考满、例不考覈。查俸明白、引奏復职。至九年考满、陞一级
凡
内府各衙门工匠出身官员、九年考满。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职俱不陞
○弘治十六年、令匠艺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满。年老者、工部径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许给由一次。吏部验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应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照旧復职
凡两京神乐观、道录司、僧录司官、例不考覈。九年考满、具奏復职、照旧供事
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门查有相应员缺、照该陞品级陞补。如无、亦陞别衙门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在任给由。
命下之日為始、连闰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箇月、俱准一考。多歷、少歷、俱参问。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选改授、品级相等、而支原官俸给者。考满俱准通理
○嘉靖四十年议准、翰林院讲读学士、春坊諭德、品级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满
凡考满京官候审引间、如陞两京别官品级不同、及陞迁外任者、俱不与引奏。止类付三司知会。如原係署员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旧引奏。如先係署职、得陞实授者、不准
凡在京给由官员。不拘陞俸、住俸、罚俸、俱以见任职事、所歷月日、准作实歷
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旧例以后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给由。正德六年、令前后歷俸、俱准通理
凡京官原係考满陞俸者、即同见任、照俸扣满。其餘不准。病痊支俸者、只筭实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论三六九年考满、俱不考覈、行令致仕。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请、取自
上裁。惟钦天监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职凡南京堂官考满。永乐五年奏准、考满日停俸、赴京给由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遇考满之期、必须本衙门见有堂官在任、方许给文赴京。如无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会、候有官接管、然后起行
凡南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成化二十一年题准、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给由。吏部类引復职、给凭还任
○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三年九年考满、照例赴京听引。其六年考满、从南京吏部考覈、具由类奏復职、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满官员、以给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违四箇月之上参问、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南京官考满给文、将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参、冠带閒住
○万历七年题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满官员、行至中途或丁忧患病回籍、服满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復除之日、准补给由
○十二年题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巳准復职、计其回任半年之内、遇应考满者。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题覆
在外司府州县官 【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布政司按察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覈。按察司首领官、从监察御史考覈。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覈衙门。从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
上裁
○弘治间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径赴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首领等官、从河南道考覈、功司覆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僉事、考满。嘉靖四十五年题准、吏部转行兵部、查其操练、修筑、屯种、果有成效、隄备、调遣、果无疏失者、陞二级、照旧供职。平常者、照常迁叙
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满。天顺四年奏准、将任内该管屯田数目、移文该部查理、如果完结、考作称职。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僕苑马二寺卿丞考满、别无考覈衙门永乐三年、令行太僕寺、从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八年奏准、北京、辽东、陕西、甘肃等处、苑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僕寺官例考覈。主簿从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覈。吏部覆考。其属官监正、监副、录事、止於各寺考。圉长、从本监本寺官考覈。俱吏部覆考。仍行兵部、稽其所养马数陞降。其九年考满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许给由
○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马寺官、不必会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陞用
凡盐运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盐运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覈。盐课提举司正官至首领官任满、俱送本处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本处按察司覆考。盐运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别无考覈衙门、从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永乐八年奏准、盐运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覈
○近例、两淮、长芦、径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其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各处市舶盐课提举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
凡府州县官考满。府正官、从布按一司考覈。府州佐贰首领官、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卫所首领官、从府州正官考覈。县佐贰首领官、及属官、从县正官考覈。俱经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
○洪武元年令、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蹟、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覈明白、开坐实蹟申闻、以凭黜陟
○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先行呈部、移付选部作缺銓注、司勋开黄、仍令给由。其见任官、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蹟、保勘覆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事蹟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僉名、交付本官、亲齎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覈。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考覈如之。以上俱从按察司官覆考。仍将考覈覆考词语、呈部考覈。平常称职者、於对品内别用。不称职、正官佐贰官黜降、首领官充吏
○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满到部、考覈。称职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称职者、依例降用
○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徵。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
○正统三年奏准、有司亲民官员。给由牌内、须开写任前并任内逃民数目、及招抚復业多少、以凭黜陟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覈词语、虽不开。称职平常不称职字??羕、初考二考、就与定称否、引奏復职。三考、仍候行查定夺。全无考覈词语者行查。差错官吏、俱照例参问
○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其给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许送户部考覈
○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者、不准
凡直隶有司官考满。洪武间定、州县官考覈如例。其府官给由、送监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类奏
○弘治间定、南北直隶府州正佐官、及卫首领官、无上司所辖者、考满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司覆考。係清军者、兵部稽考清解军数。管马者、兵部行太僕寺稽考马数。管粮及带办商税者、户部稽考有无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
凡边海管粮官考满。正统十年奏准、沿海收粮官三年六年考满、俱留办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抚按定拟、每员应该收粮石数、守支尽绝、给由到部、考覈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歷事例、改选腹里、以均苦乐。若别无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满、量為更调
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调。虽係两广而无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癘、一体三年陞调
○二十六年定、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覈、不称职者黜降、缘係边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弘治三年奏准、云南贵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并军职衙门首领官、三年六年考满、许赴本布政司给由
○五年奏准、云南所属官、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给由、不缴牌册到部者、亦照例送问
凡在外大小官员考满。正统五年、令除教职阴阳医学外。俱照洪武年间定制、即便离职、依限给由赴京考覈。其牌册内、满后有开支俸管事者、不准
○弘治二年、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蹟给由者、免其参问、准作三年考满、亦不补造六年牌册。候九年考满、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册给由
○五年奏准、凡歷任三年六年、虽有专责占差、必须一次给由。违者送问。若有例前纳米、曾经缴报牌册到部者、不在此限
○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职、若九年已满、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问放回閒住
○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
○凡牌册内、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称臣、该吏背书不画字、勋司驳送功司纪录、年终类奏
○凡公文批牌内。不开除授到任考满年月日期、增减十岁以上、户口无新增、俸月多歷少歷、不开前任事蹟、隐匿过名、及纸牌不填字号、漏用印信、批咨申结内、洗改為事丁忧患病痊可年月紧关字样者、俱参问。少歷者、復除补輳。若增减不及十岁、差错籍贯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署职、背书该吏名缺不开报、及丁忧起復復除、共輳九年、不开前后备细俸月者、俱准改正
○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许抚按合词奏留、就彼復职。其餘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情轻瀆。即有事出一时、委难离任者、止令暂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六年考满官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外。其府州县正官给由、免其赴京、听抚按考覈具奏、牌册差人齎缴。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三六年考满、俱赴各该上司、从公考注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转详抚按、年终类题、册报部院覆考
凡外官歷俸。弘治三年奏准、给由官员歷俸一百八箇月、或一百十箇月、俱准九年考满、若多歷少歷者、俱参问。少歷一月以上者、问罪补任。未及一月者、若任内钱粮等项完结、亦照例问罪、免其补任。如有未完事件、须回任完结、方许给由
○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完、积穀不及数、被盗失囚者、待追完捕获抚按官具奏开復。内有灾疲难完、及擒获别贼、亦听抚按官照例题请。其餘他事詿误、容令歷过三年满日、申请给由。抚按考覈平常不称即行议处。称职准赎、先与奏復原俸、然后给文考满。其三年满后降俸者、抚按查果称职、酌量具奏。若迁官事发、著於陞任内扣降者、虽係粮穀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经离任、亦照詿误之例
○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及期、必扣除月日、另歷补足、抚按官方与起送。或保留。其罚俸月日、以题奉
钦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书未到為辞。失囚、失盗、粮穀不及分数者、未奉处分、不得遽行起文
凡给由限期。弘治间定、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隶、八箇月
○正德四年奏准、以给批日為始。係任满者、违限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给由者、四箇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覲例、过限一月之上、问罪申报。二月之上、送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同罪
○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满后不计闰、扣违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满。係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十二年题准、外官满后、务於半年之内给文、除各该水程外、定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满后不计闰、无故延至一年者、送问。在外者、提问。干碍参提者、参问。若违至年半者、虽有事故、一併查参处治。如有规避情由、及无故迟违年半者、俱从重参奏议处
凡调任改除官考满。永乐八年、令外官改除别任、品级相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县、虽品级相同、例不准理
○弘治二年题准、外官復除改除、前后两任、以十八箇月為半。如前任月日少、许於后任月日通理。多则再歷三年、不得以后任輳满
○又例、京官调外任、不论大小、虽品级相同、俱不准通理
○隆庆五年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两处贤否、以行考覈
凡外官考满陞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者、陞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陞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陞知县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级。事简歷俸日多者、陞一级
○又题准、该陞正七品併从八品官员、本等员缺、照旧选用。如无本等员缺、有听选年久、七品告愿从七品、并从八品告愿正九品者、查有相应职事、挨次选用、仍支该陞品俸
○九年奏准、凡天下司府佐贰官、及州县正佐、并卫所首领、五品以下官员、九年考满到部。考覈繁称无过、陞二级。有过、并简而称职无过、陞一级。若繁简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给由者、俱照例递降。定拟该陞该降品级、挨次选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愿递减选用者、比照从四品告愿正五品事例、除授职事、仍给与该陞服色俸给
凡朝覲进表官考满。宣德五年、令来朝官员回任、三六年满期已过者、许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册、送合干上司考覈、差人奏缴
○嘉靖十六年奏准、回任将及考满者、亦照宣德间例
○十七年奏准、考察存留官员、顺齎考满文册者、免其考覈、引奏復职
○二十二年定、朝覲官告乞齎缴者、查其考满月日、如在七月以内、方准。其月日尚远、及九年考满者、俱不准
○四十五年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者、照朝覲例、告明齎缴
凡外官考满患病丁忧。洪武二十六年定、考满官吏患病、二年以上、虽有文凭、不准。不及二年、患帖无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
○又定、中途闻丧不将牌册赴所在官司告缴、及起復之日、方告缴者送问。若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公文者、行查
○万历七年题准、有司三六年已满、照例齎缴文册、听抚按保留间、丁忧回籍者、候復除之日、准补给由
凡外官陞任考满。万历七年题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满、给文间、适遇陞任。本部查其陞迁月日、果在任满之后、不论已未保留、但公文开称考覈称职者、一体准理。如陞迁
命下、而歷俸未满、即少一日、不许批准
凡考满官吏在途病故。宣德五年奏准、所在官司、据其随行亲人具告、即便差人相视明白、给与堪信文凭。遗下原齎牌册批文、就与转缴
凡各
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年、令俱復职、不考覈
教官
凡教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体歷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於县学教諭内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復充训导。自来不通经者、量才别用。教官考覈称职、陞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
○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為则、定拟陞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陞教諭。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中、又考不通经、降黜别用
○又奏准、教諭科举及数、考不通经、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
○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经、任内止有举人三名者、降学正
○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諭事者、任内有科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训导事者、有科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俱与实授
○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中、选其有才识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后、从本科都给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德五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為称职、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称。学正三名為称职、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称。教諭二名為称职、一名為平常、训导一名為称职、不及者、皆為不称。称职者陞。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
○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諭、俱降训导。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
○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训导、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经。係举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学正等官改典吏。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正、考不通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州县委官保结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例、亦不论举人
○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州县举人及数、方陞。卫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陞。若丁忧復除者、论前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学并选贡衙门论
○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嘉靖四年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陞用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杂职官、入流仓官 【收粮经歷等官附】
凡内外杂职官考覈。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穀官、以歷俸周岁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二十六年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者、未入流、陞从九品。从九品、陞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於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先於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送部类奏
○正统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库官、盐税局、盐仓、茶盐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係北直隶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职。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歷、少歷、违限、错歷、俱送问。九年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復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餘剩物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齎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尾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復、以凭查考
○弘治间定、凡仓库司局等官、俱行户部查勘经收钱粮。河泊所官、行户工二部查勘鱼课。织染局官、行工部查勘?疋。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
○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驛递等官、考满到部。功蹟不足、或有过名、自愿告退者、照有司不称例、各仍原职致仕
凡仓官。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陞从九品。已入流、陞正九品
○二十六年定、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而陪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 【近例陪完者免罚】 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用
○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歷过全俸、虽未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满后、照起復官员、本等改用
○宣德元年奏准、
长安四门仓副使、不係经收粮斛、该本等撘选。南京者、具奏入选 【今亦收粮、照常付选】
○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弘治间定、凡仓官有将附餘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
○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放支尽绝、若交盘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压付。百石以上者、送问。二百石以上者、驳回守支
○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併别廒輳放、一体起送
○六年题准、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但经犯有徒杖、止降改杂职仓官、不选盐场驛递等官
凡草场官。正统元年奏准、在京居贤等坊草场大使副使、收草十万束以上者、陞一级。不及数者、本等用
○弘治五年奏准、大同、宣府、辽东、甘肃等处、各草场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后、遇例、差官经盘堆垛如法、数目不少、准令起送凡仓场官。弘治间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以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者、歷俸周岁、许交盘给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该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虽曾盘收、不係经收者、亦起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年限。丁忧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
○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覈实、如果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歷事例改选
○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寧、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万历元年题准、各边仓场、俱照陕西事例
○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為拘
凡
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满、就将原收物件、盘与新官接管。给由、对品改用 【节慎库官、三年考满】
○永乐八年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
内府库官例凡易州等处山厂管柴官员。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覈起送
○嘉靖三年奏准、山厂管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官事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
凡内外收粮经歷、州判官、吏目。弘治间定、俱以三年為满、守支尽绝、给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选。南京所属、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覈。其有丁忧起復、未经南京衙门考覈者、行查。各卫仓经歷、每卫止留一员、收放粮斛、其餘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职改除、补輳九年、照依繁简事例、考覈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考称、或平常、俱陞一级。有过、本等用。若收粮不及十万石、考称、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与守支间丁忧起復、例同
凡在京各卫仓经歷、三年考满。宣德四年奏准、给半俸守支、若粮不及千石、照依仓官例、交盘给由调用。仍候九年黜陟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定、无私过者、陞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杂职
○二十五年奏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若有强贼、及逃军、聚眾劫掠、能擒获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十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九名之下、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若擒强贼逃军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获军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宝钞、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永乐元年、令巡检考满应陞、自陈不堪别用、乞仍旧职者、听
○成化间、定巡检考满例获强盗三名至九名、军囚不及一百名者、无过、降杂职。有过、降边远杂职。强盗十名之上、军囚百名之上者、无过、对品用。有笞杖过、降杂职。徒罪降边远杂职。军囚二百名之上、强盗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无强盗、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成群强盗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军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偽印一颗、或二颗、有覆造招由、军囚不论有无、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
○弘治二年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更替日扣筭例限。府州县掌印正官、将任内捉获军囚等项从实查勘、具结起送。其沿海巡检、亦要画图贴说、以凭查考。若起送无府县巡司保结、军囚公文止开起数、不开花名、或止开花名、无籍贯并所犯事由、强窃盗抄招、无县印铃缝、偽印不开是何衙门印信、及令犯人当官覆造相同、丁忧起復、无本司关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强窃盗军囚总数者、送问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令俱不论军囚、无过、本等用。有过、降用。芦沟桥、张家湾、白沟河、通州北关、漷县、杨村、河西务、单家桥、巨河、小直沽、河阳、兴济紧要地方、军囚强盗、俱二名折一名
○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攒造牌册、赴本布政司给由復职。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凡驛递闸坝官。旧制俱三年赴部给由。惟云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后赴部
○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属驛丞、照云南事例考覈
○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例。驛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覈。河泊税课等官、仍旧
○又奏准、各处水马驛丞、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吏部预选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许给由
○三年奏准、驛递闸坝官。直隶府州县所辖、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辖、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察、称职、平常、復职、仍将各官牌册、年终类进。九年赴部通考
○五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凡驛丞九年考满。牌册内事蹟、不开报应付过使客备细花名起数者、送问
凡驛递等官。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考覈通例
凡内外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本部从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
上裁
○又定繁简则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
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驛道边方、衝要供给去处、俱為事繁。府州县田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去处、俱為事简。在京衙门、俱从繁例
○繁而称职、无过、陞二等。有私笞公过、陞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繁而平常、无过、陞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覈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於杂职内用
○又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
○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考覈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係土官衙门、从简例
○八年、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覈、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职称、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
○弘治间定、凡考满官患病不满三月、及非缘事住俸月日、不作实歷者、参问。增减十岁以上、考满后非因公差□占、歷俸半年以上、及不报前任事蹟、并隐匿过名者、俱送问
考覈二
吏员 【承差知印附】
内外吏员给由、事体大略与职官同。承差、知印、附后
凡吏员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周岁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销尽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於本衙门见缺令史书吏内陞用。再歷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许一概县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衙门、及
王府长史司。託故不给由者、治罪
○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满、择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罢為民
○弘治间定、凡在外一考吏满无缺、起送赴部、查无违碍、付验封司拨补两考
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试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门内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门内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晓諭、遇缺以次拨用
○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两考役满、止以实拨办事月日為准。丁忧月日、亦准实歷。数内有省祭、送幼子还乡、為事虚旷月日、仍拨补輳
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
内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南北类试。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监试。考其文义粗晓、行移的当、书札不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资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杂职内用。三事俱不可取者、发回為民当差
○又题准、三考役满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资格出身。其次為二等、杂职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给与冠带、放回閒住
○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满吏典、从吏部陆续考试、不必会官、仍照三等例行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试、有曳白不通文理者、发回為民当差、不得概给冠带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吏典、止照援例资格冠带、不许再行告考
○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吏典、有老疾不堪应试者、请给冠带、回籍荣身
○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内有无过犯。无过、照资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减等不尽者、俱降级。若犯公私笞罪、减尽无科者、俱免降级。查审明白、同二等吏通类引奏、冠带入选
凡给由例限。弘治间定、南直隶并各布政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隶、八箇月。违者送问
凡给由违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员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及侍亲等项、託故在閒、已经官府问断、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
○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由程限赴部。若託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军种田
○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发保安卫充军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给由违限者、问罪解京重歷。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项、违限送问者、俱不重歷
○十二年奏准、考满吏歇役在家、过违例限、不行给由。或丁忧服满、起復违限。或侍亲亲终、起復违限。或丁忧起服、不补原缺、参补别衙门。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给由起送违限、虽告有堪信文凭、迁延二年之上。或给由起復到部、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及多增五岁以上、有规避者。或丁忧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关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参问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满、公差事完、已满一考、或歷役一考满、為事回还、或丁忧服满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门有缺、俱许三箇月以里参补。无缺、起送合干府州县查缺、四箇月以里参补。又无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里参补。其都司卫所吏典无缺、起送该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拨两考给由。但违一年之上参补者、参问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满為事歇役、俱以问结之日為始、应还役者、仍补原役輳歷。两考已满、為事还役者、俱照限给由。违者参问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项、俱以问结事完工满之日為始。若迁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参问重歷。其仓场攒典、以守支尽绝之日為始、依例给由。违者、参问重歷
○弘治间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问发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发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实蹟、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近例、吏典二考给由到部、如违限二年半之上、暂付行查。三年之内给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夺。若起文虽在三年之内、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开有為事耽延、招册明白、行查定夺。如无事故、俱革役
○又例、三考满后。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夺。三年之上、革役
凡给由公文。正统二年奏准、俱令入递申部、不许亲齎作弊
○弘治间定、吏典给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原给公文、虽告有所在官司文凭、亦待行勘明白、方许付拨。若将批咨申文手本内紧关年月字样、洗改有跡、或给批年远、遇革不倒换新批者、俱送问
凡给由查册。弘治间定、吏典给由查无本处造到吏册、验封司暂拨办事、行勘无碍、办事满日、照例实拨。仓场攒典例同
凡告拨輳考。近例、吏典告拨在外衙门、准作京考、满日给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参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夺。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开守缺人多、在官听补者、免查革。若违十年之外、虽有前项缘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上者、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又例、凡在外补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内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问衙门招由缴部者、不准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书吏、叙功乞免考办省祭者、止免官办、仍要考试省祭
○万历元年议准、边吏止免初考、兵部吏虽初考不许概免
○七年、令今后书吏、再不许滥叙边功、希图免考
○九年、令各衙门军功工完等项、再有叙及书办人等者、著该科参奏。吏典革役
凡仓场攒典守支。弘治间定、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歷
凡在外盐运司、及遇例纳米等项吏典。俱送户部查理盐课通关回报、方许收考
凡户兵二部书筭、九年考满。中一等者、依资格出身。二等者、杂职出身。三等者、冠带閒住
承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满、役内无私过、杂职内用。有私过、充吏役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间丁粮相应殷实之家、选其才貌可用者。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许收参。有私过者充吏役。保举官员坐罪
○弘治间定、凡承差役满到部、本司审实、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请冠带、付文选司分拨办事。但犯笞罪以上、俱发充吏。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发重歷。若役满到部违限、隐匿过名、多歷少歷、增减年岁、及咨批内洗改紧关字样者、俱查问
责任条例
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製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谨录之于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