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辑诸书
诸司职掌
皇明祖训
大誥
大明令
大明集礼
洪武礼制
礼仪定式
稽古定制
孝慈录
教民榜文
大明律
军法定律
宪纲
会典文册衙门
武职衙门
中军都督府
南京中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
南京左军都督府
右军都督府
南京右军都督府
前军都督府
南京前军都督府
后军都督府
南京后军都督府
锦衣等二十二卫
会典凡例
弘治间凡例
一、会典之作、一遵
敕旨。以
本朝官职制度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 【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一、
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
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於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限制图、则附於礼部一、凡事有纲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给之类】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铁券附之类】 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於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於本条之次 【如改调之类】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 【如洪武初之类】 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
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寧闕而不备
一、事例出
朝廷所降、则书曰
詔、曰
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
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於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遂另开具、 【文职如宗人府之类武职如五军都督府之类】 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於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為某衙门。 【如太常司后改為太常寺之类】 某官 【如仪礼司正后改為鸿臚寺卿之类】 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為某衙门。 【如鸿臚寺旧為仪礼司之类】 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给事中增於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於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於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於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於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礼仪司已改鸿臚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於礼部存其旧、而另开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於是。而南京衙门各开於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 【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 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 【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 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后 【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
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餘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 【如致仕条下事例见考功司之类】 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 【如户部兵部皆有赏赐之类】
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 【如文选司吏条下旧隶本司掌行今归验封司之类】 於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 【如验封司吏条下旧隶文选司掌行今归本司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於原数之后
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於后。 【如朝贺条下洪武三年奏更之类】 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
一、
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类】 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於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如文武品官冠服之类】
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於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驛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马寺附兵部马政条下仓场见户部仓科条下之类】 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备列 【如儒学阴阳医学之类】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於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於卫所之次
一、
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
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
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
一、会典文字、王於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
一、会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并不增入
续纂凡例
嘉靖间续纂凡例
一、会典续纂、钦奉
敕諭、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一、旧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 【如审决恤刑之类】 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闸坝之类】 有类次未当者、 【如以殿试次有司科举之类】 有增立未尽者、 【如庆成仪文臣总督之类】 所载之事有未详者、 【如漕运盐法之类】 有详而失实者、 【如东官朝仪之类】 俱查补改正。其旧有目、而今无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见於别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类】 若文义讹漏、而载籍案卷无可考者、姑从旧文
一、旧分类总注、有前后互异者、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体例
一、
郊
庙等项礼仪、凡奉
今上增定者、以新仪立目。更定者、各载於旧仪之次
一、
坛
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
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為图、随类附入
一、
今上御製册告等文、依旧载
制词例备录
一、官制、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今以其与师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隶衙门、移列师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门事例、有混载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题本
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张居正等谨题。為重修
大明会典事。准礼部手本该礼科给事中林景暘等题為
泰道方亨。
国家閒暇。恳乞
圣明及时修辑
成宪、以垂永图、以光
继述大孝事。要将弘治十五年以后事例、
命官编辑、增入
会典等因。该本部覆称
大明会典一书、即唐宋六典会要之遗意。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至精且当。顾其為书、成於弘治之末年。至今代更
四圣。岁踰六纪。典章法度、不无损益异同。其条贯散见於简册卷牘之间、凡百有司、艰於考据。诸所援附、鲜有定画。以致论议烦滋。法令数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甚非所以定国是而一人心也。嘉靖年间、
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
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隆庆二年、都御史孙应鰲、亦尝奏
请汇辑嘉靖事例、附入
会典。今给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
请、委於政理有裨。但今
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復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合行翰林院候
实录进呈毕日、另行题
请开馆、抡选儒臣、分局纂修。仍先行文各该衙门、选委司属官、将节年题准见行事例、分类编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开馆之日、送入
史馆、以备采择等因。万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
圣旨是。钦此钦遵、手本到阁。臣等恭照
会典一书、於
昭代之典章法度、纲目毕举。经
列圣之因革损益、美善兼该。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顾其书创修於弘治之壬戌、后乃闕如。续编於嘉靖之己酉、未经颁布。又近年以来、好事者喜於纷更。建议者鲜諳国体。条例纷紜、自相牴牾。耳目淆惑、莫知适从。我
祖宗之良法美意几於沦失矣。今幸
圣明御极、百度维新。委宜及今编辑成书、以定一代之章程、垂万世之典则。先该科臣建议、该部题覆、此时委因
两朝实录未成、势难兼理。今
穆宗皇帝实录、
进呈已久。
世宗皇帝实录、编纂已完。
【臣】
等删润、功亦将毕。催督缮写、计岁终可以
进呈。所有编纂诸臣、在馆稍暇。前项钦奉
明旨续修
会典一节、相应及时举行。合候
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间事例、择日开馆、
命官纂辑。仍乞
敕下礼部、照依先题事理、行催各该衙门将见行事例、选委司属官素有文学者、分类编辑、送馆备用其一。应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员职名、容臣等陆续开具奏
闻。谨题请
旨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张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礼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臣吕调阳
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臣张四维
重修凡例
一、会典重修、遵奉
敕諭、将弘治嘉靖
两朝旧本、校订补辑。及嘉靖己酉以后、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但年岁久远。条件繁多。体例宜有变通。事目不无增损。务期考究详确、不失
敕旨折衷之意。其册籍散亡、无可考据者或闕疑、或从旧、不敢臆说
一、会典旧列诸司职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后。然职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旧本所载、有凡字而无年分者、则称弘治间定
一、颁降群书、俱准职掌例。如
大明令、则称洪武元年令。
大誥、则称洪武十二年誥。及
大明集礼、
洪武礼制等书、皆称年分、不用书名
一、文武衙门官职、节年有因事添设者、 【如蓟辽总督四川总兵之类】 有事已改罢者、 【如浙直总督屯盐都御史之类】 有原设已革而又復者、 【如顺天郧阳都御史之类】 皆备书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设。某年罢。某年復。有兼衔两属者、则互载之。 【如督抚既载兵部仍载都察院之类】 有职事改併、而衙门裁革者、则两存之。 【如税课司河泊所前书兜设衙门后书裁革衙门之类】 若官职俱废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载其目。 【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其年久革绝者、则削之 【如南京刑部载有公主郡主府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纪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纪其中。次载万历六年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其嘉靖所载、添减无几、则省之、以免繁复。若各边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后增加之数、今备书之一、户部、刑部、旧照诸司职掌、户部分民度。金仓、刑部分宪比司门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见行為準。今各载十三司职掌於前、叙列事例於后、不分四科。其所辖衙门、有带管而无本管者、皆补书之
一、礼仪以
国初典制為定、后有损益者、节书之。或止分注其下。 【如大丧礼之类】 其仪注同少异多者、则别书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后续定。 【如正旦冬至朝贺仪视学仪之类】 若
郊祀等礼、嘉靖中虽已更定、仍载於旧仪之次。 【如合祀分祀之类】 有创举者、以新仪立目。 【如大褅大享之类】 后已釐正者、仍载其仪、而注其下曰今罢。或曰后罢
一、宗藩卹典各条例、屡经酌议题准。或仍旧、或从新、多不能悉载。今以近年题议者為主。其仍旧者、则注曰某年例、不復详载原文
一、兵部镇戍、旧本纪载甚略、而别有文臣总督之目。然巡抚兵备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边各镇要害、节年经理、事例甚繁、皆宜备录。今以督抚兵备、列於将领之次。各镇则有分例、有通例、凡边海防御事宜可考据者、皆书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详者、姑闕以俟后。其九边仍括為图、列於图本之下、以备参考。其文臣总督旧目、则删之
一、三大营、係嘉靖二十九年更定。
大阅、係隆庆三年创行。规制仪节、皆备书
一、
大明律、乃颁降全书。而律所未备者、
累朝以来、復有问刑条例。旧以律文分载四科、而条例俱载问拟刑名之下、割裂参差。今以律例总载於前。例用近年议定题奉
钦依者。次则总括所犯罪名、又次则事例、以类列焉
一、
内府营造、不载
宫殿门楼、似為闕漏。今补书之。河渠以运道為重。故凡泉湖闸坝、夫役钱粮、备载运道之下。而水利则别书之。其工部四司料价、及
内府题办、虽係见行、多非旧制者、则总附於末
一、会典事例、旧惟编年。条件繁多、不便观览。今从事分类、从类分年、而以凡字冠於事类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开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义联属者不用。其近年见行事例、无可考证者。或云近例。或云又例。或以凡字别书之
一、会典款目事件、有遗漏当补者、 【如常朝无御门仪之类】 有重复当併者、 【如粮储税粮草料芻草之类】 有次第未当者、 【如官制列选官后之类】 有增目未尽者、 【如马政军政之类】 有合提纲而列為目者、 【如推陞列选官下之类】 有应立目而止附载者、 【如官捨比试之类】 有应合而分者、 【如朝覲考察水马驛之类】 有应两载而未备者、 【如殿试附科举之后而策士另载之类】 今皆增补釐正。其有字义未妥者、皆更之 【如吏部贡举改為访举诸司职掌改為责任条例之类】
一、 重修会典、稿成於万历乙酉。以后復有建设者、俱不及载
重修表
进重修
大明会典表
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申时行光禄大夫柱国少傅兼太子太傅礼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臣许国资善大夫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臣王锡爵等诚惶诚恐稽首顿首
上言。伏以
鸿謨啟佑、貽万年定保之徵。
鉅典裁成、备一代经纶之跡。述作兼资乎
明圣。信从允协於臣民。克绍前休。永垂后法。粤自
高皇肇造、陈纪立纲。暨夫
列圣嗣兴、覲光杨烈。盖歷承□之百载。始成
会典之一编。远倣虞书、列九官而亮采。近参周礼、标六职以提衡。政刑明张弛之宜。文武揭修攘之要。图籍藏诸
天府。章程播在人寰。顾脱稿於弘治壬戌之冬、嗣后科条未备。迨续编於嘉靖已酉之夏、於时刊布未遑。忽阅
三朝。遂更四纪。岁月既久、议论渐以繁多。法令滋章、推行因之牴牾。事或承讹而袭敝、寖失源流。吏多逞智以舞文、未諳体要。自非酌从违以定国是。何以折淆乱而一人心。文其在兹。时如有待。此盖伏遇
皇帝陛下。
睿明日丽。
刚健天行。
躬亲万几。动每咨於故实。
总揽群策、言必準诸典刑。当访落之初殷。肆陈常於时夏。谓治国犹张琴瑟、和调无俟於解絃。而承家若作梓材、朴斲尚资於涂臒。聿开馆局。申
命编摩。立例发凡、意义惟仍乎旧贯。纪年繫事、规条间出於新裁。是非则审订以折衷。同异则参稽而画一。
颁降之书咸载、存其实、不著其名。散亡之牘可收、举其大、不遗其细。象令适成於岁始。
龙章特冠於简端。主职要、臣职详、若网在纲而不紊。朝信道、工信度、如车合辙以共由。允為
昭代之全书。式副
先朝之夙志。臣等识惭管。豹学愧醯鸡。詎通左史之
训词。粗习
中朝之掌故。草创讨论润色、敢云献技於三长。议礼制度考文、尚俟取裁於
独断。伏愿
缉熙
圣学。恢阐
皇猷。敕
天而惟时惟几、益谨无虞之戒。法
祖而善继善述、丕延有道之长。 【臣】 等无任瞻
天仰
圣、激切屏营之至。谨以重修
大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录共一百四十册、随
表上
进以
闻
万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申时行等谨上表
重修职名
奉
敕重修
大明会典官员职名
总裁
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臣申时行
光禄大夫柱国少傅兼太子太傅礼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臣许国
资善大夫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臣王锡爵
副总裁
资善大夫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沉鲤
嘉议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沉一贯
通议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朱 賡
嘉议大夫礼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王弘诲
嘉议大夫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张位
臣於慎行
嘉议大夫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读学士掌院事臣徐显卿
纂修
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读臣赵用贤
左春坊左諭德兼翰林院侍读臣刘虞夔
右春坊右諭德兼翰林院侍读臣刘元震
臣孙继皋
翰林院侍读臣黄洪宪
翰林院侍讲臣曾朝节
翰林院修撰臣刘楚先
臣张应元
翰林院编修臣陆可教
臣杨起元
臣杨德政
臣冯琦
臣庄履丰
臣萧良有
臣王庭譔
翰林院检讨臣余继登
臣沉自邠
催纂
太僕寺少卿兼司经局正字臣徐继申
光禄寺少卿兼司经局正字臣马继文
工部虞衡清吏司郎中兼司经局正字臣成揖
誊录
山东布政司参议臣刘大武
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顾祖源
大理寺右寺右评事臣包渐林
臣汪民敬
中书舍人臣李傅
臣赵应宿
臣孙说
光禄寺大官署署丞臣汤应龙
臣吴子像
通政使司经歷司知事臣沉云庆
鸿臚寺主簿臣章如鋌
臣李尚珍
臣张大续
臣方崙
鸿臚寺署丞臣孙承爵
臣章伯辉
鸿臚寺序班臣鲍佐
臣丘登
四夷馆译字官臣刘尚宾
臣徐可行
臣李宪
臣李怀珍
臣成九皋
冠带儒士臣包容
监生臣孙胤奇
臣吴驰
臣许立纲
臣王国栋
臣潘云驥
臣王益
臣程啟元
臣张思学
儒士臣吴子敬
臣罗万英
臣史鑑
臣刘世隆
收掌
礼部主客清吏司郎中臣陈珩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兼司经局正字臣何初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吴果
中书舍人臣王佩
文职衙门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大明会典卷之一
宗人府
国初、置大宗正院、秩正一品。洪武二十二年、改為宗人府。设宗人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掌
皇九族之属籍。以时修其
玉牒。书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諡葬之事。凡
宗室有所陈情、即為
上闻、听
天子命。初以
亲王领之。后但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凡
东宫亲王位下、各拟名二十字。日后生子及孙、即以
上闻、付宗人府。所立双名、每一世取一字以為上字。其下一字、临时随意选择。编入
玉牒。至二十世后、照例续添。永為定式。下字俱用五行偏傍者、以火土金水木為序。惟
靖江王府不拘
东宫位下
允文遵祖训 钦武大君胜
顺道宜逢吉 师良善用晟
秦王位下
尚志公诚秉 惟怀敬谊存
辅嗣资廉直 匡时永信惇
晋王位下
济美钟奇表 知新慎敏求
审心咸景慕 述学继前修
燕王位下 今為
帝系
高瞻祁见佑 厚载翊常由
慈和怡伯仲 简靖迪先猷
周王位下
有子同安睦 勤朝在肃恭
绍伦敷惠润 昭恪广登庸
楚王位下
孟季均荣显 英华蕴盛容
宏才升博衍 茂士立全功
齐王位下
贤能长可庆 睿智实堪宗
养性期渊雅 寅思復会通
鲁王位下
肇泰阳当健 观颐寿以弘
振举希兼达 康庄遇本寧
蜀王位下
悦友申宾让 承宣奉至平
懋进深滋益 端居务穆清
湘王位下
久镇开方岳 扬威谨礼仪
刚毅循超卓 权衡素自持
代王位下
逊仕成聪俊 充廷鼐鼎彝
传貽连秀郁 炳燿壮洪基
肃王位下
瞻禄贡真弼 縉绅识烈忠
曦暉躋富运 凯諫处恒隆
辽王位下
贵豪恩宠致 宪术儼尊儒
云仍祺保合 操翰丽龙舆
庆王位下
秩邃寘台鼒 倪伸帅倬奇
适完因巨衎 騭眷发需毘
寧王位下
磐奠覲宸拱 多谋统议中
总添支庶阔 作哲向亲衷
岷王位下
徽音膺彦誉 定干企禋雍
崇理原諮访 宽鎔喜賁从
谷王位下
赋质僖雄敞 丛兴阐福昌
篤谐恂懌豫 扩霽昱禎祥
韩王位下
冲范徵偕旭 融謨朗璟逵
亶韶愉顥慥 令绪价蕃维
瀋王位下
佶幼詮勛胤 恬埕效迥(王皇)
湜源諲皙暐 圭璧澈澄昂
安王位
斐序斌廷赏 凝覃濬祉襄
恢严顓辑矩 縝密廓程纲
唐王位下
琼芝弥宇宙 硕器聿琳琚
啟龄蒙颂体 嘉历协铭图
郢王位下
伟闻参望奭 箴诲洎皋夔
麒麟餘积兆 奎颖曄璿璣
伊王位下
顒勉諟訏典 褒珂采凤琛
应畴颁冑选 昆玉冠泉金
毖初斯建节 勗好必贞銓
执準符钓正 询旼汝励虔
荐諝演还畅 先施遂省稽
諏懽爰造就 适艺冀塤箎
慧坚忻愿确 鉴洁绰侁孜
习献增盈謐 临饶軼绩撝
以上六十字原无国号
靖江王位下
赞佐相规约 经邦任履亨
若依纯一行 远得袭芳名
旧有
潭王位下福昌忻保定嘉应必兴隆啟处询从式尊闻汝贵中二十字以国除
祖训不载
凡
郡王子孙、有文武才能、堪任用者、大宗正院、具以名闻。朝廷考验、换授官职。其陞转如常选法。如或有犯、宗正院取问明白、具实闻奏。轻则量罪降等。重则黜為庶人。但明赏罚、不加刑责
凡各
王府、有新生子女。具生年月日、并分嫡庶、及生母姓氏、奏报本府。抄出、附注宗支簿籍。遇该礼部行查、仍验各府造报
玉牒文册相同、回报施行
凡各
王府、亲王郡王将军中尉请名封袭封、及出閤新封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并薨故等项、奏报
本府抄出、亦各附注宗支簿籍
凡
亲王未之国、除授长史等官。吏部行本府、转行各府长史司、取具到任日期。及啟
王知会
凡各
王府、奏请禄米。户部行本府、查勘相同。回报施行凡
亲王出府。兵部奏拨仪卫司群牧所等衙门官军旗校人等随侍。行本府、转送各长史司、啟
王知会。在外无行
凡各
王府、有
郡王将军中尉、及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出閤起造房屋。奏行工部、转行本府、查勘相同。回报施行
凡纂修
玉牒、十年一次。宣德三年奏准、用翰林院官一员、同本府经歷、於史馆内附写
○嘉靖十七年奏准、吏部拨监生十名。承差六名。办事官八员。吏十二名。工部拨工匠办卓凳。事完之日、监生人等。仍留在府、书写年终
御览揭帖、并办理一应公务。满日更替
○二十四年题准、
玉牒总图、倣古史世表之法。以横格分代数、列书其名氏。而各派所出之子孙、则递书於各派之下。仍餘下方、以俟续书。其图以
帝系為统。有虽係长出而在藩封、及
国初追封為王者、俱不以加於
帝系之前。有长出而殤、追授封号者、惟册内载之、不以列於图
凡附注宗支。弘治十年奏准、吏部拨办事吏三名。
凡
玉牒纸札。永乐二十二年奏准、於司礼监关领。表背匠、工部取用
○洪熙元年奏准、行司礼监别造纸札
○嘉靖十七年、令顺天府办纸札笔墨等物公用
凡本府印信、於承差内、选补知印一名
凡本府合用纸札。弘治十年奏准、於刑部关领。
印色、顺天府买办
○正德十三年、令纸札、於刑部都察院分季关领
南京宗人府
永乐十八年、改本府為南京宗人府。不復降印。惟改降经歷司印。与南京各衙门行移
吏部
大明会典卷之二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初有四子部、曰总部、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后改总部為选部。又改选部為文选、司封為验封、司勋為稽勋、考功仍旧。俱称清吏司。建置沿革、详见官制
文选清吏司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銓综选授之典、注拟黜陟之法、各参伍而分理之
【官制一】
国朝建官。初置中书省、设左右丞相等官。其属有四部、分治钱穀、礼仪、刑名、营造之务。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秩正三品、设尚书侍郎等官、仍属中书省。十三年、革中书省、罢丞相。戒后世
嗣君毋得復设丞相。有敢建言请復者、罪至族。语具
祖训中。乃陞六部為正二品衙门。自是中书之政、分於六部。彼此頡頏、不敢相压。事皆
朝廷总之。其餘院司府寺监等官、莫不体统相维、品式具备。革除年、稍有变更。永乐初、悉復旧。因陞北平為北京、总置行部。后迁都分置、各称行在。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字。其旧在南京者、加南京字。洪熙元年、復称行在。宣德三年、革行部。正统六年、復除行在字、遂為定制。嗣后两京各衙门、官职并置、繁简随宜。间或因事损益、然建置皆本
祖宗之旧。具列於后
【京官】
太师 太傅 太保
少师 少傅 少保
【国初置三公府。后不设官、不专授、但為大臣加官。及赠官】
太子太师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太子宾客
【以上皆东宫官。不专授、但為大臣兼官、及赠官】
中极殿大学士 【旧為华盖殿大学士】
建极殿大学士 【旧為谨身殿大学士、洪熙年初设】
文华殿大学士
武英殿大学士
文渊阁大学士
东阁大学士
【以上初专设。后皆以师保尚书等官兼任】
宗人府
正官
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宗人
【以上后俱不设。止以勋戚大臣掌府事】
首领官
经歷一员
吏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
国初设主事司务各四员、為首领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务亦止设二员。各部皆同
司务二员
属官
国初设子部四。曰总部、司封、司勋、考功、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设文选司主事一员。正统十一年、添设考功司主事一员
文选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验封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稽勋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考功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户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嘉靖中、内一员、总理西苑农事。后裁】
总督仓场一员 【宣德五年、添设本部尚书一员、专督仓场。后或用侍郎。无定衔、俱不治部事。嘉靖中、令兼理西苑农事。隆庆初、罢兼理。万历九年、裁革、命本部左侍郎分理之。十一年復设】
首领官
司务二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属官
国初设子设四。曰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年、改為十二部。曰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北平、河南、山西、四川、广西、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改首领官主事為司官、每司各二员。永乐元年、改北平清吏司、為北京清吏司。十九年、革北京清吏司、增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宣德元年、添设山西司主事一员、於承运库办事。后不设。七年、添设四川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员。后俱革。十年、革交阯司、定為十三司。正统以后、添设河南四川二司、郎中各一员。后俱革。又添设山东司郎中一员、山西司郎中三员。主事一员、陕西司郎中二员、管理边储。又因管仓、管关、管厂、管库等项。陆续添设云南司主事八员、陕西司主事四员、浙江江西湖广三司主事各三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四川贵州六司主事各二员、广东广西二司主事各三员、后革二员、与各司员外郎、遇缺差用。嘉靖三十八年、添设云南司郎中一员、管理粮运。贵州司郎中一员、总理密云粮储。四十三年、添设贵州司郎中一员、总理永平粮储。隆庆六年、添设云南司郎中一员、东官厅收放钱粮。万历九年、裁革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广东广西六司主事、各一员、江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贵州六司主事、各二员、陕西司主事、三员、十一年、復设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四川陕西云南贵州十司主事、各一员
浙江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湖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内三员、管通州大运等仓】
陕西清吏司
郎中三员 【内一员、总理甘肃钱粮。一员、驻札花马池、整理客兵粮草、隆庆四年、改驻延绥镇城】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广东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二员
主事二员
山东清吏司
郎中二员 【内一员、总理辽东粮储】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福建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河南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山西清吏司
郎中四员 【内一员、总理宣府粮储。一员、总理大同粮储。一员、提督苏州等处粮草】
员外郎一员
主事四员 【内一员、寧武关管粮】
四川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广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云南清吏司
郎中三员 【内一员、通州管理粮储。一员、东官厅监收放钱粮】
员外郎一员
主事九员 【内六员、管旧太仓】
贵州清吏司
郎中三员 【内一员、总理密云粮餉。一员、总理永平粮餉】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所属衙门
宝钞提举司
提举一员 【旧有副提举一员、典史一员、后俱革】
抄纸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后不设】
印钞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俱革】
广盈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二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宝钞广惠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广积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典史各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赃罚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二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外承运库 【后革。旧有大使副使各二员、俱革】
承运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行用库 【后革。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甲字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乙字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丙字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丁字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旧二员、嘉靖三十六年革一员】
戊字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御马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太仓银库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军储仓 【后革。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长安、西安、北安门仓
副使各一员
东安门仓
副使一员 【旧二员、万历八年革一员】
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隆庆六年俱革】
礼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
司务二员
属官
国初设子部四。曰仪部、祠部、主客部、膳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改首领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员。正统六年、添设仪制祠祭二司主事各一员、协理司事。正统后、添设主客司主事一员、提督会同馆。万历九年、裁革仪制祠祭主客三司主事各一员。十一年復设
仪制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如遇选駙马、则添设本司主事一员教习】
祠祭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主客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内一员、提督会同馆】
精膳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所属衙门
行人司
司正一员
左右司副各一员 【万历九年、革左司副一员、十一年復】
行人三十二员 【旧三百四十五员、嘉靖中存二十七员、万历九年革五员】
铸印局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旧二员、万历九年革】
教坊司
奉鑾一员 左右韶舞各一员
左右司乐各一员
协同官十五员
兵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隆庆四年、添设协理部事侍郎一员、寻罢】
协理京营戎政一员 【正统十四年、设始提督团营、以兵部尚书、或左都御史、兼领之。嘉靖二十年、添设兵部尚书一员专督。二十九年、改设兵部侍郎一员、协理京营戎政。万历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设。或尚书、或侍郎、或右都御史任】
首领官
司务二员
属官
国初设子部四。曰司马、职方、驾部、库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后改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改首领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二员。洪武宣德间、添设武选司主事三员、职方司主事四员正统十年、添设武选职方二司郎中各一员、协管司事。武选司员外郎一员。十四年、添设车驾武库二司主事各一员。成化三年、添设车驾司郎中一员、点闸
皇城守卫官军。弘治九年、添设武库司员外郎一员。嘉靖十二年、添设职方司员外郎一员。其添设武选武库员外郎、及车驾主事、后俱革。隆庆三年、革武库司主事一员。万历九年、革武选职方车驾协司郎中、及主事、各一员。武库司主事一员。十一年復主事、又復设车驾司主事一员
武选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五员 【内一员、清理军职贴黄。一员、续黄。一员、管新官袭替。一员、管旧官袭替。一员、管优给优养官舍】
职方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二员
主事六员 【内一员、管山海关。一员、管清解军丁。四员、轮管验军、巡捕、点闸京城九门、存恤军士、编□军犯、及看本部题本】
车驾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内一员、督理会同馆。一员、管理太僕寺收放马价、并各关交兑马匹】
武库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内一员、管理京卫武学官生】
所属衙门
会同馆
大使一员
副使二员 【内一员、后添设】
大通关
大使一员
刑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
司务二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属官
国初设子部四。曰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年、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四科。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员。宣德间、定為十三司。正统以后、各司俱添设主事二员。成化元年、广西四川二司、添设主事各一员。后革。万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员。十一年、復设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河南山西四川云南贵州九司工事、各一员
浙江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湖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陕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广东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山东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福建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河南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山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四川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广西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云南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贵州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六员
工部
正官
尚书一员
左右侍郎各一员 【旧有提督易州山场侍郎一员、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领官
司务二员
属官
国初设子部四。曰营部、虞部、水部、屯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后改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员。后陆续添设营缮司员外郎二员、主事四员。虞衡司郎中二员、员外郎一员、主事二员、都水司郎中三员、主事九员、屯田司郎中一员、主事一员。嘉靖四十三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厂郎中一员、添主事一员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厂郎中一员、改设主事一员。隆庆二年、改都水司管沽头闸主事於夏镇闸。三年、革都水司管济寧闸主事一员。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员、添设协理司事主事一员。万历五年、添设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员、革都水司管吕梁洪主事一员。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员。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铁冶郎中一员
营缮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三员 【内一员、管重城。一员、管□清砖厂】
主事五员 【内一员、管清匠司。一员、管缮工司。一员、管修理京仓】
虞衡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二员 【内一员、管街道沟渠】
主事四员 【内一员、管节慎库。一员、管军器局】
都水清吏司
郎中五员 【内一员、管理沙河至仪真河道。一员、管理静海至济寧河道。一员、督理通惠闸河、并天津河道。一员、管徐淮河道】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七员 【内一员、管器皿厂。一员、管六科廊。一员、管徂徠等泉、兼管济寧闸。一员、管夏镇闸】
屯田清吏司
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三员 【内一员、管易州山厂。一员、管臺基厂柴炭】
所属衙门
文思院
大使一员
副使二员 【洪熙元年、添设大使副使共六员、后裁革】
巾帽局 【今设於内府。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鍼工局 【今设於内府。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营缮所
所正一员 【旧二员、后革一员】
所副二员
所丞二员 【旧有添设一员、隆庆三年革】
皮作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二员、后革】
顏料局 【后革。旧有大使一员、革】
宝源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隆庆元年革】
军器局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旧二员、后革一员】
节慎库 【嘉靖八年添设】
大使一员
织染所杂造局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广积抽分竹木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隆庆五年革】
通积抽分竹木局
副使一员 【兼管广济白河二局、旧有大使一员、后革】
芦沟桥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大通关提举司 【旧有提举一员、万历二年革、有副提举二员、典史一员、久革】
柴炭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都察院
正官
左右都御史二员
左右副都御史二员
左右僉都御史四员
【以上坐院官、后不全设。其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因事添设、无定员、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僉都御史。无定衔。见都察院】
首领官
司务二员 【旧四员、后革二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属官
国初设浙江等十二道、监察御史六十员。后增為十三道、一百一十员、后不全设
浙江道监察御史十员
江西道监察御史十员
湖广道监察御史八员
陕西道监察御史八员
广东道监察御史七员
山东道监察御史十员
福建道监察御史七员
河南道监察御史十员
山西道监察御史八员
四川道监察御史七员
广西道监察御史七员
云南道监察御史十一员
贵州道监察御史七员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
通政使司
正官
通政使一员
左右通政二员 【后添设誊黄右通政一员、万历九年、革右通政、及誊黄右通政。十一年、復右通政】
左右参议二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大理寺
正官
卿一员 左右少卿二员
左右寺丞二员
首领官
司务二员
属官
左寺
左寺正一员 左寺副二员
左评事四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右寺
右寺正一员 右寺副二员
右评事四员 【旧八员、后革四员】
詹事府
正官
詹事一员 少詹事二员
府丞二员
首领官
主簿一员
录事二员 【内一员、后添设、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属官
通事捨人二员
左春坊
大学士一员 左庶子一员
左諭德一员 左中允二员
左赞善二员 左司直郎二员
左清纪郎一员
左司諫二员
右春坊
大学士一员 右庶子一员
右諭德一员 右中允二员
右赞善二员 右司直郎二员
右清纪郎一员
右司諫二员
司经局
洗马二员 校书二员
正字二员
【以上詹事府及坊局官、后不全设、亦无定员】
太常寺 【旧為太常司】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寺氶二员 【旧為司丞、或因事添设、无定员】
首领官
典簿二员 【内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十一年復设】
属官
博士二员 【内万历九年裁一员、十一年復设】
协律郎五员 【旧二员、嘉靖间增至五员。隆庆二年革二员、万历六年復、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
赞礼郎三十一员 【旧六员、嘉靖间增至三十三员、隆庆三年革十五员、万历六年復、九年革五员、十一年復设三员】
司乐三十四员 【旧二员、嘉靖间增至三十九员、隆庆三年革三十一员。万历六年復、九年革十二员、十一年復设七员】
天地坛祠祭署 【旧有奉祀一员、祀丞二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天坛
地坛
朝日坛
夕月坛各祠祭署 【俱嘉靖九年设】
奉祀各一员 祀丞各一员
先农坛祠祭署 【旧為山川坛耤田祠祭署、嘉靖九年、改為神祇坛。万历四年、改今名】
奉祀一员 祀丞二员
长陵
献陵
景陵
裕陵
茂陵
泰陵
显陵
康陵
永陵
昭陵各祠祭署
奉祀各一员 祀丞各一员
牺牲所 【旧有吏目一员、后革】
光禄寺 【旧為光禄司】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寺丞二员 【旧為司丞】
首领官
典簿二员 【内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录事一员 【旧二员、后革一员】
属官
大官署
署正一员
署丞四员 【内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监事四员 【内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珍羞署
署正一员 署丞四员 监事四员
良酝署
署正一员 署丞四员 监事四员
掌醢署
署正一员
署丞三员 【旧四员、后革一员】
监事四员
司牲司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司牧局 【旧有大使一员、嘉靖七年革】
银库
大使一员 【万历二年添设】
太僕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三员 【旧二员、正德十一年添设一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寺丞三员 【旧四员、后增至十二员、又裁革止存三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首领官
主簿一员
常盈库
大使一员
所属衙门
各牧监 【后革。旧有监正、监副、录事、各一员。俱革】
各群 【后革。旧有群长各一员、俱革】
顺天府
正官
府尹一员 府丞一员 治中一员
通判三员 【旧六员。内一员管粮、一员管匠、一员管马、一员清军、一员管河、一员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员。万历九年、革管匠清军二员。十一年、復设一员、兼管军匠】
推官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所属衙门
宛平大兴二县 【餘县分在外者、见户部州县项下】
知县各一员
县丞各二员 【旧各一员、后各设三员、嘉靖四十二年、各革一员、万历九年、各革一员、十一年、各復设一员】
主簿各一员 【后添革不一】
典史各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六员 【内二员、永乐十九年添设】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久住补】
都税司 【后革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万历十一年革】
正阳门宣课司 【后革。旧有大使一员、万历十一年革。副使一员、万历九年革】
崇文门分司
副使一员
安定门税课司
大使一员
德胜门分司
副使一员
张家湾宣课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久住补】
芦沟桥宣课司 【后革。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革】
王平口巡检司 【属宛平县】
巡检一员
石港口巡检司 【属宛平县】
巡检一员
齐家庄巡检司 【属宛平县】
巡检一员
芦沟桥巡检司 【属宛平县】
巡检一员
大兴县递运所
大使一员
批验茶引所 【旧有大使一员、万历十一年革】
坝上仓 坝上东马房仓
坝上北马房仓 坝上南仓
坝上北仓 黄土仓
北草场仓 汤山草场仓
郑家庄马房仓 臺基厂草场
明智坊草场 北新草场
安仁坊草场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义河仓 北高仓
(□旱)石桥仓 南石渠仓
大使各一员
金盏儿甸仓 湖渠马房仓
(□旱)石桥南仓 南石渠西仓
吴家驼牛房仓
东直门里牛房仓
副使各一员
东直门外牛房仓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六年革】
广源闸 【属宛平县】 庆丰闸 【属大兴县】
闸官各一员
鸿臚寺 【旧為仪礼司、列礼部属官下】
正官
卿一员 【旧為司正】
左右少卿二员 【旧為左右司副】
左右寺丞二员 【旧為左右司丞四员、后革二员、弘治以后、又因朝贺执事、必用堂上官五员。恐临时事故缺人。预於额外选官品稍卑者、以原职随堂办事、无定员、见设二员】
首领官
主簿一员
属官
鸣赞九员 【旧五员、后添设三员。隆庆三年添设一员、随住补。十一年復设一员】
序班五十员 【旧四十四员、后添设十员、嘉靖三十六年、革八员、万历十一年、復设四员】
司仪署
署丞一员
司宾署
署丞一员
国子监
正官
祭酒一员 司业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监丞一员 【旧二员】
博士五员
助教九员 【旧一十五员、后革二员。万历九年革四员】
学正七员 【内一员、填注孔氏世袭。旧十一员、革四员】
学录四员 【旧七员、后革二员、万历九年、革一员】
典籍一员
掌饌一员 【旧二员】
中都国子监 【后革。旧有祭酒、司业、各一员、监丞二员、典簿、博士、各一员、助教二员、学正、学录、掌饌、各一员、俱革】
翰林院
正官
学士一员 侍读学士二员
侍讲学士二员
首领官
孔目一员
属官
侍读二员 侍讲二员
博士五员 典籍二员 侍书二员
待詔六员
史官
修撰三员 编修四员 检讨四员
【以上翰林官、后无定员。博士、待詔、亦不常设】
提督四夷馆官一员 【永乐五年、四夷朝贡、言语文字不通、始设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正德六年、又增八百馆。万历七年、又增暹罗馆。凡十馆。先是选国子生习译。宣德元年、兼选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师、命翰林院学士、稽考课程。正统九年、又諭寺副主事提督。弘治七年、内阁题设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员提督。嘉靖二十五年以后、裁革卿、止存少卿、仍听内阁稽考。一切公移、俱呈翰林院转行。其习译官、鸿臚寺带衔】
尚宝司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司丞三员 【后以恩廕添注、无定员。卿、少卿、亦同】
中书捨人二十员 【后裁四员。其以恩廕添注纂修陞授者、不在额数。如文华武英二殿、制敕誥敕两房、亦多有带衔者】
吏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四员
户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六员 【旧八员、万历九年、革四员、十一年、復设二员】
礼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五员 【旧六员、万历九年、革二员、十一年、復设一员】
兵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七员 【旧十员、万历九年、革五员、十一年、復设二员】
刑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六员 【旧八员、万历九年、革四员、十一年、復设二员】
工科
都给事中一员 左右给事中二员
给事中四员
承天门 【待詔一员、阁门使四员、观察使十员、后俱革】
钦天监
正官
监正一员 监副二员
首领官
主簿一员
属官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员
五官灵臺郎四员 【旧八员】
五官保章正一员 【旧二员】
五官挈壶正一员 【旧二员】
五官监候二员 【旧三员】
五官司历二员
五官司晨二员 【旧六员】
漏刻博士一员 【旧六员】
【旧有回回监官、后俱革、止设回回科博士三员、今亦革】
太医院
正官
院使一员
院判二员 【旧一员】
首领官
吏目十员 【旧止一员、后以医士年深考陞、不拘定员、在内於圣济殿、在外於本院。及各差供事。隆庆五年、定為十员】
属官
御医十员 【旧止四员、后增至十八员、隆庆五年、定為十员】
所属衙门
惠民药局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生药库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上林苑监
正官
左右监正二员 左右监副二员
左右监丞二员 【后监正、监副、俱不常设、止设监丞、署掌印信】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良牧署
典署一员 【久住补】 署丞一员 【旧二员】
录事一员 【旧二员、后革一员、万历九年尽革、十一年、復设一员】
蕃育署
署丞一员 【旧二员】
录事一员 【旧二员、后革一员、万历九年尽革、十一年、復设一员、旧有典署一员、隆庆元年革】
林衡署
典署一员 【久住补】
署丞一员 【旧二员旧有录事二员、后革】
嘉蔬署
署丞一员 【旧二员旧有典署、录事、各一员、嘉靖三十一年革】
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断事司 【后革。旧有断事官一员、左右断事官二员、提控案牘二员、司务二员、司狱一员、中左右前后五司、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各一员、后俱革】
锦衣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各卫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共七十三员、旧各有知事一员、革、济州等五卫、各添收粮经歷一员、万历九年革】
仓副使各一员 【旧有大使各一员、后革】
京卫武学
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旧六员】
留守中等卫各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各一员、后革】
牧马千户所
吏目一员
蕃牧千户所
吏目一员
奠靖千户所
吏目一员
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 【惟中城止称中兵马指挥司】
正官
指挥各一员
副指挥各四员 【旧各四员、后增至六员、嘉靖三十六年、五司各革一员、隆庆三年、五司各革一员、今各设四员】
首领官
吏目各一员
僧录司
左右善世二员 左右阐教二员
左右讲经二员
左右觉义二员 【俱不支俸】
道录司
左右正一二员 左右演法二员
左右至灵二员
左右玄义二员 【俱不支俸】
神乐观
提点一员 知观二员
大明会典卷之三
【官制二】
【南京官】
南京官裁减不一、今止书其见设者
南京宗人府
经歷一员
南京吏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文选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验封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稽勋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后革】
考功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南京户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嘉靖二十六年、革南京粮储都御史、以本部侍郎督理粮储】
司务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浙江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江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隆庆四年革、万历十一年復设】
主事二员 【旧一员】
福建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湖广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主事一员
广东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旧二员、内一员管黄册、隆庆三年革一员】
广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三年革】
主事二员 【内一员管黄册】
河南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山东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山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员 【内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陕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员
四川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云南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四年革】
主事二员 【内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贵州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所属衙门
宝钞提举司 【旧有提举一员、隆庆三年革、归併九库大使兼管】
广积库
大使一员
承运库
大使一员
赃罚库
大使一员
甲、乙、丙、丁、戊字库
大使各一员
宝钞广惠库
大使一员
军储仓 【旧有大使一员、隆庆三年革】
长安门仓
副使一员
东安、西安、北安门仓 【旧有副使各一员、隆庆三年革】
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
大使一员
南京礼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仪制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隆庆四年革、万历十一年復设】
祠祭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主客清吏司郎中一员
精膳清吏司郎中一员
所属衙门
行人司
左司副一员
铸印局
副使一员
教坊司
右韶舞一员 左右司乐各一员
南京兵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武选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职方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车驾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二员
武库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所属衙门
典牧所
提领一员
会同馆
大使一员
大胜关
大使一员
南京刑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浙江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三年革】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年復设】
江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隆庆三年革】
主事一员
福建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湖广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广东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主事一员 【旧二员、隆庆三年革一员】
广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河南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山东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山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一员
陕西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员
四川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云南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三年革】
贵州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狱司
司狱二员
南京工部
尚书一员 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营缮清吏司郎中一员
员外郎一员 【嘉靖三十七年革、万历十一年復设】
主事二员 【旧有三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员】
虞衡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二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都水清吏司郎中一员 【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员 【内一员、管新江口船隻】
屯田清吏司郎中一员
主事二员 【内一员、嘉靖二年添设】
所属衙门
营缮所
所正一员 所副一员
所丞一员
龙江提举司
提举一员
文司院 【旧有大使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宝源局
大使一员
军器局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织染所
大使一员
龙江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员
瓦屑坝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员
清江提举司
提举一员
南京都察院
右都御史一员 右副都御史一员
右僉都御史一员 【提督操江、兼管?江、或副都、或僉都、不并设】
司务一员
经歷司 【旧有都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经歷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浙江等十三道
监察御史三十员 【旧每道各三员、后定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等九道、各二员。福建、湖广、广东、广西等四道、各三员。近年不全设、常以一员兼管数道】
司狱司
司狱一员 【旧二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员】
南京通政使司
右通政一员
右参议一员 【隆庆四年革、万历十一年復设】
经歷司
经歷一员
南京大理寺
卿一员 右寺丞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復设】
司务一员
左右寺正各一员
左评事二员 【旧三员、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一员】
右评事二员 【旧三员、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一员】
南京詹事府 【堂上官今不设】
主簿一员
南京太常寺
卿一员
少卿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典簿一员 博士一员
协律郎二员
赞礼部六员 【旧七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万历十一年、復设一员】
司乐二员
天地坛祠祭署
奉祀一员 【旧有祀丞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山川坛耤田祠祭署
奉祀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一年復设】
祖陵祠祭署
奉祀一员 【旧有祀丞一员、后革】
皇陵祠祭署
奉祀二员 祀丞二员
孝陵祠祭署
奉祀一员 祀丞一员
扬王坟祠祭署
奉祀一员 【旧有祀丞一员、后革】
徐王坟祠祭署
奉祀一员 祀丞一员
神乐观
提点一员 【旧有知观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光禄寺
卿一员 【旧有少卿一员、隆庆四年革】
典簿一员
大官署
署正一员 署丞一员
珍羞署
署正一员 【旧有署丞一员、万历五年革】
良酝署
署正一员 【旧有署丞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掌醢署
署正一员 【旧有署丞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太僕寺
卿一员
少卿一员 【旧二员、隆庆二年革一员】
寺丞一员 【旧二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主簿一员
应天府
府尹一员 府丞一员
治中一员
通判二员 【一员兼管巡捕、一员管马、万历九年、革管马通判、十一年復设】
推官一员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所属衙门
上元江寧二县 【其餘县分在外者、见户部州县项下】
知县各一员 县丞各一员
主簿各一员 【后添设上元县管马一员、嘉靖四十一年革】
典史各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六员 【后添设】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广积库
副使一员
都税司
大使一员
龙江税课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龙江宣课司】
龙江宣课司
大使一员
聚宝门宣课司
大使一员
聚宝门宣课司朝阳门外分司
副使一员
江东宣课司
大使一员
太平门宣课司 【初為税课司、旧有大使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朝阳门分司兼管】
龙江水马驛
驛丞一员
江东驛
驛丞一员
江寧驛 【属江寧县】
驛丞一员
大胜驛 【属江寧县】
驛丞一员
龙江递运所
大使一员
批验茶引所
大使一员
龙江里外河泊所
所官一员
江东巡检司
巡检一员
江淮巡检司
巡检一员
秣陵镇巡检司
巡检一员
淳化镇巡检司 【属上元县】
巡检一员
石灰山关
大使一员
龙江关
大使一员 【旧有副使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常平仓
大使一员
南京鸿臚寺
卿一员
主簿一员
鸣赞四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
序班九员 【旧设十二员、内三员久住补、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復设三员】
司仪署
署丞一员
司宾署
署丞一员
南京国子监
祭酒一员 司业一员
监丞一员 典簿一员
博士二员 【旧三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助教四员 【旧六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员】
学正四员 【旧五员、隆庆四年革一员】
学录二员
典籍一员 【旧有掌饌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翰林院
掌印官一员 【或用侍读学士、或以春坊庶子、諭德、中允、侍读、署掌】
孔目一员
南京尚宝司
卿一员
南京吏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户科
给事中二员 【内一员、管后湖黄册】
南京礼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兵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刑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工科
给事中一员
南京钦天监
监正一员 【旧有监副一员、后革】
主簿一员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员 【内正选一员】
五官灵臺郎二员
五官监候一员
五官司历一员
南京太医院
院判一员
吏目一员
惠民药局
大使一员
生药库
大使一员
南京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南京锦衣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南京各卫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共四十八员】
仓副使各一员
南京京卫武学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 【旧三员、嘉靖八年革一员、三十七年又革一员】
南京留守左卫通济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聚宝门千户所兼管】
南京留守左卫聚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右卫石城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中卫金川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前卫上方高桥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留守后卫观音佛寧门千户所 【旧有吏目一员、万历九年革】
南京牧马千户所
吏目一员
南京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司
指挥各一员
副指挥各一员 【旧各三员、万历九年、各革二员】
吏目各一员
南京僧录司
左右善世二员 左右阐教二员
左右讲经二员 左右觉义二员
南京道录司
左右正一二员 左右演法二员
左右至灵二员 左右玄义二员
大明会典卷之三
大明会典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各承宣布政使司
正官
左右布政使各一员 【贵州止设左布政使一员】
左右参政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西、陕西、云南、贵州、左参政各一员。山东、左参政二员。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山东、云南、右参政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西、右参政各二员。贵州无】
左右参议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福建、湖广、广西、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云南、贵州、左参议各一员。江西、广东、陕西、左参议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右参议各一员。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右参议各二员。陕西、湖广、右参议二员。河南无以上参政、参议、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二年復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后添设、内浙江、广东、山东、山西、陕西、贵州、俱革】
理问所
理问一员
副理问一员 【内广西、山东、云南、贵州、俱革】
提控案牘一员 【内江西、湖广、山东、山西、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内湖广、广西、山东、贵州、俱革】
仓、库、杂造、织染局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军器、宝泉二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茶马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四川茶课司、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
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员
副使 【旧各二员、后添设兵备海道等项副使、员数不一。今福建三员、贵州四员、广西五员、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员。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
僉事 【员数不一。今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 以上副使、僉事、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提学官每省各一员、或副使、或僉事、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内浙江、广东、山东、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一员
通判一员 推官一员 【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
都纪一员 副都纪一员
府州县巡检司
巡检各一员
府州县水马驛
驛丞各一员
府州县递运所
大使各一员
府州县河泊所
所官各一员
各州 【若编户不及三十里、有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无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判官】
正官
知州一员 同知一员
判官一员 【后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学正一员
训导三员 【小州或二员、或一员、多不全设】
阴阳学
典术一员
医学
典科一员
各处税课局、茶课司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长淮、广济二关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
大使各一员 【久住补】
各处闸、坝
闸官各一员 坝官各一员
各处仓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僧正司
僧正一员
道正司
道正一员
各县 【若编户不及二十裡者、裁灭县丞主簿】
正官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后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无定员】
首领官
典史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教諭一员
训导二员 【后添设小县、或止一员、或无设】
税课局
大使一员
阴阳学
训术一员
医学
训科一员
僧会司
僧会一员
道会司
道会一员
四川阜民司、福建银屏山银场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司竹局 【旧有大使二员、后革】
直隶山阳县管堤
大使一员
各都转运盐使司
正官
运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判官 【员数不等】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盐课提举司
正官
提举一员
同提举一员 【隆庆二年裁革】
副提举 【员数不等】
首领官
吏目一员
各煎盐提举司 【旧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典史、各一员。后革】
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
盐课司仓库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各处市舶提举司 【后浙江福建俱革、今止存广东】
正官
提举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行太僕寺 【内辽东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员。俱革】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陕西二员、甘肃山西各一员、俱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苑马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内辽东久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所属衙门
各牧监
监正一员 监副一员
录事一员 圉长一员 【辽东、止设监正一员、圉长二员。陕西各监、止设监正七员。餘俱革】
中都、兴都留守司、并各都指挥使司、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断事司
断事各一员 副断事各一员
吏目各一员
各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后添设】
知事一员 【后止设八十三员、万历八年以后、裁四十员】
各守御千户所
吏目一员
各宫观
提点 灵官
副灵官 【俱后添设】
王府官
长史司
正官
左右长史各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审理、典膳、奉祠、典宝、良医、工正、六所。旧各有副一员。嘉靖四十四年革】
审理所
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添设】
教授一员 【后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旧三员、后革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各仓库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各一员、后革】
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俱后添设】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旧為知事】
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军民万户府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自蛮夷官以下、后不选】
大明会典卷之五
【选官】
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用。多出
亲擢。其后始定銓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註、遥授。事例甚详、具列於后
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
内府銓注。如遇本科迁。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缺赴科、填注銓选
○永乐间、令按季造册送部
○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銓补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天顺八年、
命於午门里、东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
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人、留不过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
内阁会同吏礼二部覆试。监察御史监试、锦衣卫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礼部引进士赴
文华殿门外、
赐题考试。自后选庶吉士皆
赐题、仍於东阁前考试
凡给事中、御史。旧皆类选。后给事中、止於进士内、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其御史、以进士举人教官等项选除、又后以行人、博士、进士中书、及行取进士举人出身知县推官、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分送两京理刑、或试职满日、陞除实授
○弘治十五年、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
○又令给事中照监察御史例、选歷练老成者除补
○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出身、曾经荐举者、兼取考选御史
○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选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举人、岁贡、监生、有贤能者、一体考选给事中御史、并部属京职
○二十七年题准、急缺科道官、将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选改授
○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许以部属改用
○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於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改选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為率、进士三分、举人岁贡一分、一体选除科道
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凡中书捨人。於进士举人监生内选除。间有大臣子孙廕授、或令试职习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
制敕誥敕两房中书官。旧例皆以举人、监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题准、间於各衙门相应官员、及进士内选择。其主事、评事、改吏礼二部带衔。进士授中书捨人。餘仍原职。分委两房办事
○四十四年、令於会试后告选举人内、考选三四员、授试中书捨人职衔、送
制敕房供事、许会试一次
凡
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
○弘治十年、议照纂修例、监生授试中书捨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凡
武英仁智殿书办。旧例於御用监食粮办事。十年给冠带、又五年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议准、由礼部儒士选补者、三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由白衣办事者、六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令於进士内除授
凡太常寺官。协律郎、司乐、以掌乐教师、执事乐舞生选补。
天地山川坛并
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乐舞生选补。神乐观提点、知观、於奉祀、祀丞内选补。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除。其曾经问罪者不许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员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祀丞推补。祀丞缺、以乐舞生选补
凡钦天监官、不由常选。监正监副有缺、於本监官内。五官正、五官灵臺郎缺、於属官内。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内。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补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御医、多奉
旨陞用。御医有缺、听礼部於本院吏目内选补。吏目有缺、於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
王府良医、俱於医士内选用
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员缺、於内保送选用。其阴阳学官生、考校除授、并准此行
凡礼部铸印局儒士。辨印三年满日、除授本局副使。如无缺、除各府检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补
凡鸿臚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凡四夷馆译字生。习学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者、给与冠带。九年不中、授应得职衔、俱回籍閒住。其有资稟年岁、尚堪教习者、听翰林院酌量、许其再试
凡五城兵马司官。隆庆四年议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行者、陞除兵马指挥。其迁转视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中、有才守者、陞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陞补。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
凡
亲王讲读官。旧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詔二员。侍书二员。检讨、於进士内、侍书用中书捨人、於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詔、於教官内陞用
凡
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经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於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陞补
○二十五年题准、
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隆庆四年题准、
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陞除
凡
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衔。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為
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陞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陞除
○隆庆五年议准、文职係
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陞除京职。其男為郡县乡君仪宾者、係将军以下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陞除凡教习駙马官。旧例於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听选、及附近教官内、推选一员、充伴读学录
○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助教一员、题授礼部仪制司主事、在府教习。后或各部主事、或中书舍人、或推官知县、或进士、皆得选授
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书儒士一人
○正统元年
詔、公侯伯、自保通经秀才、各除教官一员
○景泰五年、令教书三年、考中者、给冠带。又三年、授职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举。从吏部选除
凡教职。洪武十八年、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諭
○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监生、并通经儒士选用
○永乐元年、令举人授者、皆署职。其所教生员、科贡及数者、方与实授
○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林院考中、除学正教諭训导
○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餘不准。进士、及内外见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正德九年奏准、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嘉靖十年题准、听选监生、愿告卫学、及
郡王府教授者、与愿告远方监生、一同选补
○又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送翰林院考试、文学优长、居上等者、量授学正教諭。其餘仍除训导
○十六年题准、仍通授训导
○万历五年、令乞恩就教举人。廷试名次在前者、授学正教諭。在后者、授训导。如缺不敷、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缺、不拘时月
○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
詔、生员纳银入监、大坏选法、今后再不许奏开
○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作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衔、冠带閒住
○九年题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近。大约以百名為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年者、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诈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
○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歷监生、照依正歷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者、一体斟酌疏通
凡拣选。成化二年题准、每朝覲年后、府佐州县正官员缺、将科贡监生、挨次未及者、拣选除补。或远方知县多缺、将地方相应科贡监生选补
○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选外、拣选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县正官有缺。将在部听选举人三年以上。岁贡六年以上。从公拣选文学可观、年力精壮者、除补
○四十五年题准、今后拣选、但遇缺多、酌量奏请、间一举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万历十二年议准、纳粟监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杂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贰、府首领等官。拣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寧夏岷州二卫缺官。将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
○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卫学、及
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嘉靖七年奏准、吏员行取挨选未及、愿告云贵等远方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者、考验除授
○二十一年题准、云贵两广、除府佐、及州县正官外。其州佐县佐、及司府卫所首领官、於愿告远方者选补
○二十七年题准、远方员缺、就将正选急选、并推陞人员、原籍附近者、銓补。不许监生告选
○三十年题准、考选远方、另立期限。旧限举贡三年以上、今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除授资格、举人不得除府同知。岁贡不得除知州。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选递减。歷任后、除贤能异等、听抚按官奏荐陞用外。其餘必九年考满、方陞内地。遇有丁忧、起復仍补远方
○三十一年题准、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将山西、陕西、北直隶、山东、河南、举贡并援例监生、量照愿就远方减年例、许令赴部考选。举贡优等者、授以州县正官、或府佐贰。援例监生、授以州县佐贰。每年春季、举行一次
○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例、比较弓马优劣、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銓补边方。考验不中者、令候常选
○四十五年题准、远选边选、永為停止
凡选除本处地方。旧例监生吏员、係广西人、除州县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许选补。教官係云南人、许选本省
○正德七年奏准、广西除方面知府外。其餘大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
○嘉靖七年奏准、四川边远地方东川等处、首领属官。许以本省别府人。相兼选用
○八年题准、湖广永顺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抚司、南渭等安抚司、镇南等长官司、经歷吏目等官。以本省别府、与邻省人员、相兼銓补
○隆庆五年题准、学官、仓官、驛递官、闸坝官。俱得选授本省隔府地方
凡官员丁忧起復。旧例除京官不考外。布按二司、盐运司、知府、皆考过復除。知州、知县、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过復除
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
○正德九年奏准、依亲听选举人监生、不愿出仕者。许径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给冠带。年终造册、并收原引缴部、奏授应得职衔、给与执照
○嘉靖元年、令吏员冠带不愿仕者。照依资格、授职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给授、类册缴部
○二十年题准、听选人员、果係篤疾衰颓者、拣选题请、授以应得散官
○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諭职衔致仕
○隆庆二年议准、岁贡生员、已经
廷试、不愿出仕者。俱遥授训导职衔
○万历九年题准、抚按衙门、凡遇举贡纳粟取及之时、逐一选择。但係老疾者、年终类奏、遥授一官凡告愿降选。嘉靖元年、令吏员上粮等项、正从八品、告愿从九品。司府仓大使杂职、告愿长官司吏目者、听
○四十五年议准、监生吏员、加纳京职者。监生查上选年月、吏员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不准
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识字人材内取用
○永乐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满承差内引奏选用。三年满日。考中、宗人府、五府、从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与不愿考者、俱杂职用。都司布政司知印、从九品用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满到部、分拨各衙门办事、二年满日、除驛丞 【国初、承差考满于行人内用。起復者于知印内用。今不行】
凡入选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復、以图选用。事发问罪、於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為民
○万历九年议准、今后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如隐匿起送、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
凡引选。先期将应选等官、考试已定、查审得实、具各官印子数进入。至日、早朝已毕、吏部官请
旨选官。
上退御便座、奏选官总数毕、引官叩头。
驾回、印綬监出职衔印子、用各姓名上。对数相同、司礼监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经
御览发出、填榜、于午门东廊揭示毕、送吏科收贮
凡抄选。洪武二十六年定、
内府除授官员、令主事抄写处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选。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门。外官关领札付。其布政司正佐官员、关领照会、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报立案、送司勋附黄。如遇
特旨陞改降除官员、皆要具本覆奏附选、一体行移。其在外官员、赴任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移咨兵
部、应付脚力 【后惟云南、贵州、许应付】
凡官员赴任凭限。弘治十三年奏准、除领敕人员、并京官陞除外。其餘若延缓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復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违凭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虽有中途患帖、亦不准、问罪还职。违一年之上者、不许到任、起送吏部、革职為民
○隆庆二年议准、今后推陞除补州县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两月之上、送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不举者同罪
○四年议准、将两广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赴任官员、止照凭内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旧例。有过违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题准、今后两司方面、行太僕苑马卿、少卿、府运州县正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不叙。两京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箇月以上、罢职不叙
○十年议准、各边兵备、候代离任者、如凭限有违、抚按官将本官离任日期、具由送彼处抚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边方兵备官、虽係降调、还听候交代、不许擅离
【推陞】
旧制陞必满考。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者、曰推陞。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
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
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
上裁
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题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边陲、练达军务、或曾任兵备等官、有将略才望者、疏请
简用。遇有警报、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万历十三年、令以尚书改都察院者、仍带尚书职衔、朝班以官為序
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会五府
○万历五年题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
凡巡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
○万历十三年、令各处巡抚官、歷任年久、方许推陞、不得骤迁数易、以滋烦扰
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抚都御史例会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从内阁推补。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从
内阁推补
凡通政司缺通政参议、鸿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应官内、选择音吐洪亮、便於言说者请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参议有缺、吏部行各衙门科目出身官拣选。本部定拟、具揭送司礼监定日引赴
弘政门、公同司礼监官拣选
○万历十三年题准、通政有缺、以资深通参补。如无其人、以相应卿寺方面补。由考选者、照旧奏事。不由考选者、不必强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体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给事中有缺、于左右给事中内、左右给事中有缺、于给事中内、具奏陞用
○隆庆四年议准、除吏部员外郎、左右给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应外补者、随时推用外。其郎中、都给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内外职任。不许仍前但挨资次、定為岁例陞转。其南京科道、及两京各部司属、资俸相应、政蹟卓异者、一体陞转京堂
○六年议准、都左右给事中、得迁太常太僕少卿、尚宝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禄寺少卿等官。南京给事中、御史、若资俸相等、亦得视在京陞转
○万历二年、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俸、内外一体陞转。不必拘一年两次、及多寡之数
凡部寺属官。天顺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评事、歷俸未及两考、员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职。满考后、奏请实授
○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书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门司务、陞署郎中员外郎。及五府经歷、陞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经歷。通政司知事、陞经歷。都察院检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满实授
○万历十一年题准、两京部寺、注选题差司属官员、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满事完、即查其在差有无功过、应否照旧供职、分别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随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满者、员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员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职管差、俱候差满通考
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年考满无过、止陞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履无玷者、量陞品级相近衙门
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歷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才识稍次、量陞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洊陞至运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万历二年、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凡太常寺鸿臚寺官。隆庆元年议准、太常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鸿臚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满、止许加俸、不许陞卿
○又议准、太常少卿、俱於进士内选用。道流不得冒滥
○万历六年、令鸿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
凡
制敕誥敕两房办事中书官。隆庆元年题准、不得陞列九卿
凡两京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