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五年定:蒙古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

康熙四年题准:除下嫁蒙古公主、郡主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三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者,方准遣使代贡。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三十三年复准:蒙古王等随来兵丁络绎不绝,著于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内,选一人为头领监管,倘有抢掠窃盗事发,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嗣后凡无贡物空身来者,停其给发印文。

四十三年议准:蒙古台吉,定为一年一次进贡。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管官察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交稽察馆务官详勘。愿来之台吉,亦照正贡例安置。

五十六年复准:蒙古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令守边口官察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部严究议罪。

又议准:进贡之台吉、塔布囊等,由该札萨克处,各将职名、年貌、贡物数目,并愿来之台吉逐一开明,给印文令其来京。倘将册内无名品级来到之台吉,徇情滥给印文令来者,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一年,协理旗务台吉,各罚牲畜五九。

雍正七年定:四时进贡听事之处,改为十月内来京一次。

乾隆十二年议准:每年冬季进贡之台吉等,均编班次,令其轮流行走。有千余台吉之旗,令二三百人前来;五百以上之旗,令百余人前来;止二三百之旗,来者不得过六十人。若有事故不能来者,不得逼勒。其愿来之台吉,预先询明,每人给印文一纸,开载姓名,以杜冒替,并将各旗所来名数,汇造一簿,先期报院,以备察核。

一骑从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准随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都统等各十人。于定额之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十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及随从人共马十有五匹,郡王及随从人共马十匹,贝勒及随从人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和硕公主额附、郡主额驸、县主额附及随从人等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台吉及从人共马二匹。

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定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子以下、云骑尉以上,各本身马一匹。均行文户部支给草料。

此外马驼,交礼部礼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中掌管文化、教育、礼仪秩序的机构。马馆饲养。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悉照来数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独来,固伦额驸准随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有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固伦公主来京,准随护卫官二十三人,婢女十有三人,仆从十有四人,在馆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和硕公主,护卫官十有四人,婢女十有六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三匹。郡主,婢女二十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县主,婢女十有八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郡君,婢女十有五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君,婢女十有二人,仆从六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乡君,婢女一人,仆从九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宗女宗女:君主同宗的女儿,即宗室之女。婢女一人,仆从七人,养马八匹,坐马三匹。若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来京,均准随护卫六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

郡主之和硕额驸,随从十有三人,仆从十有二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主之多罗额驸,随从十人,仆从十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郡君之多罗额驸,随从八人,仆从七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县君之固山额驸,随从三人,仆从七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乡君额驸,仆从六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若亲王来京,准随长史、护卫等官二十三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五匹,惟科尔沁之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养马六十五匹。郡王,长史、护卫等官十有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贝勒,司仪长、护卫等官十有一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惟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一贝勒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贝子,护卫等官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公,护卫等官六人,随从六人,仆从八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仆从十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公主之子孙、台吉、塔布囊,随从三人,仆从三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姻戚台吉塔布囊,仆从六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台吉塔布囊,仆从四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都统子、副都统男等来京,各准随仆从四人,养马五匹,坐马一匹。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仆从各一人,养马各三匹,坐马各一匹。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不准带仆从,止准坐马一匹。

一宾馆

顺治初年定:科尔沁三亲王一贝勒及公主等来京,奏除内亲王以下,及公侯伯内大臣侍卫及一品官,均蟒袍补服,出郊迎接,由礼部备茶,饯送亦如之,均请旨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等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令于会同馆会同馆:官署名。清代礼部所属机构,掌接待各国贡使。内安置。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内外馆:即内馆和外馆。蒙古王公来京时的住所。居住蒙古宾客,原委理藩院及光禄寺光禄寺:官署名。掌管祭祀朝会宴饷及廪饩所需物品的机构。官、笔帖式各二人验看,给发什物,户、礼、工三部,止委司官、笔帖式各一人,两处验给,实难周遍。嗣后户、工两部,加委旗员、笔帖式各二人,分行内外馆,遇宾客到日,各给廪给廪给:由官府发给的钱粮。照数速发。所给草,照谷草七斤之数,若有短少,将该管官员笔帖式、承发之吏一并题参。

一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额驸等尚主之后,未往蒙古地方者,按其应得口粮,折银支给。

居住京师之公主等回家时,仍分别给与路费。来时不计限期,供应廪给。凡额驸亲属,公主之子孙,自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凡系姻戚来京者,皆得展限居住。非姻戚之王等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来京者,均予十日廪给。平时来贡之台吉,予五日,收纳贡物之后,再给五日。

都统以下来使,均予五日廪给。

又议准:内札萨克王等来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议准: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甚无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

二年奏准: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内札萨克额驸准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六十日。

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五年定:近御之额驸台吉等所供廪给,毋庸勒限,随居住之日给与。

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乾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

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乾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八钱六分九厘一毫三丝。公主来京路费银四十两七钱九分。回家路费银四十两一钱九分。随从五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和硕公主,本身及随从人口等口粮,每日共给银五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七钱五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公主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公主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五钱七分九厘四毫二丝。郡主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二钱。

县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三两五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六分三厘五毫三丝六忽毫、丝、忽:均为量词,重量的微量,计量单位为十进制。县主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

奴婢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三钱四分七厘六毫五丝二忽。郡君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奴婢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县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三分一厘七毫六丝八忽。县君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奴婢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一两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乡君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奴婢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宗女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宗女回家路费银二两。奴婢八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四分。

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四两。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额驸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郡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三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仆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三分。

县主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二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仆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

郡君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八钱一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仆从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八分。

县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三钱三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仆从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乡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七两三钱五分。

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九两四分。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回家给路费银十有二两八钱。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钱七分三厘四毫七丝。回家给路费银七两八钱八分。随从三十五人,每日共给银二钱。

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分八厘七毫七丝六忽。回家路费银五两,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贝子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九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

回家给路费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公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回家给路费银六两七分。

随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钱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二两五钱七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有姻戚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自此以下,随从仆人不给路费。

台台、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

都统、子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副都统、男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本身及仆,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每日给本身银五分。若别行差遣来京,加银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一增给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议准:蒙古王等既因圣祖仁皇帝大事前来,其本身廪给,应遵旨于常额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一两一钱;贝勒、贝子、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日各增银五钱五分;公、多罗额驸、固山额驸、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及姻戚台吉等,日各增银一钱六分;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二钱二分。

雍正十三年十月议准:因世宗宪皇帝大事前来之蒙古王等,于照常廪给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五钱五分;贝勒、贝子,和硕额驸、郡主额驸、县主额驸日各增给银二钱七分五厘;公、郡君额驸、县君额驸、乡君额驸、公之婿、乡君之婿、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公主之子孙、姻戚台吉等,日各增给银一钱八分三厘;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一钱一分。

至循例进贡之王、台吉等,仍照常廪给,不必加增。

一燕飨

国初定:年节来朝之蒙古王等,均著于岁除岁除:一年的最后一天,除夕。赐燕一次,新正新正:指农历的正月。赐燕二次,越日,五旗王府各设燕一次。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 第 8 / 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