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户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丁银原额。乾隆十二年,奉文将通郡丁银匀配通郡田园亩数征输。台湾府旧额田园共三万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三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九亩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田园共三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四亩七分三厘: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六十六万六千一百七十四亩五分一厘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田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一毫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征匀丁银□千□百□十□两□钱□分□厘零。每两加耗银七分并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番饷原额(详具各厅县「户役」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续修台湾府志 · 第 96 / 1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