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底河公中地方考

廷杰谨案康熙二十八年分界盟约清文第一条内云乌地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道暂行存放俟各还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雍正五年定例云乌特河等处地方暂置为两边公中地方均不得侵占居住案乌地河乌特河皆即此乌底河也

东北边防辑要 · 第 24 / 26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