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淡水厅属新、旧田园共折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亩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零。厅属实在,共征匀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奋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后乾隆二十年,诸罗安定里增筑盐埕六十五格)。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旧埕二: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后雍正九年,濑北扬改归台湾县管辖;乾隆二十一年,复设濑东、濑西二场。移新补旧,统仍原额。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台湾府盐课,每年奉文额销一十一万担(每担一百斤)。共征番广银三万六千三百两。除完解台、凤二县盐埕饷费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三厘零该番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一厘零又支给养廉、役食、晒价、运费外,余银折实纹库,按年同埕饷银划兑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水饷」下)。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罾: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以上梁头饷银共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二分零、又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今实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縺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乌鱼旗饷额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鱼旗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

诸罗县

采捅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八钱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银五十一两九钱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银九十七两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钓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钓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钓,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在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船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陆饷」下。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二千三十两七钱九分九厘。

凤山县

蔗车:一百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二十年,新升七张,征银三十九两二钱;二十四年,新升九张,征银五十两四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当税:银五两(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五百七十三两八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五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七十一两九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十三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当税:银一百一十五两(乾隆十二年,报升五两;十三年,报升十五两;十四年,报升二十两;十七年,报升十两;十八年,报升十五两;二十年,报升五两;二十二年,报升五两;二十三年,报升十两;二十四年,报升十五两;二十五年,报升五两;二十六年,报升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两九钱。

彰化县

蔗车:六十二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二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十二年,新升八张半,征银四十七两三钱;十五年,豁除三张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八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乾隆□年,陷一首,减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八两。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蔗车:二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内乾隆九年升一张,□年升一张)。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一两一钱七分九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八千四百一十三两三钱二分四厘零;余尽划兑兵饷,并各厅县存库支用(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征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千□百□十□两□钱□分□厘零,余尽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薪银一百零五两)。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四钱。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听事二名、皂隶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共二十六名工食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乾隆二十年,诸罗县原解皂隶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共一百七十九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皂隶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改归就近解送,今实给役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今裁)。乾隆二十年,诸罗原解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改归就近解送,今实支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民壮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二钱、诸罗原解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二钱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教授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凤山原解斋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诸罗原解门斗三名工食银一十八两六钱,共银三十一两改归就近解给,今实给役食银一百八十七两一钱九分九厘零。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二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本县铺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零),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零,年匀给银三两四钱九分四厘零),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零。又新港铺司番四名(每名工食、火把共银六两八钱四分,连闰匀给银二钱二分八厘),共支给银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新港巡检改驻后,归在本县支销)。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共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按乾隆二十六年新港巡检移驻斗六门,此项俸食银两在诸罗县支销,本县归于「起运」项下)。

两察院:吏役春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书吏六名、门子四名、承差四名、旗牌二名、听事二名、健步八名、皂隶八名、军牢十六名,每名每季给银一两三钱六分四厘。此项今归「耗羡」项下支解)。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三两(乾隆二十年裁)。

府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乾隆十一年裁减三十五两八钱,实支销银一百九十六两二钱。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二十四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年额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府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本县属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零):实给银一百两;乾隆十九年裁减衣布银六十六两一钱七分二厘八毫,今实给银三十三两八钱二分七厘。孤贫六十三名口(旧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二十六两八钱(按乾隆十九年定额六十二名口,年共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三十两。

凤山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四千五百六十九两零二分二厘,内除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征银二千八百八十九两零二分二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三两八钱六分六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今裁)。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府儒学:齐夫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三百三十三两九钱一分二厘,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大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银,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季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减六十二两五钱零二厘);孤贫六十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诸罗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三千四百四十五两六钱三分一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千一百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七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今裁)。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本府马快:一十名,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本府斗级:六名,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零,今裁)。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澎湖通判:民壮二十名,共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按以上官俸、役食共银四百七十四两八钱四分二厘,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澎湖厅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铺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八十七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二十三两九钱四分,年闰给银九两五钱七分六厘),实给银二百九十六两八钱五分六厘。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两六钱二分六厘,今裁),薪凑俸银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八钱六分。

斗六门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旧止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两察院:吏役秋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彰化县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二千四百二十二两四钱四分八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一千五百一十五两四分五厘零,余存解充兵饷。支给款目: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裁);铺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两四钱),共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二钱六分,年匀给银四两一钱零),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厘。

县丞(乾隆二十四年新设):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共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斗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闰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一厘,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子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猫雾捒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祠、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零;孤贫四十六名口(旧系每名月给银二钱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按本县孤贫口粮、衣布银共二百三十八两六钱一分五厘零,乾隆十九年裁减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今实给银一百九十两六钱九分七厘零。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淡水厅

正杂饷税,共额征银四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百八十四两六钱。支给款目:

本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门子二名(每名工会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铺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零五两二钱(闰年加银一十七两一钱,年匀给银六两八钱四分),实给银二百一十二两零四分(此项向隶彰化县拨给)。

竹堑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八里坌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按竹堑、八里坌二巡检官俸、役食银两,俱就彰化县拨给。

澎湖厅

地种正杂饷税,共额征银□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八厘零;内存支应经费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支给款目: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

养廉

巡视两察院:每年养廉银二千四百两(初给银一千六百两;雍正九年定,增给银八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三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两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四百两,府征盐价项下解银八百两)。

分巡台湾道: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四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湾镇挂印总兵官:每年养廉银七百两(台湾县解银一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二百两,彰化县解银一百两)。

台湾府:每年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台湾县解银二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凤山县解银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诸罗县解银八百两)。

台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凤山县解银二百两,诸罗县解银三百两)。

淡防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零八厘零,彰化县解银三百一两八钱九分一厘零)。

澎粮厅:每年养廉银五百两(本厅额征耗羡支给银八十七两五钱二分二厘零,台湾县解四百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七厘零)。

台湾县:每年养廉银一千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凤山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诸罗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彰化县:每年养廉银八百两(在本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

台湾府经历: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养廉二十两;乾隆八年定:台湾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台湾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台湾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府经历支给同)。

凤山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初给二十两;乾隆八年定,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凤山县下淡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凤山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与县丞支给同)。

诸罗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该县征收耗羡银内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诸罗县斗六门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诸罗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以上,并同前支给)。

淡防厅辖竹堑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诸罗县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淡防厅辖八里坌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彰化县县丞: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彰化县鹿子港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本县征收耗羡项下支给银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银二十两)。

彰化县猫雾捒巡检:每年养廉银四十两。

彰化县典史:每年养廉银四十两(支给并同前)。

官庄

台湾府

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

续修台湾府志 · 第 118 / 1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