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年升科下则园,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下则田,征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则园,征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升科下则田园,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二万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共减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冲沙压下则园共减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旧则征输),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十七亩零(照同安则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减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实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续修台湾府志 · 第 81 / 1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