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颤,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巳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