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续修台湾府志 · 第 72 / 1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